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住房立法(2016)
(本文转载自苏联主义网)
苏联社会主义政策给人民带来的社会福利,是开天辟地、亘古未有的,当今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效仿当年的苏联。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为了维持这种高福利的所产生的代价,最终拖垮了苏联的经济。
苏联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制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它对于保障苏联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苏联社会福利制度是指苏联居民通过对社会消费基金的共同消费享受福利的体制,社会消费基金是苏联专门用于提高居民生活福利的一项社会基金,它由国家预算、国营企业、组织和机关的资金,集体农庄以及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资金共同筹集而成,其中国家预算约占3/4。
苏联社会福利体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免费教育。在苏联,各级各类教育都是免费的,高等学校的学生还领取助学金。
(2)免费医疗。苏联所有公民都享受免费医疗待遇,这项费用也由社会消费基金提供。
(3)免费疗养、休养和度假。国家每年为大批劳动者发放免费到海滨、山区的疗养、休养证,每个职工每年20天年假。
(4)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长期以来实行几十年一贯制,由国家财政补贴。到1986年,苏联的物价补贴达730亿卢布,占国家预算支出的18%。
(5)住房补贴。1928年以来苏联一直行低房价、低房租的福利政策。居民缴纳的房租仅占房屋维修费的1/3,其余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1986年国家在住房补贴上的支出为98亿卢布。免费住房、低房价是苏联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苏联宪法第44条规定,苏联公民有获得住宅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1981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住宅立法纲要》。在这以前,可以说,在苏联还没有制定过关于综合解决保证公民住宅权利以及使用和维修住宅的主要问题的统一的立法文件。《苏联住宅立法纲要》分七个部分共五十五条。它对苏联住宅立法的任务、国家住宅的构成及其管理办法、公民获得、使用住宅以及在调整住宅关系方面苏联的权限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的划分和违反住宅立法应负的责任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苏联住宅立法纲要》的颁布说明苏联在住宅建设、住宅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上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现就苏联住房立法的某些方面作一概略的介绍。
一、苏联住房建设情况
1961—1980年以来,苏联住房建设的规模很大,每年约有190—230万套公寓房屋和单位住宅投入使用(总面积为一亿零五百万——一亿一千万平方米)。在1981—1985年和1990年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中规定,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要建成五亿三千万——五亿四千万平方米符合现代化要求的设备完善的住房面积
在苏联,74%的住房建设费用由国家负担。国家每年的住宅投资约为175亿卢布。1976—1980年,城镇住房建设的83—85%,农村住房建设的40—45%是由国家承担的。除由国家负责修建的房屋外,还有合作建房和集体农庄建房,居民私人资金修建的房屋规模也在逐渐扩大。
现在,苏联70%以上的公民都住在国家投资盖的住宅里,80%的城市家庭都有单独一套的公寓房屋。
苏联的住房基本上都采用标准设计。苏联的住房设计水平每10—15年周期性地提高一次。目前正在按第三代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每经历一个阶段,住房的舒适性程度和建筑的艺术水平都有相应的提高。
住房设计的四个阶段是:
第一代设计:1954—1955年开始。这一代设计属于简易的、经济的标准设计。使用面积的每平方米造价为120卢布。这一代设计的住宅,厨房简陋,隔音设备差。这种设计方案目前已停止采用。
第二代设计:1963—1964年开始。这一代设计的特点是居住面积比第一代扩大,隔音通风设备有了改善,质量也有所提高。使用面积的每平方米造价为185卢布。
第三代设计:1970年开始至今。这一代设计不仅房间数量增多,而且过道大,保温及隔音设备好,并配有电梯及清除垃圾等设备。每套房间数比家庭人口少一个,即5人住4间,4人住3间,3人住3间或2间,2人住2间或1间。这一代设计的使用面积的造价,大部分地区平均每平方米为190卢布(在苏联的最北方,平均每平方米的造价为600卢布,个别地区高达900卢布,因为这些地区的建筑材料全靠飞机空运。但在莫斯科、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地区每平方米的造价只有170卢布)。
第四代设计:随着第三代设计的不断完善,不久将开始第四代设计。这一代设计的住宅面积是平均每人19—20平方米。三口之家可住65平方米;二口之家可住50平方米,其中厨房面积不少于8—10平方米,会客室不少于18—20平方米,卧室二人不少于14平方米,一人不少于10平方米。整个设计均采用现代化的设施。
二、苏联住宅的分配
