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概念分析:先验演绎(二)
上一讲我讲了《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范畴的先验演绎,现在我们讲第二版。为什么要单独来讲第二版呢?因为康德在这里做了非常大的改动。一个是次序的颠倒,从第一版的自下而上,改为了自上而下;再一个就是他在很多地方做了不同于第一版的说明。当然两版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变化,但是第二版演绎被公认是比较清楚的。对大多数读者来说,第一版演绎里面可能会有很多解不开的疙瘩,弄不明白康德为什么要这么说,而第二版演绎的逻辑线索是非常清楚的。在第二版《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在章节方面也作了一些调整,在小节前面加上了标号“§”,从§15到§26都属于第二版演绎的内容,第一版里面并没有这样一些标号。
一般来说,康德的演绎有两个类型,即形而上学演绎和先验演绎。在先验感性论里面,康德对于时间和空间分别作了形而上学的阐明和先验的阐明,其实“阐明”已经是演绎了,只是他没有用演绎这个词,因为时间和空间作为一种直观形式用不着来演绎,直接就呈现出来了。但是要对范畴或者说纯粹知性概念进行阐明,就必须进行演绎,必须运用逻辑形式来进行推演。第二版的§9和§10,就是对范畴进行形而上学演绎的。§9讲的是逻辑判断的分类表,是用来说明我们该如何发现范畴的。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是我们引出范畴的线索,范畴正是从逻辑判断的分类里面一个个引出来的。§10讲的是范畴表,它提供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体系。我们可以把这两个表看成是对范畴的形而上学的演绎。所谓的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讲的就是我们有哪些先天的范畴,我们又该如何去发现它们。通过对形式逻辑判断分类的重新解释,康德找到了获得范畴的方式,范畴表所列出的12个范畴,已经穷尽了所有的先天范畴,不多也不少。这就是范畴的形而上学的演绎。
先验演绎与形而上学演绎不同,它探讨范畴的功能和作用,看它们如何能够构成客观的知识。康德讲人为自然界立法,那这法应该怎样立?它的作用方式又是什么呢?这就像在先验感性论里面,对空间和时间的先验的阐明,就是讲空间如何构成几何学,时间如何先验地构成算术。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先验演绎的意思,其实就是要追溯这些范畴的客观有效性的根源。比如说,因果性范畴,我们相信它是客观的,是普遍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任何对它的偏离都是错的。“凡是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这样一条原理为什么是客观的?为什么不能像休谟一样,把因果性理解成一种习惯性的联想,一种偶然形成的东西?为什么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必然的东西?它的必然性何在呢?从§15到§26,康德一步步地来说明这种必然性。他的说明是从上而下的,就是先把这个必然性作为自明的公理提出来,再看它在每个层次上如何发生作用。这和第一版不同,第一版是从下而上,在每个知识里面寻求它之所以可能的必要条件,然后一步步地推到最高层次,直到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而第二版则是从自我意识的统觉开始,然后往下推。当然在最后一节,即§26,它还是有一个回头的,就是总结说,我们已经得出了每一种知识里面都有统觉,哪怕是最低级的知识,我们都发现它归根结底是以先验的统觉为条件的,这就又回到了主观演绎。我们下面来看看第二版演绎是如何进行的。
1.对“联结”的概念分析(§15)
“联结”的德语是“Verbindung”,这个词的本来意思就是把几个东西“捆起来”,“结合起来”。康德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即“什么叫联结”?他认为一切判断都是联结,我们前面也讲了,一切判断的基本形式就是“S是P”,S是主词,P是谓词,由系词“是”把主词和谓词联结起来。在康德看来,如果我们对“联结”这个概念进行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你要进行联结,你就要形成一个判断,而每个判断在联结里面都有这样一种模式,即“杂多的综合统一”。所以,所谓的联结就是杂多的综合统一的表象。这句话很简单,也很容易理解,任何判断都是把杂多的东西综合起来、统一起来。主词和谓词是不同的,所以是杂多,是两个词,两个概念,你要把它们综合起来,联在一起,并且把它看成是一个统一体。任何一个判断都是这样,譬如“玫瑰花是红的”,“玫瑰花”和“红”是杂多,你把它们用“是”联结起来,并且把它们看成是一个统一体。
