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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伦理:第142-145节

2023-02-24 22:48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第 142 节】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 *善是道德环节的核心概念,自由意志在道德中表现为善/善的原则。所谓活的善,就是说这种善既不是某种单纯自在的客观的东西,也不仅仅是作为主观意志的东西,而是活生生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东西。我们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伦理实体(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当中。 *因此,在自我的观念当中,我们就有关于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知识和意志,这个知识主要就是指伦理制度(习俗、习惯、道德、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且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达到了一种现实性。 *伦理世界就是自由的现实性或者说现实的自由,人的自由只有在伦理世界中才具有现实性。 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 *自我意识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当中有自己绝对的基础,也就是说,自我意识就是建立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当中的;并且在这个基础中有自己的目的,如我生活在家庭之中就有建立、维护、完善家庭共同体的目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也是如此。因此,这些伦理实体本身就是我生活的目的。 *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客观的自在的精神存在于所有权、契约等环节中。在抽象法中,人作为有权利能力的人格,其主观的和自为的方面表现为对所有物的追求,或者是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因此自由意志只是客观自在地存在,主观自为的方面并不是追求自由意志本身。既然自为的方面不表现为对自由意志本身的追求,而是对所有物的追求,所以必然包含不法这个环节。通过对不法的扬弃,人开始从主观上追求普遍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善和正义。如此一来,自由意志就作为善,成为人的行为的主观原则,由此进入了道德领域。 *因此,道德意味着自由意志成为个人的特殊意志所追求的普遍原则。所以,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在道德领域中,自由意志成为主观的自为的精神。但是在道德领域,人们对普遍原则(善)的追求具有主观性,表现为对善的理解不同、个人的特殊意志符合善的道德原则不具有必然性(知善却不为)等。因此道德领域就有了善和恶的区分。 *对伦理而言,客观自在的精神和主观自为的精神都是片面的环节。在伦理阶段,个人的特殊意志是建立在伦理实体中的,并且以伦理实体本身为目的。如此一来,①自由意志在伦理世界中就达到了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客观性的方面表现为我们生活在活生生的伦理实体之中,伦理实体不取决于我们个人的意志,主观性的方面表现为我们就是以伦理实体为目的的。②同时又是自在性和自为性的统一,既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客观精神,又在个人的特殊意志中成为自为的东西。③同时又是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这样的自由就不再是作为片面的环节而存在,而成了一种现实的存在物。也就是说,只有在伦理实体中,自由才能成为现实的东西。 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现实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第 143 节】 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个人的主观的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 *在伦理这个阶段,特殊意志成为了普遍意志的定在或者说规定性。 *个人意志当中对伦理实体的追求、认知、认同就是知识。如我们生活在家庭中就知道有家庭伦理,我们要符合这些伦理要求。 所以就有了对理念的这两个环节的差别的意识, *普遍的自由意志概念和个人的特殊意志这两个环节的差别。普遍的自由意志表现为客观的伦理精神,另一方面是个人的特殊意志。 这就是说,现在这两个环节的每一个就其本身说来都是理念的整体,都是以理念的整体为它的基础和内容的。 *在伦理实体中,个人的特殊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由意志概念的定在,所以就自由意志的概念而言,它本身包含着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的差别,因为普遍意志不直接就是个人的特殊意志,但普遍意志以个人的特殊意志为自身的定在。反过来从特殊意志的角度看,又包含着与概念的差别,即特殊意志不是自在的普遍意志,但现在特殊意志是自由意志的定在,特殊意志本身又体现了普遍的自由意志。 *普遍意志和个人的特殊意志这两个环节各自都包含着对方,构成了整体。如此一来,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就达到了一种统一,即理念的整体(不再是片面的环节)。 【第 144 节】 (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 *从道德到伦理,客观伦理代替了抽象的善。 *所谓客观伦理,也就是客观的自在的法通过主观性这个环节成为具体的实体。主观性的环节则是通过个人的特殊意志。这种主观性有着无限的形式,如习俗、礼仪、道德、法律、各种制度等。 *由于这些制度的存在,就构成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样具体的伦理实体。如家庭无非就是一套制度体系,市民社会、国家也是如此。 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 *伦理实体本身包含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因此伦理实体之间也有差别。 *它们的这些差别是由它们的概念规定的。 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 *伦理实体的内容既是自为的又是必然的。自为,因为它通过主观意志这个环节而成为自为的,每个人在主观上追求伦理实体本身,如我们在家庭中的所作所为就是为了家庭而必须要做的事,如此一来就超出了个人的主观意见和偏好,如孝敬父母就是家庭这个伦理实体的必然要求,做不到孝敬父母就会成为伦理实体的异己分子。这就体现出来既是自为的又是必然的(区别于道德领域虽自为但不必然)。 *因此,规章制度既是自在的法,又是自为的东西(规章制度是通过人制定出来的)。按黑格尔的说法,规章制度就是自在的法通过主观性这个环节而被制定出来的东西。 *如此一来,自由在伦理制度当中就获得了现实性。或者说,自由只有在伦理制度当中才是现实的自由,否则就只是个人的偏好。 【第 144 节】补充(实体性的伦理) 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 *客观环节指客观自在的法或者说自由意志本身,主观环节指伦理通过个人的特殊意志这个主观环节而成为现实的制度。 *客观的东西指伦理实体,伦理实体充满主观性体现为个人的特殊意志-道义原则。 *因此,对于伦理实体,我们不能仅仅从其客观性的方面去考察,它本身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一种统一。 如果我们从客观方面来观察伦理,那末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有伦理观念。 *我们生活在伦理实体当中,往往不自觉地具有各种伦理观念,并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伦理规范。 安提戈涅就是从这一含义宣称,谁也不知道法律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法律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法律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它们是从事物(*指伦理实体)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 *法律就是从伦理实体的本性中来的。要使伦理实体能够存在下去,就得有规章制度。 但是这个实体性的东西同样具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总是处在环节的地位的。 *伦理实体必然包含主观性的环节,主观性在伦理实体中是它的一个环节。 【第 145 节】 (*继续甲的内容)伦理性的东西就是理念的这些规定的体系,这一点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合理性。 *伦理学的东西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理念的这些规定的体系。 因此,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 *伦理性的东西作为规定、制度的体系,就是自由的定在。不过,作为规定、制度的体系,它已经经过了主观性的环节,而成为了自为的东西,并且扬弃了主观性而成为客观的实体。这些制度就构成了伦理实体的规定性。 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 *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呈现为一个必然性的圆圈。 个人对这些力量的关系乃是偶性对实体的关系,正是在个人中,这些力量才被观念着,而具有显现的形态和现实性。 *在轮圈实体中,个人就成为了伦理实体的偶性/属性,也就是说个人从属于伦理实体。 *正是在个人的伦理生活中,我能够意识到伦理力量的存在。因为假如我违反了伦理规则,我立刻就会遭到伦理力量的限制。 *并且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伦理力量才能表现出来。 【第 145 节】补充(伦理性的实体和个人) 因为伦理性的规定构成自由的概念,所以这些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 *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就在伦理实体的关系之中。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与伦理实体和伦理规定相比较,个人不过是个偶然的存在。伦理实体不会因为某个人的存在或不存在而发生变化。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人始终是从属于伦理实体的。 *黑格尔把伦理实体理解为一种客观精神。伦理精神虽然要通过个人的主观意志被意识到,但它并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志,相反个人的主观意志必须得服从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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