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记舞台内幕 (下)作者:陶希圣

〔附录〕
一、日汪密约全文
〔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
1.以日满支建设东亚新秩序为烟幕,置中国于日本奴役之下。2.以善邻修好为甘饵,实行政治侵略的野心。3.以经济提携为手段,实现搜刮资源的企图。4.以共同防卫为幌子,到达华北驻兵的目的。5.以沿海岛屿的占领,作为南进北攻的支点。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此件及附件,系十一月五日由影佐在六三花园交周佛海梅思平十二月三十日在沪签字,三十一日由犬养健携回东京,高宗武注〕。
一、日支两国政府以“附件一”所载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为准据,调整两国之新国交。
二、承认事变中新国交修复以前既成事实之存在,按事态之许可,以前条之原则为准据,逐次调整之。
三、承认在事变继续中,基于必然之要求而起之特殊事态之存续,及特殊事态随情势之推移乃至事变之解决,以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为准据,逐次调整之。
四、对于前列二项另行研究之。
【附件一】《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
日支满三国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理想之下,相互善邻而结合,以东亚和平之枢纽为共同目标,其基础之事项列记如左:
一、以互惠为基调。设定日支满三国一般的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等原则。
二、华北及蒙疆在国防上并经济上设定日支强度之结合地带,在蒙疆地方则除前项之外,因防共之关系,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三、在扬子江下流地域设定经济上日支强度结合地带。
四、在华南沿海特定之岛屿,设定特殊地位。五、对于右列诸项之具体事项,以附件二所载要项为准据。
【附件二】《日支新关系调整要项》
第一、关于善邻友好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相互尊重本然之特质,浑然相提携,以确保东亚之和平,而举善邻友好之事共起见,应全般的讲求互助连环及友好之手段。
一、中国承认满洲帝国,日本及满洲尊重中国之领土及主权,日支满三国修复行国交。
二、日支满三国政府一切政治外交教育交易等,足以破坏相互友谊之措置及原因,将来逐渐消灭之。
三、日支满三国实行以相互提携为基调之外交,对于第三国之关系,不采取违反此基调之一切措置。
四、日支满三国协力于文化之融协,创造及发展。
五、日本派遣所要之顾问于中央政府,以协力于新建设,特别强度结合地带及其他特定地带之重要机关,配置顾问职员。
六、随日支满善邻关系之具体实现,日本逐渐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
第二、关于共同防卫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协同防共并协力于共通治安之维持。
一、日支满三国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份子及其组织,并采互携协力于防共之情报宣传等有关事项。
二、日支满共同防共之实行,为达到目的,日本将所要之军队,驻屯于华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缔结日支防共军事同盟。
四、第二项以外之军队,视全部及局部之情势如何,当尽量从速撤退,但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游之军队,当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时为止。
五、为共同维持治安起见,承认日本舰船部队得在长江沿岸之特定地点及华南特定岛屿驻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体上对于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讯,及主要港湾水路,保留其军事上之要求权及监督权。
