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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

2022-08-25 22:54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夫妻关系和睦,我送你房子!
夫妻关系反目,送出去的房子还给我!

听上去,好像对赠予方很不公平,有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不道义感,但事实会是怎样呢?在法律面前,应该会偏向哪一方呢?听陈律师来给你讲一个真实案例。


李刚和阿萍是大学时期的恋人,毕业后两人来到同一个城市工作,工作两年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刚的父母经商,家境较为富裕,拥有多套房产。李刚为了加深夫妻双方的感情,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决定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阿萍,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小两口夫妻感情和睦,工作也很顺利,就这样过了几年,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李刚在一次上班的路上遭遇车祸,腿部受到严重损害,只能依靠轮椅来行动,并且需要阿萍照料其日常生活。时间长了之后,由于生活的反差越来越大,阿萍逐渐厌倦了这种生活,不再愿意继续和李刚生活下去,便提出离婚。为此,李刚对赠与阿萍房产的事情感到后悔,要求阿萍返还该房产。但是阿萍认为,“房子既然给了我,就是我的,没有要回去的道理”。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官予以裁决。


那么,到底法院会支持李刚要回送出去的房子吗?

这是涉及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赠与人已经把赠与财产交付或者登记过户给受赠人后,赠与人便无权再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李刚是无权要求阿萍返房产的。但是,一旦双方的关系发生恶化,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这个案子中,李刚已经把房屋过户登记给了阿萍,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阿萍作为李刚的妻子,对李刚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其提出离婚实际是不愿继续照料身患疾病的李刚的生活,构成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李刚因此而获得法定撤销权。因此,在李刚和阿萍离婚后,李刚反悔,要求阿萍返还房产的诉求,法院是应当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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