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2.7.30广州动漫星城事件的一些相关话题的个人看法
声明:本人在论证过程中不会带有情绪的攻击个人。 本来想要做成视频的。奈何我的剪辑和动画效果技术过于拉胯,聊胜于无,还不如不做。 我们目前可以知道的事实是,这位up给出的资料已经是相对全面的了,如果暂且不提真伪性的话。 第一专栏主要是叙述了事情在网上发布以后,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以及相关话题的发起。后面两篇专栏则给出了关于女孩本人信息资料。 但是,在这些现在已有的资料的基础上各类人逻辑思维思考出来的结果中却有许多是存在不顾其他条件而思考的。 下列的反驳,都是基于信赖这些证据的基础的,而非推翻。因为对于真伪性的验证,我们也无从下手。 对于拐原的经典操作不在话题之内。目的是说明事情的性质以及女孩本身到底存在问题的是与否。 常规的对对方的思路过程中出现过前后矛盾等问题进行批驳应该被视为正当行为,而非人身攻击。 第一个,对于当事人是否自愿的问题以及是否自愿对此事的影响 在“女孩的男友”所透露出的聊天记录中,基于男孩的发电,以及朋友的教唆中,我们可以将事情的起因认定为是强制性不足的强制性行为。对于这个强制性不足,可以通过横向对比校园软暴力进行理解。在校园的软暴力中,最常见的行为是进行施加压力。施加压力能够通过不见血的手段达成要求对方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目的。同理,围观起哄的行为也起到了施压的作用。对施压不予理会的后果通常都是社交上的尴尬,以及受到更为直接的压迫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的同意不应该视为出于主观意志的自愿,而是被逼迫的“自愿”。经历过软暴力和所谓自愿补课的人可以回忆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你已经是被逼迫的人了。 很多人认为其自愿可以使得事情褪去犯罪的性质。这其实不然。中国的类似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部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中,「幼女」指 14 岁以下的女性,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中, 16 周岁以下者与 14 周岁以下的女性偶尔(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则不认为是犯罪。 这超出了法律的使用范围,无论自愿与否,都可以定性为犯罪。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又不指出法律的问题的,这类人就是犯罪分子。 而在以上论述之后依然保持我认为错误的意见的人,你已经把自己的思想不可证伪化了。 第二个,对于受害者的所谓私德问题 波奇的cos似乎在试图通过受害者的问题来减轻自己的罪责。而在后续up提供的专栏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个女孩私德不足的观点。然而这个观点的本身和观点的指向都是具有问题的。 先对观点的指向提出质疑。 这件事情的本质是一场犯罪事件,无论受害者私德如何都无法掩饰。而各打五十大板的另一种导向也是受害者有罪论的一种体现。在明确了加害者的行为存在问题之后,却探究对事情定性无影响的受害者私德问题,这仿佛在说这件事情似乎不值得同情一样。 然后是关于受害者私德问题的本身的驳斥。 对受害者本人的攻击主要集中在原神,自愿,绿人,性意识不足上面。第一点跳过不叙述,自愿也进行叙述过了。 从聊天记录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位女孩现年12,下半年上初一,有所谓的“男友”,16岁或14(因为第三篇被移除,这里无法再次考证)并且要找所谓对象。 我不认为12岁的小孩具有足够的性意识。在我12岁第一次谈恋爱的时候,我对性伦理学的了解几乎为零。当时我和我15岁的女友关系无非就是互看罢了。我们不了解恋爱意味着什么,也不知道性意味着什么。这样的关系完全不能和爱情进行对标,因为这根本不是爱与被爱的关系,而只是单纯的懵懂无知。 性教育由性生物学和性伦理学组成。而这两者的教育都是相当欠缺的。在初中教育阶段人教版生物课本关于生殖系统的叙述,几乎只提及了性激素和性腺,以及第一性征的问题。和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相比,这点知识可以说近乎没有。而关乎性伦理学呢?即使是整个伦理学,在12年教育中也是没有单独设一个科目,甚至用一整张纸去说明的。我认为可以被称作性教育的东西,在我经历过的9年义务教育中有两次。一次是六年级一人一本发了一本性教育课本,然后就如若无事发生。一次是学校在图书角放了四本女生青春期手册,读者基本都是边看边笑还拉着别人一起看的男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 我有一个高三朋友,今年高考考取了贵州大学非金属无机化学专业。在他的高二之前,他甚至连自己的某身体部位的各个地方叫什么都不知道。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要求一个12岁的女孩,没上初中的女孩对她所谓的“爱情”忠诚,甚至是知道她的“爱情”意味着什么吗?甚至是知道什么可以允许,什么应该拒绝吗? 其他问题不再叙述。 我也是一个只有14岁的新高一生。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