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80108号“头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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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980108号“头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1244号
申请人:欧阳君佳
被申请人:武汉准我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对第28980108号“头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头瞄”是对头盔瞄准系统、头部视角追踪系统的简称,在相关领域内为一种指代特定产品的通用缩略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9年1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内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头瞄”已被国家、行业标准收录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证明“头瞄”已被相关行业及公众广泛认可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的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1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