七、中国在日本驻屯区域内之警察队及军队等武装团体之配置及军事设施,暂时以治安及国防上之必要之最少程度为限,日本对于中国军队警察队之建设,由顾问及教官之派遣武器之供给等协力行之。
第三、关于经济提携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举动连环及共同防卫之实现,关于产业经济等,基于长短相补有无相通之旨趣,以共同互惠为主旨。
一、日支满三国对于资源之开发、关税交易航空交通通信气象测量等,为实现上述之主旨,及以各项之要旨,缔结所要之协定。
二、华北蒙疆之资源,尤其对于蒙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中国由于共同防卫及经济结合之见地,应与日本以特别之便利,即在其他之地域,关于特定资源之开发利用,由经济结合之见地,亦予以必要之便利。
三、对于一般之产业,日本子中国方面以必要之援助,关于农业,则援助其改良,设法增加其产量,以安定中国之民生。
四、关于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之确立,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
五、关于交易,采用妥当之关税及海关制度等,以振兴日、支、满间一般的通商,同时对于日、支、满间,尤其华北间之物资需给,应使其便利而合理。
六、关于中国交通、通讯、气象及测量之发达,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乃至协力,全中国航空之发达,华北之铁道〔包括陇海线〕,日支间及中国沿海之主要海运,扬于江之水运及扬子江下流之通讯,应为日、支交通协力之重点。
七、日、支协力建设新上海。
【备考】
一、新中央政府赔偿事变以来日本国臣民在华所受权益之损失。
二、新中央政府在日、支新国交修复以前,对于日本有关系之重要事项,应与日方密切协议。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附件
第一,与临时政府之关系调整要领。
一、本要领所称之华北,大体上指由长城线〔不包括在内〕以南之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及大体上旧黄河以北之河南省地域而言。
二、鉴于华北与日、满两国在国防上、经济上为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根据日支新关系调整之原则,为对日、满之地方的处理,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假称,以下同〕。
三、关于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等具体事项,应于中央政治会议中协议之。然在中央政府树立前,由汪、王两氏共同决定之。
四、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在日支新关系正常化之时,以能具体实现下记诸项为限度。但在此以前,亦应以上限度为目标逐次整理之。
废止“临时政府”之名称,重新由华北政务委员会暂时继承既成事实,以图政务移行之圆滑,不使人心有所不安。
〔一〕关于共同防卫,尤其防共、治安之协力:一、关于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事项之处理。二、关于日支防共、治安协力所要事项之处理。三、关于其他日支军事协力之处理。
〔二〕关于经济提携尤其埋藏资源之开发利用,及日满华北间物资之供给。一、关于日本关于埋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而供给特殊便利事项之处理。二、关于日满蒙疆及华北间物资需给合理化事项之处理。三、关于日满蒙疆及华北间之通货及汇兑协力事项之处理。四、关于航空铁道通讯及主要海运之日支协力事项之处理。
〔三〕关于采用日本人顾问及职理〔职员〕事项之处理。
〔四〕联银制度及与此相关联之制度在有存续必要之期间,中央政府予以所要之助成。
