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专业科目——马克

行政法
一、基本原则
合法(法无授权及禁止)
合理(公平公正、比例原则)
应急
程序正当(1.公开2.公众参与3.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信赖原则)
权责统一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三、行政行为
(一)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严格按照要求执法的行为
行政许可
(一)特征
1.依靠申请
2.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3.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特许、认可

(二)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该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一定程度上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三)实施
1.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申请,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2)受理程序
①不需要,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不归我管,当场说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其他部门申请
③申请材料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符合条件,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听证程序
(1)程序启动
①依职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应当听证;而是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
②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关系,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告知5日内提出申请听证,20日要组织起来。
(2)程序启动
①听证通知。行政主体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
②申请回避。
a.听证主持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b.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③听证公开
④听证笔录。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听证费用。行政主体承担。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其他一律不收费。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处罚法修改
一、概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公开)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补充】
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做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同样,地方性法规在前两个没设定,也可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管辖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县级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交给乡镇、街道办
②两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最先立案的管辖。
③管辖争议的,协商,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或者直接共同上一级指定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第一、不满14周岁的
第二、精神病或者违法行为时发病
第三、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补充】
治安管理的处罚时间:违法行为6个月内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一般性规定
1.处罚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①当场作出,罚款或警告
②公民200元以下,组织3000元以下
③处罚决定当场交付
一般程序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②做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③不在场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①依申请
②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注:没有行政拘留
③公务回避:参与调查的不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④委托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个人
⑤申请期限:告知后5日内。
⑦告知期限:听证7日前告知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1.执行原则:罚缴分离、当场收缴是例外
期限:15日内,之后3%滞纳金
例外:
①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③交通不便,当事人缴纳有困难,当事人提出
当场收缴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直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有权拒绝罚款。
当场收缴,二日内交到行政机关;水上的自到岸二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二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补充】
同一个违法行为,罚款只能罚一次,按照罚款数额最高去处罚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暂时控制 人身自由、财物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你不听话,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义务。
1.直接强制执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或收缴财物
2.间接强制执行:①先由他人代替,义务人支付费用
②执行罚:罚款,滞纳金3%每天
(三)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并要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不能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申请审查。
三、行政复议
1.内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调解 4.行政指导 5.国家行为 6.刑事侦查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补充:
垂直领导:税务
部门派出机构: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
乡派出所找县公安局或者县政府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自知道侵犯合法权益,六十日内申请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口头;
(二)处理原则
1.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书面审查
(三)做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60+30
行政诉讼
一、概念
二、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的。
(三)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被告住所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或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二)被告资格
①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③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④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决定,共同被告;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⑤复议机关法定期限没作出复议决定。可以选一个起诉。
五、行政诉讼程序
2.书面或者口头
3.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
复议起诉,都是15日之内
(二)立案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证据
1.书证:内容
2.物证:外观
3.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
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四)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期限
(2)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均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宣判书。
2.简易程序
(1)适用情形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④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程序再审不适用。
(2)具体处理
由审判员一人。
45日内审结。
例题:
吊销、注销、撤销、撤回:
公务员法
一、概述(总则)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主动工作实效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1.条件
2.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3.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培训
②申请辞职
三、职务、职级与级别
1.分类管理
分类制度: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2.职务和职级并行
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市长、厅长:一二级巡视员);县处级(一二级调研员;三四级调研员);乡科级(一二主任科员;三四主任科员);

3.职务、职级的任免
领导职务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增补】职位聘任
(1)适用情形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何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4)争议解决
先仲裁(60日内),不服,接到仲裁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职务、职级升降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
四、录用
1.录用方式
①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部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省级可以授权社区的市组织。
2.录用与公示
(1)不得录用
①受过刑事处罚
②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③被开除公职的
④失信惩戒对象
(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3.试用期
新录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考试没进,是不予录用)
五、考核
1.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2.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3.考核的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六、奖励
