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知识点如下——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语义
A.责任的词义
古代汉语——“责任”同“责”,六种意义——
求,索取;
要求,督促;
谴责,诘问,责备;
处罚,责罚,加刑;
同“则”,责任,负责;
债,所欠的钱财。
现代汉语——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
份内应做的事(角色义务);
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
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前两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后一种责任成为消极责任。
B.法律责任的定义
界定法律责任的三种方案——
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优点:从法律的价值标准——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
局限性: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如轻度刑事违法不构成犯罪。
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优点:从利害关系——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要为此而付出某种代价;
局限性:同1 ,过于宽泛。
特殊意义上的义务/第二性义务——
优点:既揭示了责任与义务两者之间的联系,又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区别。
书上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C.法律责任的本质
不同理论——“三论”影响较大——
道义责任论——
内容:违法者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优点: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
局限性: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孤立了个人。
社会责任论——
内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优点: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
局限性: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否定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规范责任论——
内容: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优点:更加全面;
局限性:不是马克思主义。
书上定义——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No.1:什么是法律责任的构成?
书上定义——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四方面——
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重要地位、核心要素——
a.作为——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
b.不作为——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a.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b.对象——对人身、财产、精神、或其他方面的损害;
c.性质——侵害性、确定性;
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a.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b.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注意:某些法律责任仅要求考虑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按照责任的实现形式——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
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
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最严厉;
违宪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
No.1:什么是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书上定义——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认定违法行为——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
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No.2:我国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不溯及既往”;
因果联系原则——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三个“适应”:法律行为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特殊情况下存在责任的转移承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No.1:什么是法律责任承担?
书上定义——由于违反了法律和约定,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约行为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意义——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通过法律责任的实现,进行功利补救和道义谴责,以弥补社会损害,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立法目的,体现法律权威,进行社会控制,保持社会平衡,恢复社会秩序,回复社会常态,维护社会公正。
分类——
主动的承担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
被动的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No.2: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形式制裁、违宪制裁。
补偿: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包括:民事补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和司法补偿)。
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主要为直接强制——
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No.3:什么是免责?
书上定义——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与“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这些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
条件和方式——
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不告不理”: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自助免责—— 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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