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解释》24.11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财产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资料室编-出版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1、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财产[i]
个人持有用于私人消费的劳动产品。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包括他们的劳动收入、储蓄、家庭日用品、个人消费品及其他日用设备。
苏联的集体农庄农户的个人财产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个人财产。根据农业劳动组合章程,每一集体农庄灾户的个人财产,有住宅、宅旁园地上的副业、产品牲畜、家禽和小农具。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劳动才是个人财产的源泉。随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多,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也增加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同个人财产继承权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保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个人财产不可能变为资本、变为剥削手段。社会主义国家不容许利用个人财产去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注:
[i]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4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