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房屋安全检测单位


医院房屋安全检测单位:
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是湖南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省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12年)〉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医院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医〔2010〕4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房屋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行为和医疗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结构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新建医疗建筑的审查工作;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和要求进行施工;对擅自变更或扩大诊疗用房面积以及超标准装修的医疗建筑不得投入使用;严禁在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启用和使用病房楼。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医疗建筑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床位数量是指实际可开放使用的床位数,《病区设置基本要求》中的床位数是指实际可开放使用的床位。《病区设置基本要求》由卫生部组织制订并发布。《病区管理手册》、《手术室管理手册》、《重症监护室管理制度汇编》、
《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消毒隔离制度汇编》,请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防火通道、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因此凡涉及火灾扑救时人员疏散距离不足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影响职业健康的其他疾病;是否处于职业禁忌作业期间;有碍于人体健康的工种;接触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噪声强度是否在85db(a)以上;高温车间温度是否在35°C以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