〔五〕暂时规律华北政务委员会与中央政府间之主要事项。①华北政务委员会为支付所要经费而采取确保必要收入之措置,因是之故,关税盐税及统原税则上虽为中央税,但关税收入剩余之一定比例,与盐税收入剩余,及统税暂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又对于上述国税征税机关之监督,由中央政府委任华北政务委员会。②华北政务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仍有起债权。③官有财产仍照现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逐渐调整之。④海关邮政及航空,应置于中央政府管理之下,然此等现状之改变,则逐渐行之。⑤陇海路之管理及运营,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⑥除特出官外,所属官吏之人事权,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⑦对第三国之外交交涉,由中央政府行之,与
日满间随地方的处理而发生之交涉,由华北政务委员会行之。
第二、与维新政府之关系调整要领
①一方尊重维新政府之立场,而防止其动摇,同样诱导其融合而归一于中央政府,使其在中央政府树立之前,继续处理政务。②中央政府树立后,虽使维新政府谅解,而不设置政务委员会等,然关于其主要人物之体面与地位,汪方应考虑及之。③中央政府成立,而维新政府解散之时,中央政府暂时继承既成事实,以图政务移行之圆滑,勿使人心有所不安。④在扬子江下流地带,为实现中日经济之强度结合起见,日本之特别要求如左:
〔一〕对于新上海。
1.关于新上海建设之协力事项。
2.关于在新上海所措置之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事项之处理。
3.关于在新上海所措置之航空主要海运扬子江民运及通信之协力事项。
4.关于其他一般日支协力而在新上海所处理之事项。
〔二〕为使上述日本方面之要请容易实现起见,讲求设置日支经济协议机关等所要之措置。
第三、与蒙古政府之关系调政要领。
一、本要领所称之蒙疆,大体上系指内长城线〔包括在内〕以北之地域而言。
二、鉴于蒙疆在国防上经济上为日支满三国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关于外交〔对日满交涉除外〕以外之行政立法司法与军事及对外蒙交涉,以既成事实为基础,承认其有广泛的自治,而为高度之防共自治区域。
三、为设定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与新中央政府之关系,在召开中央政治会议以前,于汪精卫或其代表与德王或其代表之会见中,以文书约定左记事项。
1.中央政府承认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之高度防共自治之既成事实。
2.关于调整两政权之关系、根据本谅解、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另行协定之。
四、前项之谅解成立之时,由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派代表出席中央政治会议。五、在中央政治会议不议论第三项谅解范围以外之事件。
第四、厦门汪方承认厦门特别行政区域之事实。
第五、华南沿海特定岛屿
华南沿海特定岛屿中,在海南设置中央政府直辖之局地的行政组织〔连军事处理机关〕,基于日本在该岛之特殊地位,使其处理左记要求事项:
一、关于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之事项。
二、关于日支军事及治安协力之事项。
三、关于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之事项。
四、关于航空通讯及海运之事项。备考
五、本要领包括将将来日支间应约定之执方要请事项,及中国方面之内政问题应自动措置之事项。
〔附录〕
二、汪逆送交敌方之“新政府成立前所急望于日方者”
汪方八月下旬去文,由周佛海交今井武夫带去,高宗武注日本方面对于中国方面所要求之关于中国主权尊重原则之实行,曾经以书面答复,对于中国方面提出之希望,充分承认其趋旨并约束努力其实现,兹中国方面鉴于中央政府成立期近,认定下列各项为中央政府成立之必具条件,而其实行亦与日本方面关于地域的及时机的考虑并无妨碍,特望日方予以同意。
