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06-辩护与代理


06-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效辩护
诉讼地位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告知义务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辩护的分类
无罪辩护
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指控的行为未实际发生
正面论证说明控方指控的行为虽然客观存在,但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而是其他人所为
从反面论证说明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犯罪主体不适格、无刑事责任能力
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主观无罪过
刑事责任消灭
犯罪人死亡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实体法修改因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辩护(轻罪辩护)
罪数辩护
有罪辩护
将控方起诉的数罪变为一罪
将控方起诉的多罪变为少罪
将指控的一罪变为数罪
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
量刑辩护
从法定刑幅度的角度进行
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上进行
程序性辩护
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开展辩护的一种辩护方案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正面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普通公民
监护人、亲友
亲友 = 亲戚朋友
注意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禁止范围
绝对禁止(受刑罚、无自由、无限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注意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辩护人 = 相对禁止+监护人、近亲属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人数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
阅卷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申诉、抗诉案件
在检察院、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可阅卷
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可到最高法院办公场所阅卷
阅卷的范围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 = 诉讼文书 + 证据材料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不能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检察院、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申请查阅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不能复制
阅卷的方式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会见、通信权(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
三证会见(即可行使会见权)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时间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 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国恐许可(在侦查阶段)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侦查机关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
注意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期间,辩护人不能介入
会见的目的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会见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翻译随同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
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通信权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例外
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注意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指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调查取证权
亲自取证的主体
(各个阶段的)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的方式
亲自收集
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的,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亲自取证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许可+被调查人同意
审判阶段
法院许可+被调查人同意
向辩方证人取证
被调查人同意
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辩护人(辩护律师或者非律师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提出意见权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审查起诉、速裁案件审理、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主动听取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申请休庭的情形
拒绝辩护
为新证据做辩护准备
庭审中与被告人交流的情形
拒绝辩护
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要获得同意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相关的人
救济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刑事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律师的知情权
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不必告知非律师辩护人
注意
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会见权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阅卷权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
无
只能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诉讼义务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不一定告知法院
披露信息的义务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实施过了的要保密
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选一
侦查阶段辩护权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的区别
委托时间和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 侦查阶段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身份
侦查阶段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起诉、审判阶段
参考“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权利
侦查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调查取证权
注意
无阅卷权
起诉、审判阶段
参考“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自诉案件
随时
法律援助辩护
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存在的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指定的方式
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盲聋哑精神病,无死缺席未成年)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无期徒刑、死刑
包括死缓
未成年人
以到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审判阶段)时的年龄为标准
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
可以指定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拒绝辩护
一般案件 = 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
无须理由
结果
自行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
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
拒绝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辩护的,不需要正当理由
结果
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不能自行辩护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
前提
犯罪行阿姨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范围
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地位
法律帮助者
不是辩护人
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职责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见证
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派驻地点
法院
看守所
检察院
保障
值班律师的义务
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地位
诉讼代理人
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
独立诉讼参与人
代理依据
表现形式
职能
资格
委托人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产生时间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
随时
辩护人
公诉案件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诉案件
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