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一、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的界定:
(一)关于"财产份额"的概念:
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人各自可以支配的出资。
其表现形式为:
(1)实物出资;
(2)货币出资;
(3)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权等)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质的,应认定该质物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解散:
1、合伙企业的建立:
合伙人应当书面认足其向合伙人发出的入伙邀请书所载明的全部条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后,方为有效。
2、合伙人的退伙:
入伙协议生效后至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除非法吸收或者不予承认时止期间内,除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不得退伙。
三、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义务:
按期交纳实缴资本;
执行事务中投入必要的工作时间及劳务费用;
其他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以及所有合夥人共同商定的事项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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