一、自去年五月英日关税协定之后,关税即存放正金银行,截至现在,仅江海关一处已有一万八千余万,外债及赔款部分截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重庆政府已经偿付,故本年一月之以前外债及赔款基金,以及关余请交还中央政府,惟法律上手续须俟中央政府成立后始能正式退还,拟请日方同意两点。〔一〕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请令正金银行由关税存款项下以借款形式先借支四千万,俟政府成立后转账偿还。〔二〕存放正金之关税存款全部退回以后,每月关税收入亦解缴中央政府国库,但可以一部分存放正金,其余存放中央政府指定之华商银行。
二、目前苏浙皖三省统税局系独立组织,不属维新政府,每月税收缴日本特务机关,由该机关交一部与维新政府,应商得日方同意,中央政府成立时应由财政部接收税收,应解散国库。
三、盐税为我国收入大宗,但目前则无收入,华中有所谓通源公司,系日本经办之食盐运销机关,几不纳税中央政府成立前应商得日方同意,中央政府成立后,盐税税务行政纳税办法均须恢复事变前状况。以上三点,系关财政者,如不办到,则中央政府即不能成立。
四、请日方同意于中央政府成立后两个月内,开放长江由上海至南京一段,其交涉由中央政府主持办理,至防止外轮为游击队运输武器,可在技术方面严密设法,中央政府成立后,必须获得英法美事实上之承认,如长江不开放,则此点决难办到。
五、沿京沪线之通行证改由中央政府发给。
六、南京车站及各城门之检查,由中国宪警行之,日本宪兵在城内捕人时,请会同中国宪警行之。
以上二点虽似小事,然于变更人民观感,改善人民心理,关系甚大,惟此二点须得现驻南京之日军当局澈底了解,始能切实履行,应请日方注意办理。
《日方答复要旨》〔十月中旬送到,高宗武注〕关于华方要望之我方答复要旨:
一、关于关税收入者。〔一〕中央政府成立前之借款,横滨正金银行上海支行存有上海海关之关税收入现金,至此项存款中,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前,于一定条件之下,以借款的形式动用四千万元一层,如对于将来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正式调整日支新邦交之准则,即日支新关系调整之原则,及其他过渡的办法能得到确实担保时,则有设法以副尊意之准备。〔二〕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关税之处理,关于新中央政府成立后之海关制度及关税收入一层,在原则上当归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但华北及内蒙之关税收入,除外债担保部份外,请归属华北及内蒙,又关税收入暂请继续托存横滨正金银行。
二、关于统税者,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之统税,由中央政府财政部接收,税收归国库等,逐渐加以调整一层并无异议。
三、关于盐税者,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华北及内蒙以外之盐务行政及盐税纳税办法,拟逐渐加以处理,对于恢复事变前之状态一层,并无异议。
四、关于长江开放者,日方亦希望日军在长江流域作战行动上之必要和缓,而得将长江之全部或至少一部地域实行开放之事态早日到来,但在目前事态之下,尚未明示其时期。
五、京沪铁路通行证之发给及首都车站等之检查,对于贵方意见,因鉴于新中央政府政权尊重之旨趣,在主要上并无异议,对于其实际上之调整,希望能即适应治安状况等现地之实情而由中日双方之关系官宪间协议之。
〔附录〕
三、高陶致大公报等函电
高陶致大公报函
记者阁下:
武圣一介书生,行能无似,然自束萎受书,略闻爱国大义,认为国民报国,当不辞牺牲一切以赴之,中日国交失调以还,奔走国事,一秉此旨。抗战既起,私念日方当不乏悔祸之识者,战争应终有结束之途径,苟能贯彻抗战目的,克保我主权与领土行政之完整,则曲达直达,不妨殊途同归,爰不顾外间毁誉,愿奉微躯,以期自效。
