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7天冷静期,真能全额退吗?
健身卡办卡容易退卡难一直备受诟病。从今年起,《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在全市推广,最大的亮点就是设置了退卡“七天冷静期”,首批15家健身品牌企业400余家门店率先承诺履行。
“示范文本”已经推广实行8个月,“7天冷静期”落实情况如何?健身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是否还存在?……上海市闵行区消保委对辖区内20家健身会所进行调查,发现情况仍不够乐观。

20家中6家使用示范文本,7家设置“冷静期”
受调查的20家门店中,共有4家门店直接使用“示范文本”,2家门店使用局部修改后的《会员服务合同》,这6家均为首批承诺企业所属门店。
在其余14家门店中,使用的是自行拟定会籍合同,并未使用“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中,最受关注的亮点就是设置“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允许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但本次20家调查对象所使用“会籍合同”中,共有7份合同中设定了“冷静期”条款,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5%,其中首批承诺单位6家,除承诺企业外仅1家门店合同中设定了“冷静期”退款条款。
仅有11家明确余额计算方式
办了健身卡,还没有用完想要退卡,相关纠纷投诉也较为集中。“示范文本”对余额计算、退款时间和方式做了明确设定,规范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避免矛盾纠纷。
在20家调查对象所使用“会籍合同”中,未明确余额计算公式的共11份,2份合同自行制定了余额计算方式,仅有7份合同的余额计算方式与示范合同文本一致(其中6家为承诺单位)。
明确退款时间和方式的共6家(均为首批承诺企业所属门店),其余均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退款的时间和方式。
“示范文本”还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详细规定。对因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会员服务、终止营业、因搬迁及临时性停业等情况未公示或未履行补偿方案等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
在调查的20家门店中,仅有11份合同约定了双方权责;2份合同未做约定;7份合同只规定消费者责任,无经营者义务,权责义务不对等。只有首批承诺企业所属的6家门店使用的合同中约定了“终止营业”、“搬迁补偿”等相关条款,除此之外,无一家门店使用的合同对此有相关约定条款。
2家门店转卡要收取30%手续费
办了健身卡,自己不想用了想转让给他人,转卡条件和手续费也是容易引发矛盾的话题。
调查发现,20家门店使用的“会籍合同”中,大多数合同都设定了会籍中止、转卡、补卡相关条款和收费标准。但其中2份会员合同约定的转让手续费为30%,超过示范合同文本标准(≦15%),两份合同规定只有特定的会员卡种类才可以转卡。
还有一些健身会所在合同中仍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如针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约定,就有7家门店的合同只规定消费者责任,无经营者义务;合同中约定“一经办理不予退款”等限制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一家健身会所《会籍协议》规定,“会员的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其他会员正常运动的,经本中心交涉后仍拒绝纠正,本中心有权劝其离场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从合同剩余费用中扣除合同总额的50%的管理费用后退还剩余金额。” 还有一家会所在免除自身责任时规定:“在保险公司鉴定赔付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本中心无义务承担。”
45%的消费者并不知晓“7天冷静期”
在此次调查中,还调研了消费者对“示范文本”以及“七天冷静期”的了解程度,发现约45%的受调查消费者,对于健身行业出台“示范文本”并不知晓。
还有约35%的受访消费者表示,签订合同后,健身房并未向其提供合同和发票。另有近三成消费者表示健身会所无法提供会员卡使用情况、卡数据查询服务。
针对此次调查中出现的问题,闵行区消保委指出:健身行业相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要依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并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这一类的预付卡时,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避免冲动消费。交费前亲自观察、细看合同、问清明细,切勿轻易相信会籍顾问的口头承诺。在遇到不合理待遇后,主动维权。同时,要完善行业监督机制,严打违规违法行为,加大行业整顿力度。
“七天冷静期”是指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且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冷静期”以合同签订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卡后无法全额退款。消费者办健身卡前,应向商家咨询是否使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如果使用就可以享受七天冷静期。目前15家健身品牌企业400余家门店率先承诺履行和使用《会员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