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


赡养费纠纷,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近亲属在物质和生活上提供必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第一款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抚养人有负担能力",即要求该未成年人能够正常上学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或者具备基本的生活技能(如洗衣做饭等)。
如果其没有经济收入或者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水平则不属于"有负担能力"。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以实际支付抚养费数额为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当地人均收入为标准确定是否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精神均与我国现行立法相一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养老保险金条件且另一方也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支付养老金"。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作为对己方进行补偿的话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双方离婚。2、女方符合养老保险金的资格条件且男方不享有该项权利(即男方向女方支付的金额应高于女方的月平均生活水平)。
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左右,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12年为元,2013年为元,2014年为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