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而由于医疗技术发展滞后等原因,导致许多疾病难以治疗或治愈率不高。
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往往会给患者及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4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件,201达到近2万件的规模。2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发〔2015〕6号),明确要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领域的侵权责任立法"。该文件对人身损害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民法总则》也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08条确立了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和解协议或者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民诉法》、《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都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即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问题。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足额赔付的情况出现。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统一裁判尺度,2014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1又出台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程序性规定。2016年10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禁止用惩罚手段保护儿童",这无疑是对以往相关法律的修正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均未涉及有关精神损害方面的内容,"人格权"一词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尚处于空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