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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基础知识》3.4.3 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和地租

2022-12-08 00:44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3、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和地租


  在资产阶级国家中,资本主义在农业中也占统治地位,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大土地占有者手中,大部分的农产品是由资本主义大农场利用雇佣劳动生产出来的。大土地占有者保持着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他们除了把一小部分土地租给小农外,把大部分土地租给租佃资本家,由租佃资本家投资,雇佣农业工人来经营农业,自己只靠收取地租来过活。于是,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生产就分离开来。

  所以,资本主义的农业牵涉到三个阶级的关系:土地占有者、租佃资本家和农业工人。租佃资本家投资经营农业,获得全部农业生产物的价值,其中扣除了生产费用(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及付给农业工人的工资,即c+v)外,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付给土地占有者,另一部分则以农业利润形式归租佃资本家自己所有。

  租佃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之间的关系,正如工业资本家和工业工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是一种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被租佃资本家所剥削。租佃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之间,只是单纯的契约关系和货币关系。租佃资本家直接从农业工人身上剥削来的剩余价值,不能由租佃资本家独得,必须分出一部分来,按照租地契约上规定的金额,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占有者。所以,资本主义地租的来源,实质上是土地占有者集团从农业资本家集团那里瓜分去的一部分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它体现着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三个阶级的关系。

  农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値,究竟怎样在租佃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之间进行瓜分呢?我们前面讲过,工业资本家无论投资在任何部门,都可以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的平均利润,因而租佃资本家投资经营农业,也必须保证能获得平均利润,否则就谁也不愿经营农业。根据这个道理,租佃资本家分给土地占有者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只能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如果大于这个余额,租佃资本家就会放弃经营农业,改营工业或商业,这样,租地的人就会减少,地租就会下降,直到租佃资本家付出地租以后还能获得平均利润时为止。相反,如果小于这个余额,则租佃资本家获得的农业利润就会大于平均利润,于是经营农业的人就会增多,地租就会提高,直到租佃资本家付出地租以后只能获得平均利润时为止。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地租是把投入农场的资本的平均利润除外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者从租佃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地租,就其来源而言,都是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剩余价值,亦即超额利润(即额外利润),但由于超额利润发生的原因不同,资本主义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现在我们先谈级差地租。

  前面说过,资本主义的地租是剩余价值扣除平均利润以后的一个余额,亦即超额利润。农业中的产生超额利润,首先是由于一些租佃资本家在较有利的生产条件下进行投资,例如投资于肥沃程度较高、地位较好的土地上,使他们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一般生产价格,因而在按一般生产价格出售他们的农产品以后,就能获得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从基本的道理来讲,这和工业中的超额利润是完全一样的。不过,正像上面讲过的,工业中的超额利润是暂时的现象,而农业中的超额利润,是以土地的优劣不等为基础的,它能保持相对的稳固性。这是因为,在农业中土地是根本不能创造的。特别是在土地有限的而又被各个农场占用的条件下,造成了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的垄断,资本家更不能像在工业中无限普遍推广新技术那样的创造优等地。这就使农业超额利润可以保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同时,在农业中,由于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的垄断,在租佃资本家中,必定只有一部分人能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而另一部分人不能不去经营劣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一般生产价格就不能像在工业中那样决定于平均的生产条件,而只能决定于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否则,投资于劣等地的资本家就不能取得平均利润,他就必然会放弃经营农业。这部分资本家的退出农业,就会引起农产品供给量的减少,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农产品的价格就要上涨,直到农产品价格上涨到等于劣等地上农产品的生产价格时,资本家才会再投资于劣等地,农产品的价格才会停止上涨。所以,农业中的超额利润,是优等地和中等地上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和劣等地生产条件下所决定的农产品一般生产价格间的差额。

   由于土地这一经营对象的垄断,因而使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资本家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就构成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农场所得到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它是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优等地与中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当然,这种超额利润,同农业中的全部剩余价值一样,是由农业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

  由此可见,级差地租的产生不是由于存在着土地私有制,而是因为在劳动生产率不同的条件下(在优良土地上从事劳动,可以比在劣等地上从事劳动有校高的劳动生产率)所生产的农产品,都按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同一市场价格出售而形成。

