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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金融管理秩序罪之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辨析

2022-10-17 14:57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金融管理秩序罪之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辨析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由银行为购买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虚构20人系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00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检察院对公司实际负责人提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二十万元。判决被告人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该案涉及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存在特别关系。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做了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总结分析

分析两个法条,可知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同时触犯了贷款诈骗罪。何为“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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