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七、监督和惩戒
1.一般细节
①根据问题不同,予以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②对公务员设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已送监察机关处理。
③认为上级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领导担责;但是,命令或者决定明显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处分
①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②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④申辩不加重处分。
③书面通知
⑤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其中收集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受处分的期间: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补充】
开除: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多个处分
不同种类:吸收原则(最重)
想同类型:一个处分期之上,多个和之下
从轻:主动交代、采取措施避免、检举他人
减轻:主动交代且采取措施避免
⑥处分解除
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八、交流与回避
1.交流
方式:调任(本来不是公务员)、转任(内部)
2.挂职
工作需要,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3.回避
(1)任职回避
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训子女)、三代以为旁系: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子外甥
、近姻亲(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不得:
①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
②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另一方不得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④配偶、子女及配偶经营的企业、盈利性组织相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4)回避的处理
自己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请
九、工资、福利与保险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优秀、称职)。
十、辞职、辞退、退休
一般审批:
书面申请。申请之日30日内,领导辞职,90日
不能辞职: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特殊职位离开,不满脱密期限
③重要公务没有处理完毕,且须you本人继续处理
④正在接收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辞退
(1)予以辞退
①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②不能胜任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③机关工作调整,本人拒绝调整安排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教育无转变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得辞退
①因公致残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③女性孕期、产假、哺乳期
(3)辞退通知
书面形式,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4.退休
(1)提前退休
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②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③其他
十一、申诉和控告
情形:①处分;②辞退或者取消录用;③降职;④定期考核为不称职;⑤免职;⑥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⑦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⑧其他
期限:
自知道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复核申诉的处理
原处理机关收到申请的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十二、其他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原来领导成员、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营利工作。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国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
(2)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式剥夺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承担情形:
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赔偿
(2)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形式行政职权为共同赔偿,连带赔偿
(2)授权、委托
(3)赔偿义务机关撤销了,继续行使职权的赔,没有继续职权的,谁撤的谁赔
(4)复议机关,维持、减轻决定原机关赔偿;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
派出所
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复议: 种类越权:公安局
幅度越权:派出所
行政诉讼: 幅度越权:派出所
种类越权:公安局
行政赔偿: 公安局
三、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诉讼
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
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须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一)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1.申请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申请赔偿
①申请书
②书写有困难,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③不是受害人本人请求,应该提供关系证明
④义务机关加盖印章书面凭证。材料不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赔偿处理和送达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决定,应当冲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可以协商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
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作出决定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期限
义务机关没在规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诉讼。
请求人对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作出决定三个月内,起诉他。
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2)举证责任
赔偿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例外: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3)审理期限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
(4)申请执行
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旅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其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下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星河智能赔偿调解书。
一审前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5.行政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二)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节 刑事赔偿
一、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1)非法拘留、非法逮捕
(2)刑讯逼供
(3)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
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
3.【国家不赔偿情形】不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3)犯罪情节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特赦
(4)告诉才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2.赔偿义务机关
(1)做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机关
(2)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程序
【前置程序】
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处理时间】
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决定书,十日之内送达。
3.【赔偿复议机关】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请求人对赔偿或者不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作出的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复议机关处理时间】两个月内
5.【复议后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举证责任】
谁主张,追举证。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7.【审查原则】
书面审查
第三节 赔偿方式及费用
1.赔偿方式
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计算标准
(1)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
①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五倍。
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残疾的各项费用,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不超过二十倍工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日平均工资的20倍,还应当支付扶养人的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处理标准
3.其他
(1)赔偿费用列入各项财政预算。
(2)赔偿机关应当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7日内,依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3)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金不予征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概述
1.定义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级的主管部门
3.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

4.信息公开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及时、准确
二、公开主体和范围
1.公开的主体
【制作】制作的公开
【获取】保存的、最初获取信息的
【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正负信息公开工作。
