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不公,私不私,自古以来的尴尬
公不公,私不私,自古以来的尴尬
以下文章来源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五木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思想改变世界。
公不公,私不私自古以来的尴尬文:五木 来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无论是看历代的笔记、小说、戏曲、电视连续剧,还是看严肃的学术著作《中国绅士的收入》《中国俸禄制度史》《官绅的荷包,清代精英家庭资产结构研究》,你都会有一种很糟糕的印象,那就是咱们的老祖宗在“公”与“私”的认识和践行上出了大问题:千百年来打着“替公行道”的官员,其灰色的“养廉费”与灰色或黑色收入往往远高于其公开透明的“正俸”,这就是所谓的“三年穷知县,十万雪花银”。
而对应的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私产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商人(企业家)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低位,随时都提心吊胆,又何来理直气壮地去发展壮大。
也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尴尬,行公者不公,枉法贪污;正常的私家私产私权又得不到正名和保护,正所谓“公不公,私不私”。
一个朝代换另一个,基本上换汤不换药,“天下为公”“公而忘私”的高调继续唱,老百姓不断地遭殃和沮丧:不要这样了,怎么又这样了,再也不能这样了,怎么还是这样……这个怪圈怎么就走不出来,何时是头呀?
那么问题应该不仅仅出在大家都认为是错的地方,而要去梳理大家都认为是对的地方,去反省是否出现了似是而非的大问题。不要光看他们说什么唱什么,高调的“动机”本身意义不大,更要对他们行为及后果,对他们的收入与支出进行“审计”。
看看他们是如何言行不一的,也看看为何“若欲得钱,则取不义之财孰有做官之便者”(张元济语,进士,做过京官,出版家、教育家、爱国实业家—商务印书馆董事长)?这个方便是出自不受限制的权力,还是权力更深基础或出处已经出了问题?
我们先溯源看看公、私两字的原始含义,及以后的演变。
甲骨文和金文都没有“私”字,但有“公”字,这也可能最先是主持祭祀、巫术或者实力统领者首先占据了话语权,并借“公”字来表述自己的合法性。私,最早写作“厶”,表示“自围”“自环”,即自己的。而后加上一个义符“禾”,指私人所拥有的东西“禾”。由此引申出“自我,非公共的”含义,到这里它是个无有对错的“领域”界限。但却又与公组合成二元对立的伦理关系,引申出“奸邪”、“非法”的第二组贬义。
对应的公字,是“厶”上面一个“八”,即“背厶”或“解围”,解开围圈的意思,这是第一组;后来又发展为第二组“平分、公用”,以及“公平”与“奸邪”的私这组伦理对立关系;第三组义指君王、官府等统治机构及权力和利益,与这组相对应的就是民间。
公与私的第一组是中性的域界含义,第二组因为有公田或公财的管理和支配的问题,已经出现了权力的不对称问题。
但是一开始对于私利方面的警惕恰恰主要是从伦理角度,针对皇权私传的制度和官员判案和再分配时的伦理要求,例如“公,犹共也。禅让,授圣,不家之”,例如“一碗水要端平”“公道自在人心”等等,而不是有权任性干预和支配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更不能借事借案勒索。
秦汉时期,尤其到了宋代则与天理、人欲的概念结合而全面进入二元对立的价值理论系统,也就是原来重点对君主一己及官员的政治性道德要求,一下横向扩展,也与普通人相关了,尤其是发展为一种对既有的官僚权威体制的合法性确认,以及对获得官员身份及其利益的确认。而且这种确认具有排他性、封闭性、自享性,加强和巩固了“士农工商”这样一种垂直型的高下制度和歧视打压,正常的平等的私权私利被贬低和削弱了。这些实际上从制度和操作的意义上强调了官与民之间的对立,大大架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个良好愿望,或者说这一个良好的愿望根本没有建立起实施的程序和制度。
而这种垂直性的,与代表“公”的权威相关联的“官”和“士”的官家官员的“围圈”(他们自己特殊的私)则愈演愈烈,范围愈演愈大,强度愈演愈强。唯一留出一条科举的进升之路,也必须以官员权利往来的上下人际关系为根本。被民间称为“半个圣人”的曾国藩也没能例外,考取功名后为了到处拜官结交,不惜举债,因为谁都知道这种举债是有高效产出的,而且远远大于投入。
