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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分包后的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业主和承包者的责任如何划分?

2023-07-18 08:09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业主想在农村新建一栋房屋,并将建筑工作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又将部分工作再转包给个人。当实际施工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承包人、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某明欲在本村新建一栋房屋,将房屋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刘某西等六人。刘某西等六人将房屋吊砖及建筑材料等事务发包给周某保,设备由周某保自行提供。本案吊砖用的设备属周某保、周某球两人共有。周某保邀请同村的周井某、周某球、周某祥一起做事,四人同工同酬。2019年5月10日下午,房屋二层完工,周某保四人为三楼吊砖时,在房屋平台面工作的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斗车内装载的部分红砖掉落,砸伤地面施工未配戴安全帽的周某祥的头部。周某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周某祥伤重不治逝世。因各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周某祥的亲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祥的经济损失合计为3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经办法院认为,被告周某保、周某球、周某保、周某祥一并承揽了吊砖事务,同工同酬,周某祥在务工时受伤致死,吊砖事务的合伙人均应承担周某祥死亡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周某祥本人在务工时无安全意识,不配戴安全帽,也应对自身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西等六人作为建筑房屋的承揽人,将吊砖事务发包给被告周某保四人,未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未提请安全注意事项,导致事故的发生,刘某西等六人也应承担周某祥死亡部分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明作为房主,是建房的受益人,有提请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最终,经办法院判令被告周某保、周某球、周某保连带赔偿116,000元,刘某西等六人连带赔偿88,000元,刘某明作为房屋受益人赔偿28,000元,并驳回了周某祥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损害存在过失,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亦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涉及到工程承包、分包后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

首先,刘某明作为工程的定作人,未能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某西等六人在承包房屋的建筑工程后,作为承揽人,也未能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并最终导致周某祥受伤死亡。因此刘某西等六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周某保、周井某、周某球、周某祥四人一起承揽了吊砖工程,同工同酬,四人属于合伙关系。因此,周某祥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周某保、周井某、周某球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周某祥本人在务工时毫无安全意识,未佩戴安全盔,也需对自己受到损害一事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经办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了案涉各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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