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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向飞机扔硬币“祈福”?撒币者无知不构成犯罪?

2021-08-03 15:27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视频笔记+详细案例+参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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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个人的主观理解不影响其行为评价,以其行为实际上是否违法为准。故理解错误基本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2.不知者无罪,这句话是错误的,无知与不知并不能以此免除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3.不要迷信,更不要为了迷信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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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往飞机发动机扔硬币事件


案例一池州男子向客机扔2枚硬币致航班取消 被拘10日再赔12万


01:19


【事件经过】

2019年2月17日14时40分,池州市贵池区1990年出生的男子陆某,在安庆市天柱山机场乘坐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运的安庆至昆明8L9960航班时,在登机过程中将2枚硬币扔向飞机机身方向,其中一枚硬币落于飞机机身下方,另一枚硬币落于左侧发动机前方约1米处,后硬币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造成该次航班取消,航班全体旅客滞留机场。

为避免风险隐患,祥鹏航空决定航班取消后,安排专业人员前往安庆对飞机发动机进行进一步孔探检查。当晚,该航班162名滞留旅客全部妥善安置。次日早晨,飞机发动机检修完毕,补飞安庆至昆明航班。

事发后,机场工作人员立即向机场警方报警,陆某随即被控制。经查,陆某认为朝飞机扔硬币会保平安,于是在登机过程中将2枚1元硬币扔向机身方向。鉴于陆某的行为涉嫌扰乱机场秩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收缴1元面值硬币2枚的处罚。

祥鹏航空在航班出发地对陆某提起诉讼。

祥鹏航空诉称,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对飞机进行排故和维修,并安排旅客过夜住宿和航班补班飞行运送旅客,产生了维修排故费用、旅客住宿费用、旅客补偿费用等共计123358元。

【法院判决】

支持航空公司索赔请求

针对此案,安庆市宜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抛撒的2枚硬币落于飞机机身及发动机附近,依据事发时的情形以及正常人的理性判断,不能排除有其他硬币落入机身或发动机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原告及时对飞机进行排故和维修具有合理性,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滞留旅客的食宿补偿等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法院对原告提出赔偿损失1233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陆某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硬币并非乘坐飞机时禁止携带的物品,航空公司也无提示说明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向飞机抛硬币可能导致硬币落入机身或发动机,故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尽提示提醒义务从而具有过错的说法不予采纳。

近日,宜秀区法院对祥鹏航空与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陆某赔偿原告祥鹏航空赔偿损失123358元。


案例二:80岁老太往飞机发动机扔9枚硬币


01:52


中国南方航空微博:

2017年6月27日,原计划12:40起飞的南航CZ380航班(浦东-广州),一名老年旅客在登机过程中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导致航班延误。涉事旅客已被公安部门带走调查。为确保飞行安全,南航维修部门对飞机发动机进行了全面检查,至16:53,发动机已经检修完毕,飞机可以安全起飞。

警情通报:

6月27日12时许,旅客邱某(女,80岁,无违法犯罪和精神疾病史)在浦东机场登机时,从登机的客梯上向外抛掷硬币祈求飞行平安,其中1枚硬币落在发动机内,导致航班延误。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违法嫌疑人邱某因扰乱单位生产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邱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向飞机扔硬币“祈福”,撒币者无知不构成犯罪?

解答无知与不知并不能以此免除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这种往飞机发动机中扔硬币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航空器倾覆毁坏。即便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也有可能触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这些案件会导致航空公司直接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和抛洒硬币有直接关系。



二、价值观是有对错的



03:02



知识点

法律的评价不取决于个人价值观点,而是要按照一般的价值观进行判断,个人价值观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案例1:张三嫉妒李四开着250万的车,于是把李四的车胎给捅了,张三辩解说自己只是为了恶作剧,不能说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在法律上把别人车胎戳破了,就是毁坏财物


案例2:王五把王六捅死了,王五辩解说自己只是开玩笑,王六心脏不可能这么脆弱。这种辩解不能被法律所接受,刀戳心脏就是故意杀人。


案例3:张一迷信一大师说自己老婆被鬼附身了,需要用鞭子抽80下,张一最后用鞭子把老婆活活打死。张一辩解称自己只是驱鬼,是爱老婆。在法律上拿鞭子抽死人就是故意伤害


案例4:“齐二药”假药案一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04:58


来源:杨子晚报

昨天,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齐二药”假药案主犯之一王某,因犯有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等三重罪,5月23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4月,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因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十多名病人死亡,从而引发了震惊全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泰兴籍犯罪嫌疑人王桂平,因涉嫌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销售假冒的药用材料“丙二醇”被公安部通缉。


泰兴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捉拿归案,并辗转广东、黑龙江、重庆、浙江、山东等10多个省(市、区)调查取证,最后查明王桂平伪造“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药品注册证,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致使该公司生产出来的“亮菌甲素”不合格,最终导致14名患者死亡。此外,王桂平还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江苏美奇精细化工公司,以“二甘醇”假冒“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二甘醇”假冒“二聚丙二醇”销售给浙江省宁波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累计销售金额3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万余元。


罗老师说:王某明知道二甘醇和丙二醇不一样,依然用二甘醇替代丙二醇卖给药厂,这种行为是很危险的,是有可能出人命的。从一般的价值观来说王某就是在实施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的这种错误就是一种价值观的错误,这种价值观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王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扰乱单位生产秩序

本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 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 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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