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互相借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该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无需审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实践中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时间往往不予关注(当然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贩毒等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除外)。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2、出借人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
4、债权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从形式上看,《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7)其他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8)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显失公平的条款);
(9)被撤销或解除后未经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10)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时造成他人损失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合同无效:...(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2)从实质上看,《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解释》都强调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解释》进一步指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与质权转让行为有效"。
(3)《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担保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通知》(简称保函司法解释)、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都对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解释》也明确了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超过期间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