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房屋安全性评估单位


一、养老院房屋安全性评估单位
养老院房屋安全性评估单位,是依据《建筑法》、《老年人权益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定,为确保老年人在入住养老院的居住安全及生命财产的安全而设立的。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拟建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
(二)对已建成项目的建筑物结构进行检测与评定;
(三)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养老院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
根据《老年人权益法》,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住宅分为四个危险等级(一级最高),即"特别严重损坏"、"严重损坏"、"中等破坏"、"轻微破坏"。
1、特别严重损坏的住房是指整栋或部分承重结构倒塌或局部垮塌,造成人员死亡。
2、严重的住房是指梁柱节点断裂或楼板开裂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现象。
3、中等的住房是指梁柱节点有裂缝但未达到承载力状态的情况。
4、轻度的住房是指梁柱节点有裂缝且没有达到承载力状态的情况。
三、"三级"危房鉴定标准
1、一级危房:整体承重结构完好,50年以内出现险情可能性较小;
2、二级危房:50年以上出现险情的概率较高;
3、三级危房:100年以后出现险情的概率极高。(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200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001)、《农村民居通用图集》等均有相关规定)。
四、"四级"一般性损伤鉴定
《老年人权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非产权人所有并出租的房屋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