去年之夏,武承汪先生相约,同赴东京,即见彼国意见庞杂,军阀恣横,罔能望其觉悟,由日返沪以后,仍忍痛与闻日汪双方谈判之进行,以期从中补救于万一,凡有要件,随时记录。十一月五日,影佐祯昭在六三园,亲交周佛海梅思平及圣等以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之件,当由汪先生提交其最高干部会议,武亦与焉,益知其中条件之苛酷,不但甚于民国四年之二十一条者不止倍徙,即与所谓近卫声明,亦复大不相同,直欲夷我国于附庸,制我国之死命,殊足令人痛心疾首,掩耳而却走,力争不得,遂密为摄影存储,以观其后,其间敌方武人,颐指气使,迫令承受,或花言巧语,涕泪纵横,汪先生迷途已深,竟亦迁就允诺,即于十二月三十日签字。武圣认此为国家存亡生死之所关,未可再与含糊,乃携各件乘间走港,离沪时曾嘱人通知日方,告以此种和平方案,为中华民国国民任何人所不能接受,抵港后,即函电汪先生及其他各友,请其悬崖勒马,勿再受日国之欺骗与利用,以冀公私两全,除将摄存及抄录各件,送呈国民政府外,兹送上“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暨附件之原文摄影整份〔另附译文〕。汪方提出“新政府成立前所急望于日本者”之去文及附件、日方复文各一份,敬请贵报即予披露,俾世人皆周知,勿使真相长此淹没,以至于不可挽救。
更因须附陈者,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附件第二关于共同防卫原则之事项下,共有七条,其第四第五两条日文原件内未列,此因当时该两条原文,汪方认应修改,后由板垣临时修正,嘱影佐口述,与周降庠君记录,今照所记录者,在译文内补正,特并陈明,区区之意,并不欲借此以求政府及国民之谅解,不过略表我入主张和平之初衷耳,书不尽意,即颂。撰棋
高宗武、陶希圣谨启〔二十九年一月廿一日〕
高陶致汪逆等电
上海愚园路一一三六弄汪先生汪夫人钧鉴,褚民谊、周佛海、梅思平、丁默村、陈春圃、林柏生诸兄钧鉴:希圣宗武等主持并参加先生与日本之外交谈判,在道义上应有保持秘密之责任,惟希圣宗武等认为日本方面,割裂及灭亡中国之企图,非独先生及干部旧友不可得而私为秘密,以求致一时之成功,亦终必为日本有识之政治家所抛弃,先生及干部旧友,若期待如此之成功,亦即为中华民国之失败,希圣宗武等为四万万同胞及万代子孙之独立自由之生存计,认为上述之道义上责任,不复存在矣,临电神驰,不尽万一,切望先生及诸旧友悬崖勒马,放弃此于己无益于国有害之运动,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即希圣宗武亦幸甚。陶希圣、高宗武叩养〔二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四、陶希圣宣布汪逆卖国经过
去年十月三日,周佛海、梅思平、和我三人,受汪逆之命,同往六三花园,与敌方影佐犬养清水等会见,影佐提出所谓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之原则及附件。他提出时说“这是日方全部的希望,希望大家坦率的讨论”,十一月五日,汪逆把这些文件提出“干部会谈”,除上述三人外,有高宗武及陈春圃、林柏生诸人,由此继续谈判约两星期,因华北铁路防共驻兵及上海问题,一时未能得到解决,遂告停顿,至十二月二十八日,犬养与周佛海暗中接洽,结果再开谈判,三十日双方签字。
结束谈判的会谈,本有公博、佛海、思平、柏生和我五人参与,公博于二十八日匆促离沪,不愿结束这个谈判,我决意不去出席,最后也不签字。
当条件初判定时,汪逆夫妇都很失望,很忧戚,其时曾邀同我和宗武密商停止“组府”的方法,后来敌方,与汪逆内部相互呼应,表里迫促,遂竟草率结束谈判,决意向“组府”而前进。到了这时,我认为再不脱走,一方面要签字于密约,一方面要断送生命于上海,十二月廿十八日,我筹划去港方法,一月三日与宗武一同走港。
去年五月以前,汪逆对于交涉,均由宗武主持,旧方因宗武态度严正,乃改与迁就到底之周逆佛海谈判。宗武对汪虽知无不言,但深知大势已去,无可挽回,决意脱走。
临行之时,感慨万千,既走之后,凄凉孤寂,朋友别离,家属陷落,更使我感觉天地之宽,容身无地。今后我既执意于问世,且无章于求谅解求出路,我只是不愿分担敌方这样的条件之下的任何责任,别没有何等的意见。
中日之间能不能获得和平。结束战争。纯以中国能不能获得主权独立行政完整为权衡,如若不能,当然不可以“和”,不可以“和”,当然不必勉强的“和”,试看日方所提条件,有没有尊重中国主权独立行政完整的诚意与决心,有没有为中国主权与人民生活留一点的余地,这不是口舌所能争,我们到港以后,曾本此意致电于汪逆及干部诸友,说道:
“弟等主张和平,迄今三载,此志不渝,切望其成,不愿其败,其所以退休,乃鉴于条件之不能接受,组府之不堪尝试,若以为如此尚可谓和平,如此尚可以建国,殊足寒心。为我公计,何必就维新政府之既成局面,插入我亲爱之同人,而自诩为独立自主之政权,此种政权,除签订条约外,毫无意义,断为事实,非口舌所能争,所望我公及同人,能于愤慨之余,重加思索,勿以爱公为仇公,不别而行,乃痛于三十日签字之迅速,深知别即不能成行,故出于此”
