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结版(字幕版)】2021年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民诉法-众合戴鹏

民事诉讼主观题
1.多写,多练。
第一章 诉的基本理论
1.诉的标的,是一种实体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具体要求。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积极和消极),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1.给付是指请求履行义务,包括财物和行为(消极或者积极的行为)。只有给付之诉才有执行的情况,其他的诉没有执行的情况。
2.形成之诉,也叫变更之诉,要求判定消灭或者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离婚)
3. 确认之诉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是确认有关系或有效,消极是确认没有关系或无效。
本诉和反诉
1.相互独立的诉。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
2.原告不来的,视为撤诉的,在反诉中不来的,缺席判决。
3.驳回反诉的裁定的救济方法,本质是驳回起诉情形,可以上诉,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4.对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5.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审查后驳回),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6.反诉要在本诉的诉讼中提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提反诉的,二审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7.反诉管辖法院,原则上受理本诉法院提出,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真题演练:原告在二审时变更诉讼请求的,或者被告在二审提反诉的,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民诉司法解释328条,二审程序)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同等(权利平等)、对等(措施对等)原则,都是适用外国人
2辩论原则,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但是不是诉讼程序的不能辩论。
3.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请求。
4.超出请求的是违反处分原则,超出主张事实的违反辩论原则。
5自认,是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承认,结果是事实成立。体现的是辩论原则
6认诺,是对方主张的请求进行承认,结果是请求成立。体现的是处分原则
7.法院调查证据原则是依申请,例外是依职权,依职权的证据只能是,国身、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8.诚实信用原则。
9.检察院监督,只能监督国家的公权力,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通过抗诉(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和检查建议,检察建议有两种,一种是再审建议,另一种是其他检查建议(法官违法行为)。
10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再审的一审也有人民陪审员。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1.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制,但是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
12.公示催告独任制,但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只参见一审的诉讼程序。
13.回避制度。应当保持中立的人,适用回避,但证人不适用回避。
14.回避的原因,有利害关系,有非法行为,参与过一审审判的人员,不得在参与二审。但是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再次上诉到二审的,曾经参与二审的法官不用回避。第(民诉解释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5.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被申请人回避的人应当暂停停止工作,但是紧急情况除外。
16回避具体规定,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其他人员有审判长决定,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复议。
17,民诉134条(一审程序开庭审理部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8二审终审的另外有5个。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一审终审2.小额诉讼程序(包括程序裁定和实体判决)。3,一审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诉。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能上诉。5.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但是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可以上诉。注意新法规定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的一审能上诉。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对于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的合同,不属于法院主管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1.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性效力。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就调解协议起诉。
2.有仲裁协议的,不归法院主管。但是应诉管是例外。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审程序 开庭前准备)
3.劳动仲裁和仲裁委仲裁不同。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前置。
4.管辖权恒定原则,已经管辖的法院不再改变管辖。但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级别管辖标准,使管辖权变化的,要变更。但是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标的变化,使管辖权变化的,不变更(但违背专属管辖的除外)。
5.中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纠纷有海事法院管辖(相当于中院),公益诉讼,专利纠纷,与仲裁相关的。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上海、广州),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仲裁相关的一般找中院,但是国内仲裁保全和证据保全有基层法院管。
6.高院管全省重大。
7.最高院管全国重大及其认为应当要管的案件。
8.一般地域管辖,是当事人住所与法院有隶属确认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的且有身份关系的(防止原告滥诉),被告就原告。(管辖篇)
9.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满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特殊地域管辖,不是以当事人住所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认的管辖,而是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消灭的地点确认的。(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地)
侵权纠纷,有侵权行为和结果发生地,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包裹产品制造、销售地。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情况一:若合同没有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一方住所地,则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情况二:合同履行有约定履行地,乙约定履行地为准,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实际履行地判断标准: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交付动产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财产租赁、融资租赁,以租赁物的使用地;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上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以收付地。
