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1.2.15 封建地租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5、封建地租[i]
封建地租是封建主占有农奴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主要形式。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ii]和不完全占有农奴。封建主把自己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庄园,其余部分则以奴役性的条件作为“份地”交给农民使用。农民为了使用封建主“分给”他们的这块“份地”,就必须到封建主的庄园去做工,或者是把自己的剩余产品以实物形式或货币形式交给地主。农民投在封建主庄园上的剩余劳动,或农民交付给封建主的剩余产品,便构成了封建地租。
封建地租有三种形式,即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地租形式依次更替的过程,基本上是与封建制度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当然,在一定阶段上,又会有几种地租交错存在的情形。
劳役地租是地租的最简单最原始的形式。它在西欧占统治的时期是在十二世纪。在劳役地租形式下,农民在每周中有一定的时间 三天或者三天以上 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的庄园里进行无酬的劳动,其余的时间,在自己的田地里工作。马老师指出:在这种地租形式下,“直接生产者为自己做的劳动,和他为地主做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做的劳动,还是直接出现在为第三者[iii]而做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态上。”[iv]为什么劳役地租形式下的农民劳动是出现在“强制劳动的野蛮形态”上呢?因为农民在封建主的庄园里劳动时,是没有兴趣的,如果不由监工的皮鞭和棍棒来维持农奴的劳动纪律,农奴当然不会认真地给封建主生产。
劳役地租的存在,是以生产力的低下和劳动方式的原始性作为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当封建主看到如果全部劳动时间由劳动者自己直接去支配,可以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可以榨取到更多的剩余产品的时候,劳役地租就为实物地租所代替了。
实物地租是劳役地租的转化形式,地租的实质并未改变。实物地租,就是农民必须定期向封建主缴纳一定的农产品,如粮食、牲畜、家禽等等。发民除缴纳一定的实物地租外,还要给地主做某些田间的或家内的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农民可以比较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这时,农民不复在地主和监工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劳动,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也不像在劳役地租形式下那样明显地分开了。实物地租比起劳役地租来,是一种较进步的形式。因为,既然实物地租事先已有规定的数额,农民又可以自己支配全部劳动时间,这样,农民就会较积极地去进行劳动,并在某种程度上改善技术,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在实物地租的形式下,由于各个农民劳动力的强弱和每家劳动成员的多寡不同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他们的经济状况也会出现更大的差别,于是在农村中就开始产生了生产者的分化。
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形式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进一步发展起来,于是产生了货币地租。这时,农民不再是以实物缴纳地租,而是将农产品出卖后,缴纳一定的货币额。货币地租的产生,标志着封建制度的瓦解。这时,由于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农民阶级的分化进一步扩大了。富裕的农民逐渐开始雇佣贫困破产的农民替自己劳动,于是在农村中也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 富农经济。
封建地租体现的是封建主和农民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它是封建主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这种地租不仅包括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常常包括农民的一部分必要劳动。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32页。
[ii] 主要是土地。
[iii] 即为别人编者。
[iv]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