任何一个联结的判断里面都有这三个要素,一个是杂多,一个是综合,一个是统一。首先你要有杂多,要有两个以上的概念,才能形成判断。然后你要把这两个概念综合起来,综合起来以后你要对它们加以肯定,要从一个整体来看待它们,一个判断就构成一个整体。这是对联结概念的分析,任何一个联结里面都有这些成分。所以,联结是杂多的综合统一的表象就是一个分析命题。我们前面讲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分析出来的东西都包含在原来的主词里面。联结这样一个主词里面就包含着三个环节:联结肯定是杂多的联结,联结肯定是综合的联结,而且联结肯定是统一的联结,任何一个判断里面都分析地包括有这样三个环节。我们这里看到的实际上是一般逻辑的概念分析,在一个概念里面包含有这三个环节,有这三个环节,我们就能称之为联结了,其中缺了一个就不能叫做联结,或者不能叫做稳定的联结。所以我们可以把三者从联结这个概念里面分析出来。但是这里面已经隐含着一种东西了,就是这三个环节已经暗中包含着我们在第一版主观演绎中的三重综合了,在杂多里面已经包含着直观中领会的综合,在综合里面已经包含着想象中再生的综合了,在统一性里面则包含概念中认定的综合,在概念中你要把它认定,必须要有统一性,必须要有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所以,在这种概念的分析里面,其实暗中已经包含着前面主观演绎里面的三重综合了,哪怕是杂多也已经是包含着综合的内涵了。但是康德在这里并没有明确地说出这一点来,他采取的依然是一种形式逻辑的立场,不管联结的内容潜在地包含着什么东西,仅仅从形式来看,任何联结都离不了这三个环节。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康德客观演绎的出发点,即对联结的概念分析,是形式逻辑的,这就像范畴表是从形式逻辑的判断表里面引出来的一样。在演绎的时候,他首先要确定一个在形式逻辑上没有人能够否认的分析命题,即一切联结都包含有杂多的综合统一性的表象,或者说联结就是这样一个表象。康德以此为演绎的出发点,意义是非常深远的,他认为所谓的普遍必然性,说到最高无非就是逻辑,而其他涉及具体内容的东西都是可以怀疑的,像休谟就对因果律、实体性抱有怀疑。但形式逻辑是不能怀疑的,连休谟都不怀疑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有一种知性的普遍必然性,它放之四海而皆准,像“A=A”是没人能够怀疑的。所以康德才选择了从形式逻辑开始,来赋予我们在自然科学中所获得的一切知识以普遍必然性。自然科学中的那些经验知识,以及包括因果性、实体性等这些东西,它们的普遍必然性从哪里来?最后还要归结到形式逻辑的必然性。但仅仅是形式逻辑的必然性还不够,它还只是一个起点,是演绎的开端。我们讲客观演绎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最高的最上面的东西是什么呢?就是形式逻辑的分析命题。你通过什么为我们的经验知识提供一个资格认证?你又凭什么认为因果性等范畴是适用于一切经验对象之上的?我们在前面范畴的形而上学的演绎中已经看到,康德认为这些范畴最初是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中引出来的。所以,他的客观演绎也要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开始,即一切判断都是联结,而联结就是杂多的综合统一性。
客观演绎的开端,也即那个最高的东西,就是形式逻辑的判断的联结方式,形式逻辑的判断有不同的类型,联结也就有不同的层次,那么最高层次的联结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在一切知识里面去寻找,可以先不管知识的具体内容,我们最终能够找到一个共同东西,即“我所有的知识都是我的知识”。这是没有人否定的,不管张三还是李四,他都认为每一个知识里面都有一个“我”,“我”是把所有的知识联结起来的一个条件。
2.先验统觉(§16)