11.其他特殊管辖。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解散、分配等纠纷)。保险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人身保险的,有被保险所在地;飞机、汽车等的保险,以登记注册地所在法院管辖、运输的目的地和事故地所在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和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被告住所,始发地和目的地;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事故发生地,车辆、航空器最先到达地所在法院管辖。
12.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28,普通商品房买卖不属于专属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协议管辖,当事人协商,可在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是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14.判断管辖地原则。第一步看是否属于法院管(由仲裁协议的,仲裁委管)。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优先,协议管辖次之,法定管辖最后。进入法定管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再讨论合同履行地。
1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6.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可发生在同级和上下级。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法院同意。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接受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7.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18.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应将案件移送。
18.指定管辖。上级指令下级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两高院报请最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时,必须要协商一次。
19.管辖权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调整的变通,不发生在同级别法院之间。从下级往上级转,下级主动移送要经过对方同意,上级也可以直接要求移送。
上级往下级转,上级主动往下级转的,上级要报上级批准;下级不能主动要求上级转移给下级。
20.管辖权异议
只能有由被告提,第三人不能提。需要在答辩期期间提,没有提的且应诉答辩的,属于应诉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诉管辖审判后,被告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上诉的,可以上诉,但是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
22.对异议的处理,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异议成立的,移送管辖。
真题演练
1.本案虽然有仲裁协议,但是约定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有法院主管。本案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虽然有管辖协议,但是该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无效。(不管题目有没有问,考点都要答出来)
2.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根据司法规定,有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县级没有仲裁机关,所以约定的仲裁无效。
第四章 当事人
1.诉讼权利能力,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当事人变更。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继承(不能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新的公司成为当事人;诉讼中债权转让的,当事人不变更(当事人恒定主义),判决对受让人发生效力,受让人可以以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若受让人要成为当事人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3.适格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系的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4.适格当事人若是个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若是合伙企业,以企业为诉讼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个人合伙没有依法登记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登记但没领取营业执照的属于个人合伙)。
5.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告字号,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没有字号的,若登记经营者的与实际的不一致,列为共同被告。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村委会和居委会能成为适格当事人。村民小组有独立财产的,能成为当事人。
8.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被告,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被告。
9.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0.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1.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派遣方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12.保证合同。连带保证的,可以同时告,分别告。一般保证,可以同时告(债务人先承担责任),分别告的只能先告债务人(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13.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14.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5.民法典规定赔偿义务人。1.个人承担责任。2.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此时权利人主张的,有过错的人才列为共同被告)。
真题演练
A公司车辆挂靠B公司且买了C公司保险,聘请D驾驶时侵害了第三人,被告如何确定?
本案被告为A公司和C公司,如果原告主张B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为被告。根据司法解释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D不能列为被告,因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考点都要打出来,第五十七条 )。
第五章 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本来是两个以上可以独立的诉讼,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
2.必要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不可拆分,必须合并审理。
3.常考必要共同诉讼。1.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2.追索赡养费,所有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3.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除非对方明确拒绝继承。
4.代表人诉讼,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选2到5人代表参见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5.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可能是普通代表诉讼,也有可能是必要诉讼代表诉讼。诉讼代表人可以共同选,也可以部分选部分的代表人。个别不愿被代表的,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则亲自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6.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先协商选,选不出来的,法院提出代表人,不同意的,法院依法指定代表人。个别不同意的,另行起诉,但是有预决效力。(对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中,不同意代表,另行起诉的没有预决效力)。
第六章 第三人
