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是否有权拒绝三个成年人入住标准间?商业惯例在裁判中的适用
酒店是否有权拒绝三个成年人入住标准间?商业惯例在裁判中的适用——
酒店与顾客成立客房住宿服务合同,酒店提供符合该酒店相应客房等级的住宿条件,顾客按照标准或约定支付客房价款。在顾客预订客房时,客房能够住几名成年人,应当归属于客房住宿服务的质量标准范围。
有国家标准,就遵守国家标准;如果有行业标准,就遵循国家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就遵循商业习惯。《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已经确认了“习惯”是法源,可以用于支持裁决的。
按照行业惯例就是不允许三个成年人住标准间,可以作为裁判酒店拒绝三人以上成年人入住。当然,此处惯例不能仅凭一家酒店之言,作为居中裁判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符合“商业惯例”一方,要提供相关数据证据支撑构成“习惯”的做法,比如行业统计数据表明,绝大多数酒店都是如此规定,则构成了行业惯例。
没有形成通行的行业惯例,那交由酒店与顾客协商处理;酒店与顾客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则酒店在提供住宿时,在网络预定时展现在预订者的合同条款,或者酒店大堂出示纸质确认入住单,可以表明双方确认标准间住宿人数限制,则该条款应该为双方协商一致,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以上都没有,则交由裁判者裁决。日常住宿标准两人间要住额外的人员,确实给酒店增添了服务内容,比如加床、洗漱用具、卫生维护、能源损耗等。同时,客房入住人员多一名,相应增加了酒店安全保障责任,比如人身安全、消防安全、住宿人员身份审查、群居行为的适当性审查等。所以,适当要求入住者额外承担费用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不存在以上标准和通行惯例,则酒店作为自主经营者,在未与顾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酒店有权拒绝两名以上的成年人入住一间标准间,这是经营者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前提下的经营自主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