错纵复杂的官场人际关系,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灰色和黑色的官场腐败。从这几年出版的清朝官员收入支出个案研究来看,《清季一个京官的生活》、《晚清官员收藏活动研究》、《过云楼家书、日记》(苏州怡园顾氏)和《给曾国藩算算账》,官员们的支出远远超过正规收入和一般灰色收入之和,不仅包括造宅修园、收藏文玩,还有频繁和费用庞大的各种应酬。
基本路子是,京官吃外官(地方官),地方官员吃百姓。
到这里我们看到出现了几个问题:
1. 从所有制角度来讲,个人“私有制”是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也可追责的概念,他们一般是祖祖辈辈自然形成的或者是买卖造成的,如果是单纯暴力形成的也一目了然,极易纠正;
而“公有制”只是一个形而上的玄学概念,因为没有抽象的公有,从实际操作或可追责来讲只有具体的公的代理人,或皇家或衙门或代理官员。至此,人们对抽象的公的向往和崇拜,不能不落实到具体的、本身带有它(他)各自利益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实际操作和验证。
2.于是人们美好的向往和实际的操作之间可能出现很大的差距。前面我们所提到的贪污腐败现象,从贪官个人的角度来讲,至少是严重的言行不一。而且这种言行不一现象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心照不宣的,甚至公开说说都无妨,“书中自有黄金屋”“升官发财”等等。长期的这类行为习惯已经不是想方设法去杜绝,而只是在实际的利益关系中获得一种利害平衡,只是把从上而下权力机构中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当事人的风险,能够降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也就是“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孰重孰轻的平衡问题。
3.这种权力不受限制,具体的授权机制和监督机制缺失或不足,造成权力任性。其根源,在表面上无限放大“公”和“公域”的道义,严重挤压一般性行为意义的“私”和“私域”,在履行有限的公务时,表面之下又实际隐藏并放大了公职身份相挂钩的特殊的“私利”。然而,这在理论上、伦理上与法规上让广大老百姓心惊胆战,使名正言顺地去保护私人权利变得不可能,“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自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
反过来,在经济和生活领域限制多、门槛高、审批繁、束缚多,正好为他们官家统吃、假公济私创造条件。
其结果是满盘皆不畅,或满盘皆输和尴尬的政治历史:
官家看似赢了自己的短时的利益,但其实贪污被抓被杀的风险也很大,所以也成了走钢丝的高危人群;同时常常因此输了道义,并累及全体的名声。当然历朝正俸过低本身也是对官员糊口养家的正当“私”的不愿确认,或估作高尚,又为事实上获取灰、黑色收入留下活络口。
老百姓在敲诈勒索下输了利益,尤其是在这种诚惶诚恐之下很难鼓足勇气和力量,开创性地全面地发展实业;同时道义上也未必能彻底持久而赢,因为理论和制度上不能翻转,根本纠错的“赢”要打引号。
那么怎么翻转?恐怕还是要回到原点,回到当初中国文字起源时对公于私的定义。
从所有制角度来讲,应该以“界”为准,界内的有限围圈为私,界外可以为其它无数个私。整个土地上有无数分散的私圈,真正不在私圈内的公域也是极有限度的。
从早期井田制的九分之一,从废除封建制,再到秦汉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整个所有制并不是按照一般学者认为的是越来越私有化,而是在土地继续保持私有化的同时,打的“公”旗代表的皇家、朝廷和相应的官员所能实际控制、支配的土地和资源越来越多。
这就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相应的私有制是软性的,“民的”私有财产相对于官权而言没有根本法治保障的;而“官员的”私有财产却可以借公权而中饱私囊,这种所有制结构,既不同于欧洲的封建时期也不同于日本的封建时期,是从上而下皇家及其层层代理人的严密控制。
而欧洲的封建制恰恰没有形成一种从上而下的线性严控,在那里皇家、封建主、自治城市、教会之间构成了多元的所有制及各自的管理方式,以及横向的互相制衡和平衡。这种平衡下的较弱控制,形成了一种比较宽松和弹性的空间,城市商人和实业家正是利用这样一个空间逐步发展成熟了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应的自治分权的政治体制。
其中有一条主线,就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逐步依据自古以来自然形成的契约关系来相互约束权力和争议。虽然期间也有武力冲突和战争,但文明总的进程走向了契约法治和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