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为了省钱,可以绕过中介“跳单”吗?


“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今租房买房的价格不断增高,委托人面对高额的房价想通过“跳单”的方式来减免佣金,但是这种方式节省费用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请通过具体案情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3日A公司的员工为了寻找符合条件的办公场地与B房屋中介联系,并委托B房屋中介公司寻找相关房屋,B中介工作人员带A公司的领导和经办人看了多套房源,A公司经办人同意了要租赁2502室、2503室、2505室这三套房子。
2月9日,B中介公司为推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与A公司工作人员建立微信群聊,将三套房子的详细信息包括面积、租金、押金、发票等房屋租赁的细节发布于群聊中。2月11日和12日,A公司员工将修改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发送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与业主反馈后将草拟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发给业主和A公司员工。
后A公司最终未与B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而是另行与C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与《居间合同》,且合同除去租期时间和房租支付日期不同外均与B中介提供的合同条款一致。
B中介遂向法院起诉,主张A公司为“跳单”行为,要求A公司与业主支付居间服务费。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房屋中介机构存在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故法院认定A公司最终与房主达成交易实际系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服务。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定。B房屋中介机构提供了居间服务,A公司应向中介机构支付居间服务费,按照房屋的面积,法院酌定A公司应支付房屋居间费27000余元。
律师观点
《民法典》增加了禁止“跳单”规则后,“跳单”行为不仅受诚信与道德的约束,而是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此类违约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判断是否构成“跳单”,首先要看是否形成了中介委托服务关系,委托人是否已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其次按照中介合同约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而订立合同。最后是委托人接受并利用中介提供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因此“跳单”行为有风险,否则不仅不能省钱,还要为规避费用支付的行为买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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