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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有继承权吗?

2022-10-08 15:58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大家都知道,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如果孩子尚未出生,其具备相应的继承权吗?今天,陈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说明该问题。


小张和小丽相恋多年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小丽在婚后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成功怀孕,但是当年年底小张被查出癌症晚期,在发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之后,小张提出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小丽明确拒绝流产,希望生下孩子。于是,小张立下遗嘱,表明其不想要这个孩子,并将婚后由其购买的、产权在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其父母。后来,小张因病去世,而小丽则产下了一个儿子北北。小丽自身收入不高,还要独力抚养小郭,生活十分困难,因此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合理分配小张的遗产。

小张的遗产该怎样分配呢?北北是否有继承权?

本案中,尽管小张在其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是他的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其遗嘱中的声明不能改变其与北北之间的亲生父子关系。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也有权获得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小张所立的遗嘱没有为其为出生的孩子北北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

此外,虽然涉案房屋是以小张的名义购买,且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也是小张,但是该房屋是小张与小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有一半属于小丽,对此小张无权进行处分。因此,本案中小张遗留下的房屋应先扣除属于小丽所有的财产,然后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最后该房屋价值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照小张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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