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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23-02-24 08:17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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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2011年5月经原告刘某甲申请,由被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刘某甲每月支付被告王某生活费500元。2012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扶养关系。

二、审理经过:

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原告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本院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并互相辩论。

三、裁判结果: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继承纠纷;(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争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之规定,"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时..."。3、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诉辩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民发〔2003〕7号)、《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2007]12号),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王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同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书面材料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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