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9.3 实践是真理的标准(2)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排斥逻辑的证明。判断认识的正确与否,逻辑的证明是重要的手段。某项工程设计,某一方针、政策、计划,在其实施之前,即在受到实践检验之前,对它的正确与否,应该而且可能作出一定的判断。人们可以拿已有的某些知识为前提,进行推理,来判断这个设计、这个方针、政策、计划是否正确。这里是否出现了两个检验标准呢?不是的。逻辑的证明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任意作出,它归根到底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逻辑推理中的前提必须是在已往的实践中被证明为正确的知识。逻辑推理中又必须使用正确的逻辑规则,这些规则也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且被人类社会实践所亿万次重复检验过了的。而且有许多事情,逻辑证明还不能作出最后的判断,这是因为已有的知识有限,而在事情的发展中还可能出现不能预计到的情况的缘故。对于这些事情,在经过逻辑证明以后,还必须再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后判定它的真理性。
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对这一标准不应该作形而上学的理解。认识是否正确,应该用而且只能用实践来检验,实践所证实的一切都是客观真理,一切谬见归根到底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因此,实践的标准是绝对的。但是实践的标准同时又是相对的,因为实践是历史的、发展的,每一历史阶段的实践都有局限性。一定历史阶段的实践不能完全证实或者驳倒一切的认识。某个历史阶段的实践所证实的某种认识的正确性,也是有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就未必是正确的。但是,今天的实践所不能证明的,终将在今后的实践中得到证明。
关于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关于实践标准的意义,列宁写道:“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1]
实践证实真理,揭示错误,人们根据实践的结果修正、补充原来的认识。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认识,还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
注:
[1]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载,《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2-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