1.有独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诉撤了,有独三之诉继续审理。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有独三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时,有独三参加诉讼的,可以,只准调,不准判,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无独三,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无独三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法院追加。不能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附条件的权利,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需要承担责任的,才有签收调解书权利。
3.第三人撤销权。有独三、无独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区别是诉讼地位不同,
2.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授权有两种,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涉及到实体权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经过委托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的,没有写具体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除了离婚诉讼(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当事人可不出庭。
第八章 证明
1.证明对象。以下事实不需要证明: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能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日常生活法则,能推倒的事实;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法律文书。若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和反驳。
2.自认。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事实不需证明。自认一定要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当着法官的面或书面材料才构成自认。
3,自认的范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跟身份有关的事实不能自认。
4.默示的自认,当事人沉默的,经讯问一次后仍然沉默的,视为自认。
5.代理人的自认。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也能自认,但不能认诺。当事人反对代理人自认的,可以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或当庭否认。
6.共同诉讼中,部分诉讼人自认。普通共同诉讼的,部分人自认的,只对部分有效。必要共同诉讼的,必须经过全体被代表人都同意。
7.自认可以对整体自认,也可以部分自认。
8.附条件的自认。
条件和承认的事实基于同意法律关系,不能去除条件推定自认,不是自认(借了钱但是已经还了,这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自认);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以视为自认(借了钱,但是对方曾经欠钱,这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自认。)
9.撤回自认。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或能证明被胁迫。
10在调解中妥协、让步的自认,调解不成的,自认部分无效。
11.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的(有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人承担不利后沟。
12.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不用承担证明。
13.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
一,合同成立生效,
二,解除、变更、撤销、中止。
三,履行一方。
四,有代理权。
14.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一,(原告)主张侵权事实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侵权免过错。
二,(被告)主张免责事由。
15,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是无过错且到因果关系。原告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结果。被告要证明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
16.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由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
17.无过错责任案件,原告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对方证明自己没过错也要承担责任。高危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也是无过错责任。劳务侵害他人的,有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18.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证明程度,较大可能,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民诉中实体事实一般达到高度可能性,但是对于证明对方欺诈、恶意串通的,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序性事实只要达到较大可能性。
第九章 证据
1.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否复制、转述。
2.自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否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看证据内容是否完整,完整的是直接证据。
3.本证和反证。第一,证据证明内容;第二,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三,证据谁提供。不用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
4.民诉八类证据: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5.物证和书证。物证是以物品外在形态作为证据,书证是以内容作为证据。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不能储存在电子介质中。
7.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是以内容证明事实,使用的规则也相同。关于书证的三个规则:1.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优先),2.文书真实性规则(公文书,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内容推定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除外;私文书,是公民或机关不是依职权作出的,内容要经过证明,若有对方签名、盖章、捺印的且对方承认的推定为真实,不承认的,还要证明是其所为。)3.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手上,对方不提交的,推定证明内容为真实;不仅不提交且毁灭证据的,推定证据证明的案件为真实。
8.证人证言。了解证据情况的且能正确表达的能成为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也能成为证人,但证明力小,不能单独定案。
9证人出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但是,以下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视为出庭(双方和法官都在场时证人陈诉过证言),法定原因(健康、自然灾害等),意定原因(双方和法官同意)。
10.证人出庭费用报销,由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
11.证人要签收和宣读如实作证保证书,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不签的不许作准,不承担费用。
12.鉴定意见。一般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如涉及到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对鉴定意见有质疑的,鉴定人先书面答复,仍有质疑的,鉴定人出庭,出庭费和证人相同。
13.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只能是依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通知,1到2名出庭。不适用回避制度,费用由申请人出。
第十章 证据和证明程序
1.证据保全。诉讼中的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2.诉讼中的保全,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3.诉前证据保全。可向证据所在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将来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30天内要起诉。
