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一、什么是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89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帮助"。
二、什么时间提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除外。
三、《民诉意见》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呢?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精神疾病患者;
3、醉酒者(酒精中毒);
4、其他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5、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长期住院的患者。(以上均不包括在特殊保护之内的未成年人)
四、"三周岁以下的小孩"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吗?
不包括在内。《民诉意见》68条规定:"对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出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说,"三周岁以下小孩"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总则》《收养法》《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
五、"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重度智障者"如何界定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判定标准是:
(1)间歇性精神正常;
(2)持续性精神分裂症;
(3)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4)紧张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5)单纯型和混合型躁狂抑郁症;
(6)未分类的其他类精神病。
(二)对于智力残疾者的判定标准是:
(1)两周岁以下的婴儿属于轻度智能损害;2~4岁为中度智能损害;5~6岁为重度智能损害;6~7岁为极重度的智力损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