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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被驱逐出境,独董报酬等是否应当追回?

2020-09-19 12:04 作者:谭浩俊  | 我要投稿

鲍毓明被驱逐出境,独董报酬等是否应当追回?

9月17日,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督导组通报了关于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报告。根据通报,没有追究鲍毓明的刑事责任。但是,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通报所说的鲍毓明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规,是指其在申请领取律师资格证时,隐瞒自己具有美国籍的身份,仍然以中国籍的身份申请律师的注册登记,属于《律师法》第49条3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显然,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作为一名法律人士,做出这样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不符合其身份的,甚至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这样一些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以上硬杠杠来说,鲍毓明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是完全符合的。但是,相关意见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假如证监会在受理鲍毓明担任中兴通讯独立董事时,知道鲍毓明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还会同意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吗?要知道,其律师证的集聚,造假行为的发生,是在中兴通讯2018年取证其担任独立董事前,而非后。那么,其担任的独立董事本身就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在中国的律师资格的。独立董事不诚信、在申请律师资格证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还有什么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呢?其收取的独立董事报酬,是否也应当追回呢?即便按照中兴通讯此前发布的消息,两年共收取了独立董事报酬37.5万元,不算多。但是,此事与金额无关,而与对错有关。既然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或者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素质,就应当将其担任独立董事获得的报酬追回。

不仅如此,其在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获得的报酬,是否要追回,也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其获得的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荣誉,如果也是在加入美国籍以后获得的,同样应当收回,而不应当任由其招摇撞骗。

鲍毓明有没有对韩某某实施强奸,公安部门已经给出了明确意见,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不道德的、违反中国法律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受到了处罚,也是一种交待。我们要说的是,驱逐出境是一种处罚,追回不该拿的报酬,同样是一种处罚。因此,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将其获得的报酬和荣誉予以追加、取消。否则,难以服众。不仅如此,对其他存在类似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问题的外国籍人员,同样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尤其是获得的收入,必须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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