4.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提供证据的三种处理:不采纳(故意重大过失),采纳后训诫(故意重大过失,但证据很重要)、罚款;采纳后训诫(一般过失)。完全是客观原因,或者对方没提异议的视为没有逾期。
5.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则依申请,例外依职权(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依职权的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依申请收集的证据,需要质证。
6.质证应当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依职权不公开质证。注意商业秘密质证是以职权不公开质证,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没有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7、非法证据排除,偷拍偷录不属于非法证据。
8、不得单独定案的证据,证明力小的证据不能单独定案,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定案。
专题十一 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执行前保全。
2.诉前保全,只能依申请,应当责令担保,48小时内裁定,30天起诉。
3.诉中保全,可依申请、可依职权,法院客要求提供担保(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4.执行前保全。判决生效后有30天履行期限,可在此阶段申请保全,由执行法院管辖,即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必须要履行期限届满后5天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可以不责令担保。
5.保全措施,一般的财产是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冻结(账户)。对于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责令但是人及时处理,处理后由法院保存价款
6、对担保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
7.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8.被告人提供担保的,可以撤销保全。
9.先予执行,必须是紧急需要。
第十二章 期间与送达
1.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2.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有例外)
4.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调解书不准留置送达)
5.委托送达,是委托其他法院。
6.转交送达,是转交给 军队、监狱等场所。
7.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且查收;判决书、调解书不准电子送达。
8.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简易程序不准公告送达,支付令不准公告送达。
第十三章 调解
1.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2.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调(婚姻关系有效无效无能调)
3.调解协议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
4.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协议无效。
5.调解协议不能再次起诉,也不能在协议中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6、调解书在签收后生效,没签收前可以反悔。
7、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8.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9.调解书不允许制作判决书,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和涉外案件。
10.有担保人的,调解书也要送达给担保人,如担保人不签收的,不影响生效,但担保效力要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才生效。
11.无独三承担责任的,需要签收调解书后才生效;不承担的,不需要签订调解书。
12.和解,有两种情况,一是撤诉(不履行的可以再次起诉);二是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第十四章 一审程序
1.起诉与受理。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不要求适格),诉讼请求确定,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
2.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7天内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的,7天之内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一个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处理或者正在实体处理的,不得再次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但是赡养、抚养、抚育费可以多次起诉;判决不准离、撤诉等离婚没离成的,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不得再次起诉(6个月之后可以起诉),被告随时可以起诉。
4.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除外
5.诉讼障碍。延期审理(可以预期),诉讼中止(难以预期),诉讼终结(不能预期,被告人死亡的处理身份关系的案件,其他的不一定诉讼终结,要看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必须到庭的被告不能缺席审理。
6.一审审限6个月。上诉期,判决上诉期15天,裁定上诉期10天。
7当庭宣判(不是当天发判决书,10天内发判决书)和定期宣判(当天发判决书)
8.判决错误的。瑕疵错误,下裁定补正。不能补正的,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纠正;没上诉的,启动审判程序纠正。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1、简易程序条件, 基层院一审案件,不允许公告送达。
2.以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重审、再审、涉及到第三人公告利益,第三人撤销之诉。
3.依职权适用,依协议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但简易不能协议成普通。
4.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但没有确认当事人收悉文书的不能缺席判决,不能用简易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不准公告送达。
5.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转简易程序。
6.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不能用简易的,裁定用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
1.标的额小的简易程序。
2.最高法规定,海事法院(相当于中院)审理海商事案件能用简易程序,也能用小额诉讼程序。
3.人生关系和财产确权不能用小额诉讼。涉外民事、知识产权按,评估鉴定不能用小额诉讼。
4.举证期限:普通诉讼程序不少于15天,简易程序15天内,小额诉讼程序7天内。
5,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包括程序上的裁定。
6.一审终审的程序:最高院判决,调解书,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这三个裁定书可以上诉),特别程序等非诉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7,小额诉讼不适用的,转简易程序,转普通。
第十六 公益诉讼
1.环保公益诉讼,市级以上环保组织依法登记(连续5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
2.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管辖。
3.不需要原告适格,但是要有初步证据才能起诉。
4.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5.法院受理案件后,10天内告知环保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诉讼请求实现的,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6.法院释明权,法院可以告诉原告有哪些权利。
7.有个环保组织都起诉,后起诉的,可以在开庭前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8.公益诉讼的和解、调解。必须将内容公告,公告期满,不损害公告利益的出具调解书结案。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告不能撤诉。
9.不能反诉。
10.受害人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11.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没有其他组织提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起诉前,应当进行诉前公告。