《苏联住宅立法纲要》第18条规定,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公民,可根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住宅立法规定的程序,在国有或公有住房中获得使用住所的权利。通常是以一家一套房间的方式把住宅提供给在这一居民点上常住的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公民。所谓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公民是指单元房屋中住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一家一户变成了二户以上独立操持家务的家庭,固定住户家庭成员中某人的结婚、离婚、生育孩子以及其它一些证实家庭必须分居的情况,如原有居住条件已不符合家庭现有人口的居住利益,并制造家庭纠纷者,均可提出申请要求获得住房。
住房的分配要考虑到分居的家庭成员(或全家)有权获得单独的一个房间(或几间一套的公寓住房)。分配住房只适用于家庭中的成年人。在分配住房时,应照顾到家庭个别成员的职业特点、疾病或者享有补充住房面积的权利。法律规定,在提供住房时,除夫妇外,不允许大于9岁的不同性别的人同住一室。
在苏联,除国有住房和公有住房外,还有住宅建筑合作社建筑的住房。住宅建筑合作社是指公民在国家贷款的帮助下自筹资金建筑、使用和管理住宅的自愿组织。它对改善苏联居民住房起了很好的辅助作用。目前,苏联各地都在鼓励、推广这种组织形式。住宅建筑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通过的章程的登记,合作社社员名单的批准均由住宅建筑合作社所在地的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进行。《苏联住宅立法纲要》还列有专门的章节条款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如第42条规定公民有从住宅建筑合作社的住房中获得住房的权利。第43条规定,对于被接纳为住宅建筑合作社社员的公民根据社员大会的决议,经区、市、市属区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批准,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寡、他所缴纳股金的数目和住宅建筑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最高限度的住宅面积,分配给予一间或几间一套的住宅。目前,住宅建筑合作社可保证入社的社员平均每人13.65平方米一套的住房并配以其它的辅助面积。住宅建筑合作社分配住房面积的问题不象国有住宅分配住房那样待住宅建成使用时进行,而是在提交入社申请书时就已解决住宅分配的面积。住宅建筑合作社社员在获得合作社分配的住房后应将曾住过的国有住房转交给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处理(或交给房屋所属的主管部门处理)。但是,家庭某些成员仍然留居在原有住房中除外。由于公民退出合作社而空出来的住房应交给加入合作社的其它成员。
住宅建筑合作社建筑的住房属于合作社的财产,不能收归国有或转交给组织。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主管部门的房管机关无权支配合作社的住宅。但住宅建筑合作社的社员可以擅自处理社里分配给他的住宅。社员有权利用属于他的住宅——可以出卖、赠送、继承、出租等。
《苏联住宅立法纲要》规定,住宅建筑合作社社员之间的一切民事纠纷按诉讼程序解决。住宅建筑合作社的活动按各加盟共和国民法典、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以及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制定的住宅建筑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加以调整
无论是国有的、公有的住宅或住宅建筑合作社建筑的住宅的分配都挑选最有威信的和受尊敬的人来做这项工作,把分配和搬迁住所的问题置于严格的社会监督下公开进行。
《苏联住宅立法纲要》第24条规定了提供住所的程序。住所由下列机关向居民提供:属于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住房中的住所,由区、市、市属区、镇、村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提供,但要有执行委员会附设的由苏维埃代表组成的住宅问题社会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和劳动集体的代表参加;属于主管部门住房中的住所,要根据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行政领导和工厂的、地方的工会委员会作出的,经区、市、市属区、镇,村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批准的联合决定来提供,在苏联部长会议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则根据行政领导和工厂与地方的工会委员会的联合决定来提供,然后再把提供住房的情况向有关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报告;公有住房中的住所,根据有关团体的领导机关和地方工会委员会的联合决定提供,然后再把提供住所的情况向有关区、市、市属区、镇、村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报告。
由国营企业、机关和组织转交给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住房中腾出来的住所,以及由企业、机关和组织出资入股建成的住房中腾出来的住所,首先要分配给这些企业、机关和组织中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