  级差地租有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Ⅰ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距离销售市场远近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在不同肥沃程度的土地上投下等量的资本,它们所得到的农产品收获量是不相等的。这因为在较肥沃的土地上从事劳动,劳动生产率要高于在肥沃程度较差的土地上进行劳动。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资本家由此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构成为级差地租Ⅰ。譬如有Ⅰ(劣等地),Ⅱ(中等地)和Ⅲ(优等地)三块土地,在这三块土地上投下等量的资本(100元),假定它们的收获量为4担、5担和6担。如果平均利润率为20%,则劣等地的单位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为30元[即:(投下资本100元+平均利润20元)÷收获量4担=每担个别生产价格30元],中等地为24元,优等地为20元。但农产品的一般生产价格取决在劣等地生产条件下生产一担农产品的个别价格,即30元。因而这三块地的农产品都按30元价格出卖后,Ⅰ地只能得平均利润20元,而Ⅰ地除20元平均利润外,还可得超额利润30元[即:(5担×30元)-(100元+20元)=30元],Ⅲ地则可得超额利润60元。这部分超额利润30元和60元,就构成为Ⅰ地和Ⅲ地的级差地租Ⅰ。

  由于土地离开市场远近的不同,也可以产生级差地租Ⅰ。因为土地距离市场愈近,农场在产品的运输上所花的劳动和生产资料愈少,生产费用也就愈低。因而按同样价格出售农产品以后,它就能比距离市场远的农场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也就构成为级差地租Ⅰ。

  级差地租Ⅱ是由于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追加于同一面积土地上,使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因而产生的级差地租。这种级差地租,是在农业采取集约经营法(即不扩大耕地面积,而在同一土地面积上逐次追加投资,采用新式机器、农具,应用新的农业技术成就,或技术不变而花费更多的劳动,使农业生产进一步增长的经营方法)时所产生的。例如在前述第三块土地(即优等地Ⅱ)上,第一次投资100元时,级差地租Ⅰ为60元。现在由于采用新技术和施用大量肥料,第二次又追加投资100元。假定这笔投资的生产率,由于改良技术和多施肥料而比第一次投资的生产率为高,因而多收获了农产品7担。这样,这部分增加的7担农产品按一般生产价格30元(假定劣等地并不因农产品数量增加而被排挤出耕作范围以外,因而一般生产价格不变)出售后,就能获得收入210元。但这7担农产品的全部生产价格为120元(追加投资100元+平均利润20元=120元),因而,出售后就能获得超额利润90元(210元-120元=90元),这90元就构成第三块土地的级差地租Ⅰ。在这个例子中,第三块土地的级差地租总额就是150元,其中:60元是级差地租Ⅰ,90元是级差地租Ⅱ。不过,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工在原先土地租约满期以前,暂时是落入于租佃资本家手中,成为他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一旦到土地租期届满,重订租约时,土地占有者就要考虑到追加投资所提供的利益,而把这块土地的地租提高。因此,租佃资本家对于要在长时期后才能见效的巨额投资是不感兴趣的,因为这种投资所产生的利益,最后仍为土地所有者占有。

  现在,我们再谈谈绝对地租。

  在上面考察级差地租时,假定农产品是按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一般生产价格来出售的,因而劣等地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没有超额利润,所以不缴地租。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一块土地是不要缴纳地租的,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土地所有者会把土地白白送给别人耕种的;那怕是劣等地,也必须缴纳地租。

  要经营劣等地的租佃资本家也能缴纳地租,就必须使他能获得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经营劣等地为什么也能获得超额利润并形成地租呢?这是因为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要比在工业中低一些,这就使租佃资本家能榨取到更多的剩余价值;同时,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妨碍着自由竞争,从而也就阻碍着资本从工业自由移入农业,阻碍着农业中所得的剩余价值参加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结果,就使农业中因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多得的剩余价值保留在农业中,形成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这就是说,农产品可以按照同它的价值(由劣等地生产条件所决定的价值)一致的价格出售,而不按照同它的生产价格(由生产费用和平均利润所构成)一致的价格出售。这个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亦卽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余额,就形成农业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就是绝对地租的泉源。

  譬如在工、农业中投下等量的资本100元,假定工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平均为80c∶20v,在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平均为60c∶40v,如果剩余价值率都为100%,那末,工业中每100元资本生产20元剩余价值,生产价格等于120元,农业中每100元资本生产40元剩余价值,农产品价值等于140元。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妨碍着自由竞争,因此农业中生产的10元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这样,等于140元的农产品价值可以全部通过农产品市场价格实现出来。但是,租佃资本家同工业资本家一样,只能得到自己资本的平均利润(等于20元),所以农产品的生产价格等于120元。这个农产品价值(140元)超过农产品生产价格(120元)的余额20元(即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的余额)就形成为农业的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就等于20元。

  由此可见,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每块土地,不问肥沃程度如何、位置如何,都必须缴纳这种地租。绝对地租是超过一般生产价格的价值余额,这项余额是因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所造成的,并因土地私有而为土地占有者所占有。

  除了上述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还有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在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超过其价值而得到的额外收入。农业中的垄断地租是靠消费者支付的。

  以上所讲,都是关于农业中的地租。此外,采矿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以及建筑地段的所有者也都得到地租。不过,这些地租的形成完全同农业地租一样,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不再加以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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