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 消费税
1.1.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1.1.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1.1.1.1. 纳税人
1.1.1.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1.1.1.2. 征税范围
1.1.1.2.1.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1.1.1.3. 税率
1.1.1.3.1.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1.1.1.4. 计税依据
1.1.1.4.1.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成本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律定为6%。(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款。
1.1.2.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1.2.1.
1.2015年5月10日之后税率为11%的比例税率加0.005元/支(1元/标准条,250 元/标准箱)的定额税率。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4.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1.1.3. 超豪华小汽车特殊的双环节计税
1.1.3.1.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10%)
1.1.3.2.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一般情况下,生产超豪华小汽车的企业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生产环节消费税,销售给消费者的汽车销售中心缴纳零售环节的消费税,但如果是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