回电痛责我们不该走,一句也不提“组府”问题的话,我们最后的劝告,是既然无效的了,乃于一月二十一日送出敌方所提条件原文,二十二日在各地各报发表,以求国人的公判和警悟。
要问条件包含的地域,我可以答道,从黑龙江到海南岛,要问条件包含的事物,我可以答道,下至矿产,上至气象,内至河道,外至领海,大陆上则由东南以至于西北,这一切的一切,毫无遗漏的,由日本持有或控制,如分别来看,我可以指出下面的几点要义:
〔一〕“满洲国”的承认
〔二〕内蒙
依条文,内蒙是中日间国防上经济上紧密结合地带,再加以设定军事上政治上特殊地位,这就是说,内蒙为高度自治区域,军事、立法、司法、行政,各种权力,都是独立的,一方面中国政府不能过问,他方面日本既驻兵又开发,再派遣政治顾问,换言之,日本却完全控制住了。
〔三〕华北
恰如元代的中国,蒙古画中国为腹里、汉人、南人,以蒙古制腹里,以腹里制汉人,以汉人制南人。华北就是日本认定的腹里,所谓国防的经济的紧密结合地带,就是说:〔A〕华北政务委员会继承“临时政府”而为独立政权,〔B〕华北有防共驻兵,及维持治安驻兵,以为控制,再加以绥靖军受倭籍军事顾问的支配,〔C〕华北财政经济为华北政务委员会随便处置,不秉承汪逆伪组织的指挥,〔D〕一切资源,尤其是国防资源,以及农产物之羊毛,棉花,皆归敌方开发利用,〔E〕在防共的名义之下,文化宣传,由华北政务委员会主持,〔F〕如此独立之华北政务委员会,接受倭籍联络专员,此专员也就是政治顾问的换汤不换药代用物,此外财政经济顾问,技术顾问,还得任用一批,〔G〕华北铁路有三条,委托华北交通公司经营,其余各条,要聘用敌人作会计,车务,工程处重要职员,还要设敌人参加的委员会主持联运。
〔四〕华中
华中便是倭寇认为“汉人”的地带,所谓经济上紧密结合地带者,就是一切经济事业,不由敌人专办,就由敌人合办,以中日经济协议机关为其运用之枢纽,一切计划,都由此向汪逆伪组织及“上海市政府”提出,再加〔A〕扬子江下游的维持治安驻兵,〔B〕扬子江下游通讯的协力,所谓协力,就是“你想合作也合作,不想合作也要合作”,扬于江的内河航运,由中日合办,最注意的,是招商局码头,仓库,由敌人船舶利用。这样的条件之下,倭寇垄断长江的航运,还谈什么开放长江。
〔五〕华南
华南便是倭寇认为“南人”的地带,他要在华南沿海岛屿及厦门驻军,这个驻兵不是防共驻兵,也不是维持治安驻兵,有永远的性质。
海南岛已经发现的国防资源,如铁锌铝等,要协力开发,未经发现的,将来也要协力开发。
〔六〕一般
除了一个个地带划分之外,日本对于一般的政治经济财政教育思想文化气象测量等都要控制,他是既取其全,又取其偏,既制其偏,更制其全,大家看了原件,就可以知道了。以上所说只还是修正案的内容,此原案较为缓和一点,可是大家一看,就可以知道在这种条件之下,中国人只有死路一条,这样的条件,也还有人欣然接受,其接受之迅速与轻易,有时使敌方参与谈判的人大吃一惊,敌方有识者,旱已看出他们的接受不能代表中国国民了。当然这种条件纵有人来签字,在中国国民看来,仍是一张废纸,祖宗在坟墓里叹息,子孙在肚子里已经卖掉了自由,你们忍心组织一个政府去执行吗。
敌人如果想结束战争,取得和平,只要把这个条件从文字到精神一笔勾销。汪逆及其干部如果想结束战争取得和平,也只有把这个条件和根据条件的一切活动一笔勾销,等待敌人更进一步的觉悟。
〔二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五、陶希圣笔录中的“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的阐释
为了使国人明了所谓“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的内容,有几点必须加以解释,解释最好以敌方谈判代表人在敌汪谈判中所下的解释和说明为准。记者获见陶希圣氏在这个谈判中记下来的笔录多纸,爰抽出几个要点,加以解释,披露于下:
一、文件的名称:附件之里面包含汪逆伪组织与“维新”、“临时”、蒙疆、厦门、华南岛的关系,这个文件,在谈判完毕时,改称“秘密谅解事项”。
二、全文的任务:所谓“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为日汪协定的基础方案,相约永不发表,将来“汪逆伪组织”成立,始根据这个方案,作成各种协助及法令。条约及法令当然比较基础方案好看一点,其中“不大好看”的处所,则永为密约,不予发表。
