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见权的一点想法
关于意见权的一点想法
原本想写做关于评价权的想法,但事实上,人们常常给出的是主观的意见而非有一定客观依据的评价,比较之下,觉得意见权更符合我想讨论的东西,故改为意见权。
意见权允许人对任何非人的、已知的或部分已知的或完全未知的事物提出(完全)出于主观认识的意见,该意见的特征完全由人当时的意识所决定(马尔可夫性的)。
意见权应当是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关于该权利,常见的过度使用(不确定是否是错误使用)有以下两种:
1)混淆了命令与意见的边界,将意见权延申成为命令权,进而要求他人的认可或服从;
2)不认为意见权是普遍享有的,怀疑自己或他人是否有此权利。
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常见的对人意见权的剥夺行为,这种行为不会构成实际上的剥夺,但显然,面对剥夺自己某一固有权利的企图,人会产生激烈反应。
每个意见的价值是不相同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同一事物的同一意见具有不同的价值。
价值高低无法决定权利的有无,换句话说,即便我在某一领域内是知识欠缺和能力低下的,也没有理由剥夺我的意见权。
可以剥夺的是我的命令权,就是说,我的命令是可以不被遵守的,违反我的命令不应该受到惩罚。违反命令不受惩罚,于是命令不成为命令,命令权就剥夺了。
举一个例子,我对文学知之甚少,关于某一文学作品,我有权形成并给出意见;但无论我对文学和那个作品本身有怎样的认识,我都无权要求别人与我意见相同,更无权要求不同意见者闭嘴。
以上是关于平等的公民之间的意见权及其行使的认识。
在雇佣劳动关系或上下级关系或统治关系中,评价权往往与命令权是捆绑的,人不是两者都有,就是两者都无,故而这种关系之下无法实现公民间那种形式的平等。
这里讨论的意见权对观点性质的划分是很苛刻的,因为人们几乎每一句话的内容都会超出这个意见权所允许的范围。
所以对于人的权外行为,应该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