先验统觉的概念也就是说,一切知识最根本的联结就是用“我”来联结,也即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所有用来作判断的知识里面,那个最高的条件就是“我”,只有用“我”这个表象伴随我所有的知识,它们才可能成为知识。如果有一个知识不是我的,那它就和我没有关系,我就不能谈它,凡是我能够说这是知识,这里面就有一个我。所以,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或者我的一切表象都是我的表象,这样一个命题从形式逻辑说,是同义反复的。一般来说,这样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它是一个分析命题,就像我们说“A等于A”,觉得它是一句废话。我的知识当然是我的知识了,它不可能是你的知识,这好像没有说出什么新东西来嘛。当然,单纯从形式上来看,确实如此,但我们现在谈的不是形式,我们现在谈的是用这样一种联结产生关于对象、关于自然界的知识。这样一来,我们要看的就是它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形式。我们所关心的是,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这是怎么可能的?或者我的一切知识是何以成为我的知识的?当然我是知道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的,我所疑问的只是如何会这样。这个时候我就发现,是先验的统觉使得我的一切知识成为了我的知识。它本来是一个分析命题,但是如果我从综合的角度来看它,就会发现在我的一切知识里面,这个“我”起的不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分概念的作用,而是整个过程的一个能动的综合作用。这个“我”不是加在我的一切知识上面的一个简简单单的表象或概念,好像我的一切知识还不够,还要多加一个概念似的。从实质上来说不是这样的,或者说不仅仅是这样的,当然这个“我”它是伴随着我的一切知识的,但是这个伴随是了不得的,它不是一般的伴随,因为没有它的话,你所有的这些东西都成立不了啦。如果不是“我”的话,我的一切知识怎么能得到呢?正是因为“我”的作用,通过“我”把所有的这些知识综合起来,使它们成为“我的”知识,这才把一切知识变成了“我的知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自我意识,没有一种统觉的把握,那所有的知识对我来说就等于是过眼烟云了,甚至还抵不上一个梦。做梦的时候还有一个我呢,如果你没有一个我的话,那这些知识就还不属于你,它究竟什么样的你就不知道。正因为你用一个“我”,把所有的这些知识统一在一起,它们才成为了你的知识,你才意识到它。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从认识论上来看,而不仅仅从形式逻辑上来看,我们就可以发现,在认识论上最高的联结就是“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这样一个联结,从形式上来说当然是分析的,所以它是具有一种分析的必然性的。如果我说我的知识中有一个不是我的知识,这在形式逻辑上就自相矛盾了。可是,它不仅仅具有分析的必然性,它同样也有综合的必然性。综合是从内容上来看的,综合的必然性要归结到先验的统觉上来。我们前面已经讲到了,所谓的先验统觉也就是先验自我意识,我们从形式逻辑的联结,进入到了先验的自我意识的联结,这正像我们在形而上学的演绎里面,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分类,进入到范畴表。那么先验统觉的命题,即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或者说我的一切表象都是我的表象,究竟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呢?从形式上来看它是分析的,相当于A等于A;但是这个分析命题之所以能够成立,乃是由于综合,它是以综合为前提的。所以,从内容上看,它同时也是一个综合命题,是由于“我”的综合功能才得以成立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人说,“我就是我”,好像这个人很有个性。但是要说出这句话是不容易的,因为我们通常都把自己看作不是我,我们受别人支配,我们是某某人的儿子,是某某人的下级,某某人的奴才,我们经常把自己变成另外一个东西,我不是我了。所以,“我就是我”在形式逻辑上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实质上,在内容上,却是要花力气的,你要坚持你自己是不容易的。在今天,如果你要坚持“我就是我”,你能坚持到底吗?你顶多能坚持一下,到了关键时刻你就不是你了,“我”就不是“我自己”了,我就是别人的工具了。所以,“我”在这里面不仅仅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种力,一种能动的综合能力。康德的意思也在这里:先验统觉的能动作用,才使得我的一切知识成为了我的知识,使得我成为了我。当然,它还是有必然性的,因为它有形式逻辑的前提,形式逻辑没有人怀疑,“我是我”就相当于A等于A。通过先验统觉的作用,你就把这种形式逻辑的抽象的必然性,转换成了一种现实的能动的必然性。
