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中】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
绑架罪
·行为结构
非法拘禁A —敲诈勒索B(不要求实施)
绑架罪属于人身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因而不要求实施行为二。
短缩二行为
·绑架罪和相似罪名的区分
1.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2. 拐卖妇女罪和绑架罪
3. 强奸罪和绑架罪
4. 抢劫罪和绑架罪
区别在于是否有目的二
·构成要件
1.对象:合格的人质。要求行为时,对一般人,足以担忧
2.成立和既遂。成立要求有绑架的危险性、可能性;既遂要求实际绑架到合格的人质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
1.绑架,不要求实施行为二。带着目的一目的二,实行行为一
2、贩卖,要求没有绑架行为。卖掉既遂
3、收买
4、拐骗,卖掉既遂
·法定刑升格条件
拐卖+强奸=拐卖
拐卖+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
拐卖+组织、运送他人偷运过境=拐卖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罪数
收买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收买罪被吸收-例外
拐骗儿童罪
没有出卖儿童的目的
总结:
非法拘禁、绑架罪、拐卖罪、拐骗罪都是继续犯,可以构成承继的共犯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 财产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
● 取得型犯罪
● 转移占有
他人占有-自己所有
● 犯罪人转移占有
手段的暴力程度
● 抢劫罪: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
● 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 盗窃罪:对物采取平和手段
● 被害人转移占有
● 诈骗罪
● 敲诈勒索罪
● 不转移占有:侵占罪
合法占有-非法所有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保护法益:财产秩序
● 所有权
● 占有事实
● 二、行为对象
要求有经济价值
● 无体物
● 虚拟财产
● 违禁品
● 不动产
● 债权凭证
● 不包括人的身体
● 三、非法占有
● 排除意思
● 缺乏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 行为人虽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使用价值很严重
● 行为人虽有返还意思,但是这种返还是非法的
● 利用意思
● 缺乏利用意思,可能会导致故意毁坏财物罪
● 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
● 非法占有包括行为人本人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 第二节 侵占罪
● 他人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
● 一、行为对象
● 代为保管物
● 1、行为人必须占有财物,行为人的有些保管、借用行为并没有形成实际占有
● 2、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 (1)委托给付的财物:否定说(多数观点)
● (2)委托保管的财物
● 遗忘物、埋藏物
● 1、遗失物
● 2、埋藏物
● 二、行为方式
● 1、特定物
● 作为方式
● 不作为方式
● 2、种类物
● 不作为方式:拒不返还是侵占罪的唯一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盗窃罪
● 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占有的判断)
盗窃罪:他人占有—自己所有,不要求是他人所有,只要是他人占有即可
● (一)事实上占有
● 财物在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 1、空间距离:紧密占有、松弛占有
● 2、短暂遗忘问题
● 3、占有的转化问题
● 场所管理人对场所里的财物的管控力大小
● (1)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转化为司机占有
● (2)遗忘在宾馆中的财物,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占有
● (3)遗忘在普通火车或者公交车上的财物,不转化为司机占有
● 4、上下占有问题
● 关键在于上级对下级的授权
● 5、共同占有
● 6、封缄物的占有
● (二)观念上占有
●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可以推定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 (三)占有意思
● 1、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起到补充作用
● 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 3、死者占有
● 当场杀,当场拿,构成盗窃罪;当场杀,过后拿,构成侵占罪
● 第三人,任何时候,都属于侵占罪
● 家里杀,家里拿,任何时候都是盗窃罪
● 二、平和手段
● 平和手段不要求秘密性
● 三、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特殊之处:不要求数额,不要求达到两千
● 1、多次盗窃
● 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也不要求既遂
● 2、入户盗窃
● 入户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3、携带凶器盗窃
● 4、扒窃
● 四、罪数总结(盗窃+后行为)
● 1、普通财物
● 没有欺诈的销赃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 有欺诈的情形,要盗窃罪和欺诈罪数罪并罚
● 2、违禁品
● 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的盗窃+销售,数罪并罚
● 枪支的盗窃+销售=盗窃枪支罪
● 第四节 抢夺罪
● 一、行为结构
●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具有危险
● 1、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
● 2、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手段的暴力程度
● 盗窃罪:平和手段
● 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 抢劫罪: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
● 二、携带凶器抢夺
● 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
● 1、凶器认定
● 2、携带
● 不要求显示、不要求使用
● 三、司法解释的两点规定
● 1、飞车抢夺
● 2、结果加重:抢夺行为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规定构成抢夺罪致人死亡、重伤
● 第五节 抢劫罪
● 一、构成要件
●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 (一)行为对象
● 财物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
● (二)成立条件I (第一步,行为方式是强制手段)
● 都要求对人产生压迫
● 1、暴力
● 2、胁迫
● 3、其他方法
● (三)成立条件II (第一步和第四步要有紧密关联性)
● 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要求紧密关联,要求当场性
● (四)既遂条件:第三步和第四步具有因果关系
● 取得财物必须是因为被害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 二、事后转化抢劫
● 法律拟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坏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 (一)三个轻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1、三罪的范围:要求具有财产属性,符合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2、时间上,要求是着手阶段
● 3、该条转化,不适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
● 4、三罪的财物要求达到财物较大,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或者更严重的伤害,则不要求达到相应的数额
● (二)三目的: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坏证据
● (三)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1、当场,是指时间,不是空间
●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3、要求暴力程度足以压制人的反抗
● (四)转化型抢劫和正常抢劫的区别
● 使用暴力的目的
● (五)转化型犯罪的共犯问题
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可以想象竞合
重点案件:甲男和乙女虚假事实,威胁官员
诈骗罪
行为结构: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错误—行为人取得财物—受害人受到损失
一、欺骗行为
1.内容:事实判断上的欺骗;价值评价上的欺骗不属于诈骗
2.欺骗行为
对于不作为的欺骗,要求具有告知的义务
3.欺骗类型
4。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二、认识错误
1.必须是对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2.ATM欺骗属于盗窃
三、处分行为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盗窃和诈骗的区分
四、遭受损失
应算个账,不应算总账
是否花了冤枉钱
职务侵占罪
实质:非国家人员的贪污罪
盗窃、诈骗、侵占+B
B1:特殊主体,是单位的职员
B2 对象是单位财务
B3 利用职务:管理的职务、实质的利用
第二节 关于“果”的要求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刑法只讨论现实发生的危险结果,不讨论假设的危险结果
前条件未发生作用——被阻断—后条件—导致—结果
【沙漠钻孔案】:小美故意杀人罪既遂,小芳故意杀人罪未遂
【总结】相似情节
双重因果关系:每一个行为都会导致结果
重叠因果关系:每个行为叠加导致结果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1、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一个罪名只能保护某一类法益,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过该罪保护的范围就不能归属于该罪
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
比如保持车距是为了防止追尾,不保护把人吓死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当归责于他人
第三节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总结: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1、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无须考察谁造成死亡
2、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犯罪: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