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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了解的医保政策3

2023-07-24 13:17 作者:氢燃料电池  | 我要投稿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4.医疗保险参保政策主要包括参保人群范围、资助参保政策等。

5.医疗保险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

6.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中普通门诊支付政策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

7.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中倾斜政策包括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8.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9.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支付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

10.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75%左右。

11.《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全额补贴人员范围是特困人员。

12.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3.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14.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15.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日间手术等门诊慢特病,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16.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

17.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18.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19.经办服务区中的多媒体服务区应提供业务宣传、信息公开等功能。

20.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电话服务,暂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的,使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以自助语音或人工接听方式等提供医疗保障电话服务。

21.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医疗保障服务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或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等各类服务对象。

22.按照首问负责制度,工作人员现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

23.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服务口号为“中国医保、一生守护”。

24.自动取号机应安装在经办服务大厅的入口处,自动排队叫号区应具备号票打印、呼叫显示、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25.柜台受理服务区应面向服务对象提供日常业务办理、政策解答等服务,有条件的可预留机动窗口。

26.自助服务区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助服务、业务查询、办理。

27.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事项所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办理条件、程序和相关的政策等,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

28.2021年底前,实现全国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六统一”,并适时调整更新。

29.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网上办”“就近办”,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0.强化医保基金全过程监管,完善法规,依法严厉打击诱导住院、虚开费用单据、过度诊疗等欺诈骗保行为,守好群众“保命钱”。

31.加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设备,统一服务标准,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32.强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生儿、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群体参保数据管理,防止“漏保”“断保”。

33.积极推进医保体系建设下沉基层,让参保人能够“就近办、一次办、快捷办”,落实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要求。

34.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

35.优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服务,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在参保征缴中的作用,加强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线上+线下”合作,丰富参保缴费便民渠道。

36.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提高保障能力和精准度。

37.完善与集中带量采购相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成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主导模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38.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

39.加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设备,统一服务标准,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落实好“好差评”群众评价制度。

40.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严格预算调整规定,并分析和监测预算执行情况。

41.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全国清单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国清单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鼓励探索“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不设立“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切实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4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全国清单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国清单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鼓励探索“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不设立“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

43.DRG中文全称是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其实质上是一种病例组合分类方案。

44.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中的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调整,省级无调整权限,必须严格执行。

4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后可自主选择配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凭处方提供药品配售、统筹基金结算服务。

46.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47.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48.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49.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50.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51.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52.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

53.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54.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55.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56.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5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数的统计口径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际缴费人数为准。

5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59.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60.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6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62.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实施救助。

63.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64.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65.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如果弄虚作假,自发现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再申请。

66.已经是医保定点的医院,如因为违规被解除了定点,不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申请。

67.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

68.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报所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9.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7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

71.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效果评价考核,不断提高有限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各地要基于DRG/DIP付费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并充分利用考核评价成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发挥医保支付“牛鼻子”作用。

72.支付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战略任务,必须加强基础支撑。要牢牢抓住专业能力、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示范点四项建设任务,夯实基础,确保支付方式改革行稳致远。

73.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原创付费方式。DIP以大数据为支撑,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相结合,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保付费方式。

74.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

75.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途径,统一组织或授权委托方式按属地原则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工作。

76.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77.《社会保险法》中,“医保”险种的法定名称是基本医疗保险。

78.失业人员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应缴费用,由失业保险金支付。

79.《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等三项。

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8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8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8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核算、编制预算。

84.定点医药机构一年内有3次一般失信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对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

85.《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86.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8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88.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请填全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89.制定《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目的是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

90.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

91.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92.医疗保险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

9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政策。

9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基准待遇标准。

95.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96.参保人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97.《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参保人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98.《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99.《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

100.《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职工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10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10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定额补贴人员范围是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

10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中明确,“三重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10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提出,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

10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指出,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10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107.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架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108.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109.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协同性,增强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110.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文件,提出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11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三个目录”,哪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112.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业务量等因素确定。

113.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需求,按照服务功能类型进行功能划分,经办服务区应至少包括引导咨询区、自助服务区、自动排队叫号区、等候休息区、柜台受理服务区、多媒体服务区等六大区域。

114.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包括官方标志和官方徽标。

115.官方标志主要用于体现机构属性的场合,官方徽标主要用于体现医保工作人员身份的场合。

116.“两定”机构标牌分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两种。

117.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程》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至少提供哪四种服务是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电话服务、移动(终端)服务              

118.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

119.统一各地区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

120.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12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122.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123.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地参加居民医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保部门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保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保部门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保部门暂停参保关系。

124.125.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126.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127.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128.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该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129.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30.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131.全国清单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四最”,“四最”包含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

132.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中,“直系亲属”的界定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

133.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服务项目等费用时的结算基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的全部费用,根据统筹地区保障政策按比例或定额报销。

134.基本医保“三个目录”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135.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符合规定的民族药和医院制剂等种类。

136.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乙两类,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137.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138.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139.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

140.全面推进两个保险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141.“两险合并”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费率为原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

142.“两险合并”后的基金财务账目设置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14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144.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三假”问题指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

145.以欺诈、伪造证明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6.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147.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

148.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149.已经是医保定点的医院,如因为违规被解除了定点,3年内不得再申请?

150.定点零售药店如因违规被解除了定点,1年之内不得再申请?

151.新办的医院如果申请医保定点,需要正式运营3个月后?

152.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如果弄虚作假,3年不得再申请?

15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5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采取封存措施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55.《“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健全标准化体系》中要求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增强服务效能。

156.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157.医保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可以开展不预先告知的检查,这一方式称为“飞行检查”?

158.定点零售药店有失信行为,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万元划分“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159.定点医药机构一年内有3次“一般失信”就算“严重失信”?

160.对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

161.作为“要情”案件,一家医院、一次骗保达____元,就必须上报国家医保局?

答案:5万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162.个人骗保,一次发生1万元,就算“要情案件”?

163.医保“内控制度”规定,对“零星报销”的抽查比例是20%以上?

164.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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