所以,康德认为,“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这个命题当然是分析命题,但它是以综合为前提的,而且康德反过来提出,一切分析命题最初都是综合命题。你要把一个概念里面所包含的东西分析出来,就需要一个前提,即这个概念本身必须首先包含另外一个概念,只有这样,你才能从前者分析出后者,构成一个分析命题。那么后者如何被包含在前者之中呢?还是通过综合。比如说“一切物体都是有广延的”、“一切物体都是有大小的”等等,这些都是分析命题,因为广延、不可入性、体积、大小、数量这些东西都是物体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它们是你当初在形成“物体”的概念的时候,被纳入进来的,而这还是综合啊!所以,综合命题是一切分析命题的根基。形式逻辑其实要以先验逻辑作为根基,虽然先验逻辑要以形式逻辑为线索引出来,因为形式逻辑在先形成,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形式逻辑已经发展成熟了,但是先验逻辑只是到了康德这里才形成,所以他要借助于形式逻辑来引出先验逻辑。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康德认为先验逻辑是形式逻辑的根基,形式逻辑讲的那些分析命题,其实是以先验逻辑的那种综合能力、先验的统觉能力作为前提的,而这种统觉具有一种自发的能动性,这就是知性的本性。
先验统觉或者说先验自我作为一切知识可能的前提,是一个最高点。如果我们由此再往上追溯,追问先验统觉本身是什么东西,那就超出我们知识的界限了,就再不能分析了。也就是说,这个“我”本身是一个先验的顶级的概念,如果你要问它又是个什么东西,你就要把别的东西凌驾于它之上对它加以解释,可是已经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凌驾于它之上了,它就是一切知识的根源,这种能动性就是一切知识的根源。你要对这种能动性加以规定,那你就需要一个更大的能动性,而这是我们所没有的,除非借一个上帝来。所以,他认为自我意识这个我,本身是什么东西,是我们不能再做分析的,我们只能够说它是一个物自体,是不可认识的。至于这个我底下有什么东西,是谁导致我的这种能动性,也是我们没有办法了解的。我们只知道我们有一种能动性,但这种能动性是按照一种什么样的机制起作用的,我们是没办法知道的。反过来说,如果真能找到一种机制,规定它怎样来起作用,解释它的作用原理,那能动性还叫能动性吗?那就被别的东西解释了。所以,自我意识后面的东西是我们所不知道的,它也是物自体。所以,康德的物自体通常有两端,先验自我是一切认识的根源,它上面再没有别的东西了,我们只能假定它上面有一个物自体,或者可以说“我自体”,这是一端;另外一端,是我们所把握的对象,它底下也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认识了,我们只能够假定它后面有一个不能认识的物自体。因此,通过物自体的概念,我们认识的两端都被限制定了,一端是自我意识的统觉,另一端就是我们所把握的对象。我们能认识的对象只是现象,现象底下的物自体我们不能认识;我们是用自我意识来把握现象的,自我意识后面有什么东西我们也不能认识。
3.对象(§17-18)
自我意识是自上而下把握对象的,现在我们已经有“上”了,那该如何把握“下”呢?也即如何把握对象呢?首先要确认的一点是,康德把先验自我意识这样一种统觉称之为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统觉”就是自我意识,“本源的”表明它是最高根源。我们讲三江源是黄河和长江还有澜沧江的发源地,这种统觉就是一个发源地,一切后来的知识都是来源于它。同时,这种统觉还有综合统一的作用,而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则是“一切知性运用的最高原理”。一切知性的运用,当然包括我们刚才讲的形式逻辑的运用,形式逻辑也是出于知性,先验逻辑也是出于知性,二者的最高原理都是本源的统觉。