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南地区一人被执行死刑,(布告)
多多转发用于普法 布告载明 抢劫犯于群,曾用名于泽,男,汉族,1996年11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牡丹江市阳明区。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罪犯于群于2019年8月初为务工来到辽宁省本溪市,入住于本溪市平山区市府北街兴达旅店,后因钱财所剩无几,离开兴达旅店并于8月7日入住本溪市三合旅店。同月10日零时许,于群为窃取财物,携带尖刀从兴达旅店收银窗口钻入前台接待室,正在接待室内休息的旅店收银员官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7岁)被惊醒并呼救,于群即掏出尖刀与官某某厮打。为制止官某某呼救及反抗,于群持尖刀捅刺宫某某左颈、前胸、手臂等处数刀,致官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于群从该接待室柜中拿取4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于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于群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于群撇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以抢劫罪判处于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3年5月23日将罪犯于群验明正身,押赴指定地点,执行死刑。
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