三、既成事实与原则:这个方案规定日本与汪之间的协定原则,在敌方眼光里面,这些原则与既成事实还有很远的距离,自从“汪逆伪组织”成立后,依据原则,逐渐把事实改变过来,换句话说,由现在的既成事实,变到这个方案所定的原则,还要敌方与“汪逆伪组织”种种的努力。
既成事实之中,还有许多是不可改变的,详言之,“要领”里面对于既成事实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渐渐改变的,这种只是通常的事实,一种是不可以改变的,这种就是特殊事实,什么是特殊事实,这全靠敌方自由解释。
例如蒙疆的完全独立自治,是不变的特殊事实,华北政务委员会的特殊的存在,敌方亦希望其为永久的。
即令可以改变的既成事实,也要“汪逆伪组织”先行继承再加调整,并不是“汪逆伪组织”一朝成立,就可以依据原则而观感一新。
总之,所谓“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里面,敌方如有让步的处所,并不是即刻就让步,非经长时间的种种困扰,仍然不能实现。
四、驻兵:光谈驻兵谈判,中日双方同意于和平恢复后,随治安之确立,两年以内撤兵。所指的军队,只是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的撤退,在条件上要治安完全确立,在时间上要两年,两种条件没有完成,作战部队仍然不撤,还有什么叫做和平恢复,这还要敌方自由解释。
作战部队可撤,“防共”驻兵不撤退,“防共”驻兵在内蒙华北的北部和胶济路可以说是半永久性的。
作战部队“防共”部队之外,还有“维持治安”驻兵,“维持治安”驻兵区域为华北及扬子江下游。
“作战”,“防共”,“维新治安”驻兵之外,扬子江舰队,东南沿海及特定岛屿的海军驻兵为永久性的,其任务在对抗英美,与华北驻兵之在对抗苏联相同。
五、“防共”驻兵的说明:敌方说明日本对苏作战的战线,是针对苏联对中国出兵的三路而设计的,苏联的一路是从甘肃到陕西,一路是从外蒙到内蒙,一路是从西伯利亚到所谓“满洲国”。故敌方主张防共驻兵,以内蒙及长城线为第一线,以正太路为第二线,以陇海路为第三线,而以山东驻兵与所谓“满洲国”驻兵相呼应。在谈判中,敌方许以第二线以北及胶济路驻兵为平时的办法,如到战时,则陇海线也要驻兵。所以敌方力主陇海线划归华北的范围,汪方未予同意。
六、强度结合:所谓“强度结合”,谈判中改为“紧密结合”,“紧密结合”地带有四类:第一个是国防的经济结合地带,再加军事上政治上特殊地位,即内蒙。第二类是国防的经济的紧密结合地带,即华北。第三类是经济的紧密结合地带,即华中之扬子江下游。第四类是军事上紧密结合地带,即华南沿海特定岛屿与厦门。
紧密结合的内容有几个成分,第一是驻兵,包含各种驻兵在内。第二是资源开发上特殊便利,第三是通讯的能力,第四是特别行政机构的存在。
七、协力“协力事项”,屡见于文件之中,汪方曾询问〔协力〕是权利的还是义务的。敌方的解释是说“协力”有的是权利的,有的是义务的,有关国防者是权利的,有关经济者有的是权利的有的是义务的。
权利的协力,即敌方无论中国同意与否,非协力不可,义务的协力,即敌方须应于中国的要求而后协力。
八、特殊便利“特殊便利”,指中国愿将一般的法令改定,使敌方不受其拘束,“特殊便利”与“便利”不同,单说“便利”,是说倭寇有优先权,“特殊便利”则指中国必须给与以“便利”与“协助”而言。
九、军事上之要求权:军事上之要求权与监督权谈判中改为“军事之要求”,军事上要求,就是说敌方为了防共,或维持治安而驻兵于某地时,敌方如要求中国之济港铁路通讯等机关或设备之利用,中国不得不应允之。
十、地域之解释:蒙疆原案为内长城线以北之内蒙与晋北,连内长城线在内,谈判中改为内长城线不在内。华北谈判中改为河北山东山西三省,依原有省界。
华南沿海特定岛屿,指海南岛、三灶岛、东沙岛、西沙岛、南朋岛、大鹏湖岛,换言之,即控制广东及香港领海之各岛。
十一、敌人顾问职员之种类:顾问有四种:一为政治顾问,蒙疆伪组织有之。二为财政经济顾问,“汪逆伪组织”有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伪上海的政府,伪青岛厦门等市政府有之。三为自然科学之技术顾问,省级以上各级政府有之。四为军事顾问,汪逆伪组织有之,并由此分派驻在于华北军事机关。又华北伪绥靖军有之。
联络专员有两种:一为华北政务委员会之联络专员,二为青岛、厦门、上海各市府警察局社会局之联络专员。
职员:一为通常之日籍职员,县以上政府有之,二为海关吏、教官、技术师,特加注重,三为华北公路之会计、工务、车务各处职员,亦特为注重。
〔二十九年一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