这一点在形式逻辑里面暂时看不出来,因为它不管自我意识,它只管思维自身的规则。形式逻辑通常都是这样,它不管认识论,也不管本体论,它只是思维本身的一种技巧,一种逻辑技术。现代的分析哲学,就是把逻辑当成一种单纯的思维技术。但是,在康德看来这样一种技术也是以认识论作为前提的。我们刚才讲了,一切分析的前提是综合,你要运用这种技术,你必须要有能够运用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综合。只有你已经把这些概念综合起来了,你才能够在它们上面运用分析技术,逻辑的技术。分析哲学家就不管对象是怎么形成,只要你给了他一个对象的概念,他就对它进行分析。但他之所以能够进行分析,还是因为知性已经把这些概念综合起来了,提供给他了。而且他的那些技术,比如说判断的分类等,底下其实表示了某种范畴,只是他还不知道,或者说他不管。他只从形式上来加以运用,来做游戏,但它的根源还是要追溯到统觉的综合统一。所以康德讲,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性运用的最高原理”,就像在先验感性论里面,时间空间是一切感性的最高原理一样。但是它们的层次是不同的,感性是低级的认识能力,而知性则是高级的认识能力。
这个最高的知性原理自上而下地使得我们认识的对象得以形成。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对象”在德文单词中有两个:“Gegenstand”和“Objekt”,这两个词在康德那里没有什么区别,英译者把它们都翻译成“object”。统觉是对象得以形成的条件,要形成一个认识的对象,就必须要有统觉把杂多的经验材料综合统一起来。康德在这里给对象下了一个定义,“对象就是在它的概念中一个给予的直观的杂多被结合起来的那种东西”。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把“对象”理解成对象的“概念”,然后直观的杂多被结合在这个概念底下。对象的概念就是表达了这样一个东西,如果在这个东西的概念里面,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结合起来了,那么我们就把这个东西称之为对象。但是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东西,康德还没有说,他只是说对象这个概念是由先验统觉所建立起来的,这个概念的意思是这样的;至于它实际上是什么东西,我们还要再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只是对象的“概念”是由主体所建立起来的,至于“对象”是不是也由主体建立起来,这里还没说。
我们要注意,在这个对象概念里面已经包含了主体的能动性,这和我们所理解的“对象”,特别是和唯物主义所理解的“存在”是很不一样的。通常唯物主义所理解的存在不是由我们建立起来的,而是本来就在那里,但是在康德那里对象首先是对象的概念,或者说一个“对象意识”。我们所知道的对象首先是一个对象意识,这个对象意识是由自我意识建立起来的,同时自我意识又离不开这个对象意识。因为自我意识要发生作用,就必须能够建立起对象意识,如果没有这个工作,它本身也就没有作用的对象,没有作用对象它就等于不存在。因为自我意识是能动的,它的能动性必须在它的活动中体现出来,没有这个活动,它的能动性就无以发挥了。那么这个活动是什么呢,就是去建立一个对象意识。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自我意识又是依赖于对象意识的,但从根本上说,对象意识是依赖于自我意识的,它是由自我意识建立起来的。
我们现在有了对象的概念,我们用这个概念能够把那些直观的杂多结合起来。但是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出现了,我们手头上所拥有的直观是个什么东西呢?我们发现人类所有的直观都是感性直观,我们通过五官所接受进来的那些感性的杂多的材料,是我们建立对象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这些材料,自我意识也好,范畴也好,都是空的,“思维无内容则空”嘛。我们必须要有直观的杂多,才能建立对象,因为对象本来就是把直观的杂多结合起来的概念,没有直观的杂多,它就是空的,就形不成对象。但是直观的杂多到底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对象呢?对于人类来说,只能是经验的对象。因为我们所具有的直观只是感性的经验性的直观,至于是不是还有另外一种超感性的直观,比如说知性的直观,即那种不通过感官,单凭知性概念直接就能产生出一个直观的对象的能力,我们是不知道的,反正人类是没有的。