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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11-15 17:04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危害公共安全罪

  • 概念

    •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特征

    •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涵义,是将本章之罪与其他各章相近犯罪区别开来的关键

        • 本章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同一种方法实施的时间、地点不一样,构成的罪名不一样

        • 如以不同的方式杀妻定不同的罪名

          • 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弹构成不同的罪名

        • 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则,定后面章节的罪名

    •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 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必须合法持枪者

    • 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关系(注意发生的场合)

    • 本章前面几个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一般过失犯罪,都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违反的都是一般生活规则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面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多数是业务过失犯罪,发生在业务过程中,行为人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 业务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业务过失与特别业务过失的区别

    • 一般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特殊业务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分

    • 应当优先定特殊业务过失的罪名

      • 尤其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

  • 重点罪名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概念

        • 故意投放真实的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要件

        • 客体

          • 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 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 客观方面

          • 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主体

          • 一般主体,即年满 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罪名)

      • 概念

        • 使用与放火、 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进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

      • 要件

        • 客体

          • 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 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 客观方面

          • 本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且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

        • 主体

          •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下列情形危害公共安全应定本罪

        •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

          •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设电网的

        • 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间断的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与乘客发生纷争,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盗窃以上四种设备、设施如何定性,分三种情况

        • 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盗窃罪

        • 盗窃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定破坏类的罪名

        • 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类的罪名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

          • 非法持有:没有持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

          • 非法私藏:有持枪资格的人丧失持枪资格后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

        • 认识错误

          • 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定盗窃罪(既遂)

          • 为盗窃枪支只偷到一般财物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概念

          • 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构成要件:

          •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 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危险驾驶罪:《修正案(八)》确立,《修正案(九)》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

        • 追逐竞驶(飙车)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

            • 不要求行出于满足精神刺激的目的

            • 要求情节恶劣才成立犯罪

        • 醉酒驾车(醉驾)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醉驾是比酒驾更严重的程度,如果仅仅酒驾,不构成本罪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00ml 的属于醉酒驾驶

          • 不要求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

        • 校车、客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主体

        • 一般是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构成本罪

      • 共犯

        • 二人以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 注意

        • 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 一罪与数罪

        • 按一罪处罚

          • 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数罪并罚

          •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一般规律

              • 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因而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但以下三罪例外: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升格。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因而既无须数罪并罚,也无须升格法定刑

    •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概念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的扩大解释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 行人、骑自行车者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 时空

          •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公路、水上、铁路、航空运输)

            • 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它地方的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

        • 行为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与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主观

          • 过失

            •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 罪与非罪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一方构成犯罪,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不构成犯罪

            • 在行为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必须造成死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才构成犯罪

              • 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重伤 1 人也构成犯罪: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加重犯):处 3-7 年有期徒刑

          • 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

        • 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构成要件:

            • 指因逃逸延误救治,导致被害人由伤变死(不作为犯)

              • 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 被害人最初是被撞伤而非撞死

                  • 如果被害人被当场撞死,犯罪人逃逸的是单纯的逃逸,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

                • 有逃逸的行为

                  • “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不作为犯)

·       如果肇事人已经履行救助义务,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逃逸的动机:逃避法律追究

                • 被害人由伤变死

                  • 如果犯罪人逃逸,但被害人没有死亡,不适用这一规定

                • 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犯罪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的

                  • 如果犯罪人逃逸了,被害人也死亡了,但被害人死亡不是因犯罪人逃逸造成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       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 注意: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

        • 认定

          • 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 如果之前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而不是只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后“抛尸”

            • 交通肇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为隐匿罪证而抛尸致死,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 共犯问题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

          • 这是我国过失不构成共犯唯一的一个例外

        • 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 要点在于: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即违反交通法规),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内,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武器装备肇事

        • 本罪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 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直接故意:开着车故意见人就撞

        • ☆三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撞击的次数

          • 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尚未发生撞击,情节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一次撞击,达到犯罪程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 发生两次以上的撞击,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主体不同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工人本人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主管人员

          • 行为方式不同

      • 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

        • 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

        •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 后者更特殊,优先适用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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