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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终于宣判,一褒一贬中满是法律与人心!

2022-01-10 19:06 作者:深蓝法考  | 我要投稿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网友@云之仲佐说:“世人都知道刘鑫(刘暖曦原名)没有良心,可惜法律不会惩罚缺德。”但如今,随着法槌的落下,这个距离江歌遇害1894天的判决,终于到来了。

有人不解:为什么过去这么久,还有这么多人关注江歌案?

因为江歌案不是普通案件,它的走向拷问着社会良心、公序良俗。多年来,人们一直翘首以盼,期待正义降临。

而今,判决终下,大快人心的同时,小蓝也希望能和大家一起,运用法律思维,重新复盘一下整个案件。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江歌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有质疑者称,江歌的死与刘鑫有关。凶案发生时,刘鑫在住所内,未对江歌施以援手。
当地时间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莲通过微博表示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2020年3月29日,青岛城阳区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原告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

2020年6月5日9时许,该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刘鑫方面无一人出席。

2020年11月20日,该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江秋莲方共举证10组51项证据,提出索赔金额为203万余元。

2021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2021年12月2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曾发开庭传票传唤江秋莲,称该案定于12月31日上午开庭宣判。

在原定的宣判日期前一天,2021年12月30日晚上,江秋莲和代理律师黄乐平接到城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知称,因审判长身体不适,该案原定的开庭宣判暂时取消。

2022年1月4日,澎湃新闻从江歌母亲江秋莲处获悉,她起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将于1月10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2022年1月10日上午8时32分,江歌母亲来到庭审楼,她表示,9日晚上自己休息得很好。同时,她再次感谢了广大网友对本次事件的关注。此前,她曾表示,将在宣判后去江歌墓前宣读判决书。


侵权之诉

江秋莲女士诉刘暖曦侵犯其女儿江歌的生命权,首先明确的是,这是一个侵权之诉

侵权责任的成立一般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是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四是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适用,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可省略或推定——例如我们熟知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满足其余三个要件即可追究责任;再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若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销毁、伪造患者病历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可以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民法典》没有特殊规定生命权侵权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因此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要求刘暖曦主观上具有过错,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


判定过错的依据

那么案发当时,刘暖曦把江歌拒之门外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否能够认定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呢?

这是本案的难点,也是判决的关键。

来看法院的说理: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我们知道,所谓“过错”,应当结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判断,认识因素为“刘暖曦明确认识到陈世峰的不法侵害对江歌的生命安全具有紧迫危险”,意志因素为“刘暖曦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并将其阻挡在门外”,二者相结合,可明确而清晰地认定刘暖曦存在主观过错。

有了主观过错的认定,客观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就容易得多了。

行为本就是在意识的指导下发生,刘暖曦明知江歌正在遭受生命危险而紧闭房门,最终导致江歌惨死,所有环节均与侵权行为的要件一一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之规定,刘暖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法院还支持了江秋莲女士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我们总在法考真题中看到“精神损害赔偿”,但究竟该如何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并以此主张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江歌去世后,刘暖曦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还用极尽恶毒的言辞辱骂江秋莲女士,并威胁江秋莲女士以送鸽子肉(江歌小名”鸽子“)、鸭脖(江歌致命伤在脖颈处)等方式,使得江秋莲女士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刘暖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当此案判决公布,人们拍手称快的同时,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份惩罚太轻。

但是这笔不足70万元的赔偿,不仅是对江秋莲多年来丧女之痛、维权支出的补偿,更重要的是亮明了司法态度:明确对无私救助江歌的同胞行为予以褒扬,对刘鑫(刘暖曦)事后“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的行为予以谴责。

就像“央视网评”说得那样:这既是弘扬人间正气,也是以司法判决鞭挞丑陋和自私。


从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来看,我们要深深明白,每一个案例的判决,都是一次价值判断

作为法考er,在讨论案情、声援被害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厘清事实、分析法理,时刻保持以法律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还事实以真相,还公正于人间。

SHEN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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