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小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证明责任,第三人过错)

参考答案
1.甲化工厂。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中,采取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污染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233条的规定可知,在环境污染中,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此时污染者不可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损害的乙化工厂追偿。
3.由于环境污染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倒置,故其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原告证明具体的损害,甲化工厂存在排污行为;被告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排污所致以及存在的其他免责事由。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不属于证明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