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
公司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
(特别说明:劳动争议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针对同一类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个人的建议。)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互诉被告):甲公司(甲公司为化名,下同)
被告(互诉原告):钱某(钱某为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关于试用期)
钱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CEO。月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35000元,转正后为月工资37100元。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
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试用期2个月,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争议焦点】
变更合同后再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关于试用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甲公司与钱某于2021年3月1日变更了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钱某的试用期应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对于已履行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的支付赔偿金,钱某的试用期应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为2021年3月4日至4月30日,甲公司应支付原告上述试用期内的赔偿金69360.87元(37100÷23×20+37100)。
关于2021年3月4日至4月30日期间转正工资差额。甲公司存在违法约定上述期间试用期的情形,本院已经判决甲公司支付钱某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款69360.87元,上述赔偿款足以弥补因此违法约定行为给钱某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转正工资差额损失,本院不再判决甲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且被告的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钱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本律师关于本文案例及类案检索所用关键词:全文“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裁判结果“违法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