我们也没有见过什么存在者能够单凭概念就产生出直观来,我们只能够设想,假如有上帝的话,也许上帝会有知性直观。比如,《圣经》上面讲,上帝从虚无中创造了整个世界。那上帝凭借什么做到的呢?它不是凭借感官,而是凭借说话:“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当然上帝也不是真就说话了,这是形象的说法,上帝是想到了光的概念,于是就有了光了,它只凭借思想,凭借知性,就能把直观对象产生出来。所以依照《圣经》的说法,上帝是有一种知性直观的。但是人肯定不具有,人的知性只能产生一些空洞的概念,它必须要用感性的直观来充实。而感性直观和知性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能力,它们的来源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不可能把直观和知性变成同一种能力。
知性直观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有人也翻译成“理智直观”、“智性直观”、悟性直观”,这些都是翻译上的不同。当然,智性直观和知性直观的原文也有些区别,知性是“Verstand”,而智性则是拉丁文“intellektuell”,它们是可以互译的。所以以上几种说法其实指的都是一个东西,就是那种人类所不具有的直观。地球上的人类只有感性直观,至于究竟有没有一种知性直观,我们不知道,但我们只能设想,这种设想也只是一种假想,因为它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所以,我们所能够获得的对象只能是经验的或者说感性的对象,至于自在之物,那是我们所不能认识的。如果谁有知性直观的话,他也许能凭借自在之物的概念认识它,自在之物本身就是概念嘛。上帝也许会有知性直观,对于他来说自在之物就是能够认识的,但是对于有限的人类认识来说,则是不可能认识的。所以,从理论上说,对象有双重含义:一个是现象界的可认识的对象,一个是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而实际上对象的概念则只是用来指我们人能够认识的对象,这种对象又叫“认识对象”。
4.对象的客观性表现为判断(§19)
我们接着往下讲。刚才我们讲了康德的对象概念,他提出这个对象概念主要是用来反对休谟的怀疑论的。休谟认为我们所认识的东西都是知觉印象,顶多有一些习惯性的联想,他认为对象只是一个假定,有没有这个对象,或者这个对象有没有客观必然性,都是可疑的,我们没有办法知道。但是康德在这里,他通过对象概念把客观性引出来了。他认为,通过先验统觉所建立起来的对象是具有客观性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你想要改变它,那是改变不了的,因为那是意识本身的一个先天结构。当然,这个客观性其实还是主观性,从它的发生的根源上来说,它是从人的自我意识来的,它指的不是自在之物的客观性。但它毕竟是种客观性,因为它具有先验的必然性。这就反驳了休谟的怀疑论。
康德在§19对这种客观性做了论证,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判断的客观性。在这里他同时也对理性派作了批判,理性派所理解的判断是不足以带来客观性的。我们知道,理性派喜欢运用形式逻辑来证明客观事物,比如说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以及自由意志和灵魂的不灭等等,但是实际上是证明不了的。为什么证明不了?是不是这个逻辑本身没有用了呢?不是这样,而是因为理性派对逻辑的理解有问题。理性派通常对逻辑作一种单纯分析性的理解,他们把判断理解为任意两个概念用一个系词“是”联系起来,所以判断的基本形式可以用符号来表达,即“S是P”,S指Subjekt,即主词,P指Prdikat,即谓词。有了这个表达式,不管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塞,所以理性派对逻辑的理解完全是一种形式上的,而没有考虑到它的内容。康德在此对形式逻辑进行了一番批判,他说他向来不赞成逻辑学家对判断的理解,首先他们忽视了判断有很多种类,有直言判断、假言判断等等,还有几个判断构成的判断,那其实就是推理了,推理就是两个或三个判断构成的判断系列。其次他们把系词“是”仅仅理解为一种联系作用,可以用它来联系任何两个词。康德指出,系词的意义绝对不仅仅是一种主观形式上的联结作用,否则我们就可以想怎么联就怎么联,只要在形式上不出错,联结的两个概念不相矛盾就够了。他认为“是”的意义远不是这么简单,“是”的德语词是“sein”,英语是“being”、“to be”,我们也可以翻译成“存在”。它的实际的意义就在于赋予一个判断以客观性,它把两个概念综合起来,目的就是为了使两个概念达到统一,达到一种确定性和客观性。