【共同制作】两个以上一起制作的信息,牵头的机关公开。
2.公开的范围
模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
①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不公开
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不得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开。
③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
三、主动公开
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
列举:
2.公开的途径
公报、网站、互联网、发布会、广播、电视等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所
3.公开时间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
四、依申请公开
1.方式
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有困难,可以口头
2.程序
(1)包括内容
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信息的方式
(2)材料补正
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答复期限收到补正的申请开始计算。
(3)都到申请的日期
①当面,则当天就是申请日
②邮寄,收到的时候
③互联网或传真,双方确认之日
(4)特殊情况处理
①依申请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收到征求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行政机关根据是否逾期和公共利益,决定是否再公开。
②两个机关共同制作,牵头的问问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5)答复的期限
①能当场,就当场
②不能,20工作日内,延长不差过2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不算时间
(6)答复的结果
①告知方式、途径、时间
②不公开,说理由
③没有该信息,告诉不存在
④不该我管的信息,告诉她;知道谁管,也告诉他
⑤重复申请了,告诉他就处理一次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公开的公开,不能公开的,说原因
(7)其他
①公开的信息,是已经制作完或者获取完的信息,不予提供加工、分析等业务。
②利用信息公开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告知相应上访渠道
③申请内容为公报、报刊、书籍的,告知获取途径。
3.申请的费用
一般不收费。但是申请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的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1月31日前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县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公众公布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的内容
1.行政许可,工作日
①申请材料不全5日内一次性告知
②行政许可听证期限
5日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7日内告知。
③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
一般情形:当场或者20+10
联合、集中办理:45+15
除了法律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
④颁发送达
做出决定10日之内
⑤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期限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处罚【提到2.3.5.7工作日】
①【处罚时效】一般2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的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
②【期限】当事人5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7日内告知
③【决定期限】
机关立案之日起90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审核:疑难、重大
④送达期限:当场或者7日内
电子送达需要当事人同意,签订确认书。
⑤【缴纳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⑥【当场收缴】
10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偏远交通不便,当事人提出
其他2+2+2
补充:治安处罚法
①【处罚时效】6个月没被发现,不予处罚
②【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③【处理期限】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日;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延长30日。
注:从重处罚:6个月内曾经受过治安处罚
扣押物品:6个月无人认领拍卖
④【拘留】最长15天,合并最长20天。
⑤【送达时间】2日内送达
补充:治安拘留
①【拘留地点】公安机关送拘留所
②【不执行行政拘留】
1.14-16周岁
2.已满16不满18,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2岁的婴儿。
③【暂缓执行拘留】
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每日200元。
④【后续处理】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以下罚款。
交保证金,逃避拘留,保证金没收上缴国库,拘留仍然执行。
拘留撤销,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退还。
【治安调解】
主要是民间纠纷,情节较轻,打架斗殴或者损毁财产。
3.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①【查封扣押】
30+30,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②【冻结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决定书。30+30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时间】3日前,催告当事人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①【申请期限】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决定,自期限届满3个月内,申请法院。
②【执行前催告时间】送达后10日后不履行
③【受理期限】
5日内受理。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15日内做出裁定。
5+15+15
④【裁定期限】
先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受理的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行政处罚有问题的,受理30日内裁定。不执行的,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
⑤【行政机关救济】
不予执行的,收到裁定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15+30
⑥【紧急情况立即执行】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之日起5日执行。
4.行政复议
①【申请期限】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超过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②【材料补正】
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补正申请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③【审查期限】
复议机关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④【发送与答辩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副本和复印件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答辩。
⑤【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期限】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收到机关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⑥【审理期限】
60天处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的除外,可延长30天。
决定送达申请人,生效。
5.7指的是工作日
5.行政诉讼
①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知道行政行为):6个月
复议再诉讼:15日
不动产行政行为作出:20年,其他是5年。
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②立案审查期限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应当接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③【发送与答辩期限】
立案之日起5日内,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④【一审期限】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高级人民法院。需延长,高级批准;高级延长,最高批准
【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审理,45日之内结案。
⑤【宣判和送达期限】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10日内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
⑥【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10日内
⑦【二审审理期限】
收到上诉三个月作出终审判决。
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6.政府信息公开
①【材料补正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一次性告知
②征求第三方意见
15个工作日内
③【公开期限】
【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20 + 20
考点2
①授权:法律、法规
②委托:法律、法规、规章
③相对集中: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考点3 许可、处罚和强制中的设定权
许可
(1)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
①需国家设定
②设定企业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方
(2)规定权
2.处罚
法律可以各种处罚
行政除了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2)补充设定权
法律未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补充。
行政法规未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3)规定权
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
考点6
【可以撤销】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二)超越法定职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五)其他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欺骗、贿赂
【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共利益
【注销】
有效期满;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组织终止;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不可抗力
可接受复议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题
①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
②股份制企业:各种大会决定:企业
③公民死亡:近亲属
④无民事限制民事:法定代理人
⑤权力终止:承受权利的法人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