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权利要求,遣词造句有“讲究”!
撰写权利要求 扩大保护范围
一、扩大保护范围的例子

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的字数越少,保护范围就越宽;字数越多,保护范围就越窄。
但这不是绝对的,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反例。如图1所示,左右两边的权利要求描述的是同一个发明——椅子,但是左边权利要求的字数少于右边。左边的内容表述为“horizontal seat”水平的座位,“4 legs each having one end connected to the bottom of said horizontal seat”椅子有四条腿,并且每条腿的末端连接这个水平座位的底部。右边的内容表述为“a supporting member”,这就不能翻译成座位了,而是要笼统地理解为“一个可以支撑的成员(东西)”,然后“4 vertical support members each……”也不能翻译成四条腿,而是要理解为“四个可以垂直支撑的成员(东西)”,并且它们每个的一端是连接在同一个表面上“same face”。
我们可以看到,左右两边的意思差不多,但是仔细分析后,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细微差别的:
第一,左边说的是一个水平的座位,那“seat”这个词是要解释出来的,并且不可以把它解释成其他东西;右边是“一个可支撑的成员”,显然比“座位”的范围要大很多,因为“member”的含义是很宽泛的。
第二,左边说椅子的下面有四条腿;右边说是“四个垂直支撑的成员”,比较这两者的话,那“member”除了可以是legs外,还可以是其他别的垂直支柱。
第三,椅子的四条腿连接到什么地方?左边说是“连接到水平座位的底端”;右边说是“这四个垂直的成员连接到同一个面上”,比较这两个表述,一个是底端,一个是同一个表面,显然“底端”的保护范围要窄很多。因为底端属于“表面”的一种,表面还可以是顶面、侧面等等。
总的来说,相同的意思,不同的表述会影响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而影响保护范围,所以我们在写权利要求的时候,要注意用词用语,尽量使权利要求里的每个字做到范围最大,尤其是刚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保护范围越广越好。
二、权利要求中the和said的意义
the和said这两个字几乎在所有的权利要求中都会出现,那它们具体代表什么?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第一个例子:

如图2 所示,第二行“A chair”指有一个椅子,第三行“A chair”也是一个椅子,但是指的是另外一个椅子。所以当没有“the”或者“said”的时候,虽然前后两个名词的意思一样,但它们指向的是两个不同的椅子,而且必须是两个椅子,不可以是一个。
第二个例子:

如图3所示,第二行是“A chair”,第三行是“the chair has 4 legs”,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第三行使用了“the”,所以会refer back to(返指向)第二行的“A chair”,因此这两个名词指的是同一个椅子。
第三个例子:

有时候我们在解释权利要求的时候会看到图4的情况,或者我们自己写的时候也会不小心写成这样:
A chair……
A chair……
The chair……
那这种情况下,“The chair”是refer back to哪一个,第二个还是第一个呢?一般来说会指向离它最近的那一个,即第二个“A chair”。但是如果审查员比较细心的话,他会给出112(b)rejection(权利要求存在逻辑错误),所以我们尽量不要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在阅读别人的专利,那就找离得最近的那一个“A ……”。
最后,said和the是可以互换的,没有特定的含义,我们只需要找到它们前面的那个“A”所代表的东西,然后与“A ……”指向同一个东西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