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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情

2020-03-17 01:48 作者:泠文启  | 我要投稿

《论爱情》泠文启

爱作为一种特定的感情,确切地说,应该是两种情感的混合。

之前我在《独居欢》中对于爱的探讨已经较为详细,但是关于“爱即为单纯的喜欢”,“加以社会伦理的修饰”这样的说法,有一点不恰当,因为在文章中需要文学性的表现而把说法模糊化了,所以经过反复思考,现在要特此加以补充说明。

“喜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性的喜欢,一种是强迫性的喜欢,或者说是习惯性的喜欢。前者是对事物本身的喜欢,用较为正式的说法就是,对事物抱有好感和兴趣,当然了,对人也是如此,喜欢一个人就是对那个人有兴趣,有好感,仅此而已。这样的喜欢非常容易理解,也非常单纯,是出于人类感性审美的直接表现。

喜欢吃某种食物,因为它的味道符合自己的口味。喜欢看某种画面,因为它符合自己的感官审美。

喜欢欣赏某种作品,因为它引起了自己的兴趣。

喜欢做某件事情,因为在做的时候会有愉悦感。

但“爱”并不是这样简单的事情,它与“喜欢”并不仅仅是程度上的深浅的关系,也并非是经过天花乱坠的修饰从而有本质不同的两种独立的东西。

所以为了解释爱情到底是什么,这里就要说到后者,“强迫性的喜欢”;这种喜欢是在自然性的喜欢基础上加以心理暗示从而得出的情感。

要理解这种情感要稍微难一些,所以这里就不同上面的简略阐述,举一个详细的例子来说明:曾经我没有特别喜欢的水果,什么都喜欢吃。但是因为喜欢的作品中的某一角色爱吃草莓,又加上以前看过很多有关草莓的其他事物,对于其形态外表也有一定程度的好感,于是我便更加倾向于草莓一些。这种状态仅仅是初期的,通过这样高出其他水果一点的好感,便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有草莓或是草莓味道的事物,于选择上也会优先选择。这样的习惯性路径选择会逐渐定型,对于草莓的好感或者说是依赖也会随之增长。又加上旁人因为我对于草莓的“情有独钟”而产生的“他喜欢草莓”的固有印象最终反作用于我自身,从而累加出了“我最喜欢的水果是草莓”这样的客观事实。这样,通过将自然性喜欢与强迫性喜欢叠加,也就产生了我对于草莓的“爱”。

当了解了我对于“爱”的定义,即自然性喜欢与强迫性喜欢叠加出的复合感情以后,我们可以继续观察人与人之间的“爱”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因为人的属性非常复杂,无法按照有固有属性的事物照搬逻辑,而人与人之间的爱,强迫性喜欢的作用要更大一些。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接触,同人与事物不同,是通过社交活动而实现的,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就是对于人与人的接触从而产生感情的最好诠释。而人与人是非常不同的,无论是从外貌,体态,性格,习惯,爱好,智力,三观,哪一方面而言,人与人都是不同的。在较大差异性之中如果有一些共同之处,两个人是很容易出于自然性而喜欢彼此的;共同之处越多,自然性喜欢就越强烈。然后在此之上,通过长时间的接触与陪伴,便会产生依赖感。这样的依赖感,最主要是心理上自发的构建人际关系的欲望,在受到社会伦理的影响下逐渐形成各种具体化的情感。譬如亲情,友情,爱情等等。这样的感情因为是后天的,由社会划分的属性,所以经常会不自然的相互冲突,相互混淆。弗洛伊德对恋母情结有详细的阐释,他的思想可以帮助理解本篇文章。人的本性,归根结底是由人类的生理结构决定的,若不是按照生理结构来进行社会的建构,则会在多方面产生问题。不难看出,人的性情是本质(自然性喜欢)与社会建构(强迫性喜欢)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并非是单方面的作用。

最近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是一部电视剧中的台词:“你那叫喜欢吗,你就是馋她的身子。”审美与性冲动当然是人类自然性喜欢的一面,所以才说到人类的属性是复杂的。对美的形体的追求,对性的渴望,是人类作为动物被设计好的天性。当然,其中也有被社会教育培养的一部分,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看做是本质与社会建构的综合表现,于此处的喜欢还要加上共同点的相互吸引,异性的特质吸引,以及各种心理效应等等。

加以总结,喜欢与爱的区别即为:喜欢是单纯的,自然的,直接的,即时的;而爱是复杂的,后天的,间接的,累积的。孩提可以自然而然的喜欢什么,但他所接受的社会影响有限,思维方式也不够成熟,这就决定了孩提时代无法形成爱情。当我们某一时期不再去单纯的靠直觉喜欢什么东西,而是用经验和所受的教育去“让”自己喜欢什么的时候,爱的萌芽就产生了。

在这里可能会有人质疑,因为按照上述说法,只有“日久生情”,并没有“一见钟情”。我的回答是,“一见钟情”中的“情”和“日久生情”的“情”并不相同,前者为初步萌生的自然性喜欢,也可以用“一见如故”,“一拍即合”来形容,后者为已经成熟的爱情。那么,有没有可能两个初次相遇的人能够在一瞬间爱上彼此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爱是自然性喜欢与强迫性喜欢相加的产物,那么由于两个人彼此并不了解,就无法产生因为共鸣而萌发的自然性喜欢,更无法产生进一步的强迫性喜欢。坚信一见钟情的人在初次与人相遇后,在审美刺激与性刺激的条件下,产生了强烈的自我暗示,这是在未满足自然性喜欢的基础上而强加的,片面的强迫性喜欢,没有外界影响与经验选择,仅仅是主观意识的作用产生的强迫性喜欢,并不属于爱情的范畴,甚至不属于感情的范畴。

那么,又如何解释很多一见钟情最后会有好的结果,亦或是许多闪婚现象的出现呢?首先我们要考虑到上述例外的比例问题,这样的情形在人际关系之中极为罕见。其次我们可以分析出产生这样的结果的原因:一见钟情与闪婚,都是在提出结果后创造条件,而并非是创造条件后产生结果。提出结果后,如果在之后创造的条件充足,那么这样的结果就得以维系,如果之后创造的条件不足,那么这样的结果最终就会破裂。综上所述,一见钟情与闪婚的交往方式,并非一定失败,只是与一般性的交往方式不同而已。因为伦理毕竟是社会建构的虚拟规则,并非是彼此相爱的人才能够成为情侣,成为夫妇。在时下有一个名词十分流行,“恋爱脑”。一见钟情,在后来依然会有很好的维系的情况,完全可以用这个名词来解释,恋爱脑对于爱情的强烈自我暗示使其更容易摒弃差异,追求共性,这在两个人的日后交往过程中依然有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

爱情是不属于率真的人类天性的伪物,但有时候正因为它是伪物,所以要比真的更加强大,天然纤维败给了合成纤维,自然规则败给了社会秩序。只可惜爱情重复一千次也不会成为人类自然的感情,所以我们从来没有人去探究它的属性,反而去歌颂它的伟大。

但对于人类,它也并非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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