12.检察院不服一审的,可以上诉(不是抗诉),二审出席的仍是原级检察院出庭,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派人出庭。
第十八章 二审程序
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上诉成立后谁有损失的,谁是被上诉人。
2.二审审理范围,受制于处分原则。但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除外。
3.对于一审没有处理过的问题,二审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有过错),或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除外(法院没有过错,提反诉,原告新增请求,)。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6.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7.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启动再审程序
1.检察院再审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检察建议同级提,并向上级备案。法院受到抗诉书的在30天内裁定再审(必须再审)(208条)
2.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民诉200条。
3.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5.找过法院,法院处理后仍不满意(包括再审后仍不满意),才能找检察院申请再审(只能申请一次)。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各一次。
重新审理程序。
6.谁启动谁来审。上级检提抗诉的,原则上由上级法院再审(一审生效的属于提审),但是若是事实和证据问题,可指令其他下级或原下级法院审理(但已经再审过又被抗诉的除外)。另外,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7.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8.再审范围(包括再审裁定发回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但是下列四种情况除外。
9.再审可以调解,但是必须制作调解书,原判视为撤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0.法院受理再审时不停止原判的执行;法院裁定再审时,原判中止执行,但三费的除外。法院再审作出新的判决时,撤销原判。
11.再审提审的或适用二审的,法院原一审判决遗漏原告请求的,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再审提反诉的,因为再审范围有限原则,直接告知另行起诉。
13.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可以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特别规定),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20章 执行程序
1.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承认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2.诉讼程序作的,都是由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非诉程序作的,有作出裁定书所在地法院执行。其他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多个可管辖法院,可以选择管辖,先立案的管辖。
4.在诉讼中对管辖异议不服的,上诉;执行中对管辖权异议不服的,找上级法院复议。
5.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或权利人的继承人,生效法律文书承受人。时效2年。
6.执行担保。第三人位执行担保,要确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接受担保后暂缓执行,暂缓期间(不能转移、隐匿财产等)届满后为担保期间,担保期间内恢复执行,可直接要求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没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期间届满之后担保人义务消失。
7.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另行起诉),裁定执行终结;和解协议拒不履行,可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和解协议起诉(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均有执行法院管辖。
8.参与分配。多个执行权力人(除法人之外)的,执行财产不足的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债权仍存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不受影响。
9.分配程序。法院先作方案,不同意的人可以修改一次,有人对修改意见不服的,则修改者作原告,不服者作被告,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0.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提异议的,需要在15天之内提出,不提异议的,又不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只要提异议(不审查),就停止执行。但是有两种主张不是异议,没钱或不欠原告的钱。代位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违法执行,异议成立的,撤销改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
2.
2.
3.执行特定物。原则上执行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折价赔偿,协议折价赔偿,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执行终结)。
4.执行共有物。共有物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进行析产分割,先协议分割(需要要经过申请人同意后才有效),协议不成的,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执行中止。
5.
最后一章
1.仲裁,必须书面,最低设在社区的市一级;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一个地方有两个仲裁院的,协商,协商不成无效)
2.或裁或审,仲裁无效。但法院管辖协议有效,但是当事人对仲裁没有异议,接受仲裁的,不能再申请仲裁无效。
3.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去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或应诉管辖的除外。法院没有发现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在首次开庭前告知法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管辖,开庭了才告知的,法院继续管辖,应诉管辖。
4,仲裁协议效力独立于合同存在。
5.债权债务转让的,仲裁协议也随之转让,但受让人在受让合同是明确反对,或受让人不知道有仲裁协议的,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委,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确认有效。在仲裁协议首次开庭前没提仲裁异议的,仲裁协议视为有效,不准提仲裁协议无效,和对裁定提出异议。
7.仲裁中的保全,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委向当地基层法院请求保全。
8.仲裁可以独任制或合议制,有当事人决定。
9.仲裁员回避,有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有仲裁委员会决定。
10.开庭审理,不公开为原则。
11.仲裁和解结案的,可以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反悔或对方不履行的,可以根据原协议申请仲裁,但不能起诉。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或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12.仲裁中调解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定书。
13.仲裁中的裁决,少数服从多数是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裁。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裁决书可以强制执行。
14.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后6个人内,向仲裁院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6个情形,程序错,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但使用法律错误等不能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2个月进行审查,对于伪造,隐瞒证据,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委拒绝重新的,撤销仲裁裁决。
1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6个情形,程序错,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