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
(3)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包括: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 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 级别管辖
即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 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 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 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 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地域管辖
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 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即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 围。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 自诉人
是指自诉案件的原告。
2. 被告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3. 犯罪嫌疑人
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待查证后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4.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是指要求刑事诉讼的被告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直接使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人。
5.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是指因其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 被害人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 法定代理人
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
3. 辩护人
是指受被告人的委托为其辩护的人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辩护的人。
4. 鉴定人
是指法律规定具有鉴定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为相关的犯罪行为作 出真伪情况鉴定的专门人员。
5. 翻译人员
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某些特定(如涉外案件等)案件进行翻译的人。
三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受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材料后, 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 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二)侦查
1. 侦查的含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 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实行审判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程序。要求侦查工作 必须做到迅速及时、客观全面、细致深入、程序合法。
2, 侦查的主要措施
侦查的主要措施有:
(1) 讯问犯罪嫌疑人。
(2) 询问证人。
(3) 勘验、检查。
(4) 搜查。
(5) 扣押物证、书证。
(6) 鉴定。
(7) 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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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有权搜身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 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 属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右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 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3.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经过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己经全部查清,足以对被告作出起诉、不起诉 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时,即可终结侦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 件,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结论,并作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 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起诉
1. 提出公诉
提出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确凿充 分,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 公诉与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控告犯罪的形式。由被害人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进行诉讼的,称为自诉;由有权代表国家起诉的机关向 法院提出控告进行诉讼的,称为公诉。
3.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称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可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决定。
(1)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及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要求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 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己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起诉决定,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称为提起公诉。
(2) 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 以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四)审判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环节。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多不超 过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材料首先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作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 本送达被告人;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审判案件的案由、被 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
(1) 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由审判长宣布案由、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相关人员 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庭调查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其重点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
(3)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就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所进行的相互争论和 反驳的活动。
(4)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定罪与量刑等问题充 分发表意见。
(5) 评议与宣判是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对被 告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确定有罪 的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某些•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并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 结。
2.第二审程序
第二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阅卷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过 审理后,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 判。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
(4) •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属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 限。
3.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案件的复查核准的特殊程序。死刑原则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对•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 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在认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再审程序 依原来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5. 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执法机关,为实现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人 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
由于刑罚的种类不同,执行的机关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1)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 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 交监狱执行刑罚。
(3) 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公安机关 执行。
(4)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
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环节。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多不超 过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材料首先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作好以下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 本送达被告人;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审判案件的案由、被 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
(1) 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由审判长宣布案由、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相关人员 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庭调查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其重点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
(3)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就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所进行的相互争论和 反驳的活动。
(4)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定罪与量刑等问题充 分发表意见。
(5) 评议与宣判是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对被 告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确定有罪 的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某些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并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 结。
2.第二审程序
第二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阅卷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过 审理后,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 判。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
(4) 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属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 限。
3.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案件的复查核准的特殊程序。死刑原则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 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在认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再审程序 依原来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5. 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执法机关,为实现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人 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
由于刑罚的种类不同,执行的机关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1)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 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 交监狱执行刑罚。
(3) 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由公安机关 执行。
(4)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哪些行政案件,亦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的权限。
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 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受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的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 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 不受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管辖解决的则是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 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 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 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确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有四种情 况:
(1) 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这种管辖适用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 起的诉讼。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与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 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 的第…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被 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参加诉讼并取得 相应的诉讼主体地位。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人。
1. 原告
原告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是原告。”
2. 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的行政机关。被告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必要•方。
3. 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名义 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被代理人赋予的诉讼 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实际相当于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三、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 起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原告的起诉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 前提条件。如果原告的起诉为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将开始行使对该案件的专有管辖权, 当事人将开始受司法诉讼规则的约束,接受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
2. 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讼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 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申理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至被 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 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的行为除外。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 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 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 出判决。
( 三)判决
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侵权争议及其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司法结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
(1) 具体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 对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四) 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义 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同状态的行为。
(五) 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 政机关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