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可怜的痴情舔狗,只是个偷窃惯犯。
以下为这个可怜的“舔狗”的所作所为,他真的值得同情吗?男同胞们用的着义愤填膺吗?反思下自己是不是在知乎和B站被带了节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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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1〕4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河**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10月因嫖娼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亚欢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与闵某某之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与闵某某之同居之际,多次将闵某某之财物盗走并典但寄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与闵某某之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区**栋**单元**房,趁闵某某之上班家中无人之际,将抽屉内的钻戒盗走并典当800元。闵某某之发现后,被告人彭某某将钻戒赎回。
2、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彭某某与闵某某之租住至长沙市天心区**小区,2020年12月19日,趁闵某某之上班家中无人之际,将一条仿“卡地亚项链”盗走典当至长沙市雨花区**寄卖行,获利1300元。
3、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趁闵某某之上班家中无人之际,将卧室衣柜内的一只“迪奥”帆布包盗走,以12000元的价格卖至雨花区**寄卖行,随后,被告人彭某某从网上以149元的价格购买同款假“迪奥”手提包放在卧室衣柜内。
4、2020年1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彭某某趁闵某某之上班家中无人之际,将衣柜内的一仿“GUCCI”手包盗走,以800元的价格典当至车站路**寄卖行。
5、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趁闵某某之上班家中无人之际,将衣柜中单反佳能相机盗走,以1200元的价格典当至树木岭**寄卖行。
经鉴定,被盗单反佳能相机价值人民币320元、被盗迪奥BOOKTOTE单肩包价值人民币19985元。
2021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一麻将馆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闵某某之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部分被盗财物及假“迪奥”手提包;2、书证: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寄卖协议及票据、支付购买单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黄某某、吴某某证言;4、被害人闵某某之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能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1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_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