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计算方式(2011年最新)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基数为职工所在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荣誉证》,以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可作为计发上述三项费用的依据。(注:《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60%至70%发给住院生活护理费;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50%至60%发给住院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40%发放住院伙食补贴;二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一至四级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其应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含已的统筹地区内就医交通食宿费用),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部办公厅关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企业离休干部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3号精神,"对于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发生的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5、一至四级的被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旧伤复发的可能时,可继续一次性的定期复查健康检查待遇。(注:原劳社厅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二、三等级的职业病患者在病情稳定以后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