王德峰中西思想-学习笔记(18)康德的三大批判2
10.2.4 康德的回应二:实践理性批判
休谟难题二:如何可能从“存在”中推出“应当”,价值理性是否可能?
实践理性:康德说理性一共有两种用法:一种用法,做成关于自然界的知识,首先是做成经验,然后做成科学知识,这叫理性的理论用法,理论的用法;理性还有另外一种用法,用来建构人与人的关系,这叫理性的实践用法,在这种用法中的理性就被称为实践理性。
西方哲学的实践概念(praxis):建构人与人的关系的活动,才叫实践。
人与人的关系,不是自然与自然的关系,康德哲学认为,人与人的关系不是肉体上的血缘联系,而是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关系。这两个人之间要实际地发生过教育与被教育,抚养与被抚养,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这才叫父子关系。
既然人格是理性的发现,那么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关系即真正的社会关系,同样是被理性建构的,理性就应该能够推出来价值问题的答案,怎样的社会关系才是善的、好的;
例子:我们看到个小孩掉到井里去了,我救起了他,请问这种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吗?
先说孟子的观点,看到小孩落水,怵悌恻隐之心油然而生,于是会情不自禁的去救他,这种行为肯定是具有道德价值的,但康德却不这么认为,现在理性的分析下这个问题,我们去救一个小孩,落井的小孩,我们可能处于三种动机当中一种:
第一种动机:出于避免名声受损,出于可能获得别人的赞美和感谢这样一个动机,去把小孩救起来,这种出于功利的考虑的行为不具备道德价值。
第二种动机:出于同情之心,康德同样不认为具有道德价值,因为我们此时是出于情感的举动,而情感是不可控的,它未必带来我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的意义。比方说你看到一个多年的仇敌掉到井里去了,这时候肯定是不会同情的。
第三种动机:出于理性的考虑,假如我不救这个小孩,那叫见死不救了,如果人人都可以见死不救,这个法则站得住脚吗?肯定不行,因为如果有一天你也掉到井里去了,你就一定希望别人来救你,如果不救就会导致理性上的矛盾,救人的行为是具有普遍立法的意义的,为了保持理性的不矛盾,以及行为的普遍意义,这份行为才真正具有了道德价值。
社会生活中价值问题的论证,也完全可以用理性来进分析,理性只要保证自己的不矛盾性,即你的行为,每一个行为都能够对全体人类有普遍立法的意义,该行为就一定具有道德价值了。
再举个例子,康德认为自杀是不道德的,因为自杀的力量来自生命力,自杀的力量本是一种生命的力量,你却拿这种生命自身的力量来否定生命,矛盾,理性上通不过的。
康德的第二大批判还回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自由如何可能?
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就是自由。因为人不仅是生物,人还是主体性的存在,既然是主体性的存在,自由就是他的本性。
康德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道德行为,是因为我们能够中断自然规律在我们身上所起的作用,比如此刻很饿,看到眼前有一块肉,但它不是我的,我坚决不吃。这种超越自然的能力就叫做自由,假如我们人为的每一个行为都是自然规律所规定出来的,我们将没有自由可言。于是康德说了这样两句话:第一句话说,道德是自由的认识理由;第二句话说,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
10.2.6 康德的回应二:三条绝对命令
三条绝对命令:假如一个人,他的社会行为都始终符合这三条绝对命令,整个人类社会就是自由的,社会生活就是善的。
绝对命令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要把你的行为具有普遍立法的意义。
绝对命令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要把你的意志服从理性的统帅。
绝对命令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要把每一个人(包括你自己)当作目的本身,而不是当作工具和手段。简而言之:人是目的。
绝对命令是区别于相对命令来说的,因时因地而异的叫相对的命令。
绝对命令一,上述“小孩落井”就是用的该条命令。
绝对命令二,。我们的意志在许多情况下不是被理性所统帅的,而是被欲望所驱使的。被欲望所驱使的意志是不自由的意志,这里边没有自由可言。
绝对命令三跟功利主义的道德观相对立,是康德道德哲最具有康德特征的一个方面。
功利主义的道德:比如英国的边沁说善就是“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这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的支配下,我们可能做出这样的行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了少数人。
康德说这是不行的,因为这少数人就成为工具了,成为手段了。任何一个人(包括你自己)都始终是目的本身,而不是工具和手段,这是理性规定的,这是人的主体性的存在。

该笔记已整合入个人知识体系,详见 [5 康德批判2](http://wangc.site/cbrain/share?nodeid=9f40cb17e43591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