所以,不是说你随便就可以把两个概念联结起来形成判断的,当你用“是”把它们联结起来的时候,你表达的是一种客观的含义。比如,当我们想说今天天气很冷时,我们就有两种表达方式,即“我觉得今天天气很冷”和“今天天气是很冷”,前一种表达中没有“是”,因为那只是你主观上觉得今天的天气很冷,后一种表达中由“是”把主词“今天天气”和谓词“很冷”联结起来了,这就构成了一种客观判断。所以,“是”在判断中表达了一种客观的含义,也就是说它是和对象有关的,而不仅仅与你的知觉有关的。康德把仅仅与知觉有关的判断称之为“知觉判断”,虽然你也可以在知觉判断中用“是”,譬如“我觉得今天天气是冷的”,但那只是含糊的说法,严格说来,把“是”用在这个地方是不对的,是不合法的。当没有“我觉得”这个前提时,它就不再是知觉判断,而是经验判断了。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把知觉判断和经验判断严格区分开来了,这种区分主要是从内容上作出的,单从形式上来看知觉判断和经验判断是没有区别的,它们都可以用“是”。但知觉判断里面的“是”,还是未定的,严格说起来是不对的。所以,康德主张形式逻辑的判断应该从先验逻辑的角度、从内容的角度来看,而不能单凭形式上的不矛盾,就把两个概念随便联结起来。主词和谓词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分析关系,你还要考虑对象,因为“是”这个词本身就是与对象有关的,是要进入到先验逻辑的理解的。
康德对形式逻辑的判断的这种理解或者说修正,主要是为了从这样一种判断里面引出范畴来。范畴就是建立在“是”之上的,范畴的客观性就是建立在“是”的客观性之上的。你要从内容上来理解,你就必须用一系列的范畴,如实体性,因果性等等,只有这样你才能说“是”。也就是说,只有你从量和质、从实体和原因等多方面都证明了今天天气的确冷,你才能作出“今天天气是冷的”这个判断。这就是一个经验判断。所以,从判断引出范畴,就像从判断表引出范畴表一样,康德是着意于从判断的客观性引出范畴的客观性。接下来要讲的就是范畴的客观效力。
5.范畴的客观效力(§20-21)
从这里正式进入到客观演绎了,前面的自上而下,是确定先天的条件,还是为先天条件如何能够具有客观作用来做铺垫的。真正的演绎就是要说明,范畴这样一些先天的概念如何能够在经验中有客观的效力,那么从§20和§21两节正式进入了这个演绎。
这个演绎就非常的容易了,因为前面铺垫已经做得很充分了。范畴的客观效力来自于逻辑必然性,直观的杂多被综合在自我意识的统一性中,又是一切逻辑联结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前面一开始就讲了什么叫“联结”,联结不是随便把两个概念挂在一起,而是杂多的综合的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又来自于自我意识的本源的统觉。把直观的杂多综合在统觉的统一性里面,是通过范畴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范畴是自我意识进行统觉的综合统一的手段,或者说体现,每一个范畴都体现出来自我意识的这种统觉的作用。因此,直观的杂多在判断中,必然要从属于各个范畴。直观的杂多要形成一个判断,哪怕最简单的一个判断,譬如“这朵花是红的”,都要从属于范畴:你要把“这朵花”看成实体,把“红的”看成偶性,你才能说出这句话来。所以任何一个判断,只要你用了“是”,它就肯定是从属于某一个范畴之下的,这就是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要证明这个已经很简单了,因为前面已经做了铺垫。
但是范畴为何恰好是十二个,不少也不多呢?康德认为这是我们的知性没办法知道的,因为我们人类认识的结构就是如此。而这就留下了漏洞,有人就批评康德,你凭什么说知性就具有这十二个范畴,而再没有别的了呢?康德实在没有办法了,就拿出牛顿来做抵挡,他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中说, [1]牛顿的物理学也有一些东西是假定的,比如说超距作用、万有引力等。地球和太阳之间中间隔的是真空,为什么太阳能够吸引地球,让地球围绕着它转呢?太阳通过什么东西作用于地球的呢?它并没有用一根绳子拉着它啊!但牛顿就把这个万有引力给假定下来了,于是他的一切原理都由此建立起来了。那么我在这里也可以认定,我们的范畴只有这十二个。当然它们是从形式逻辑的判断表里面引出来的,但是形式逻辑的判断又为什么恰好就有十二种类型,我们仍然不知道。康德认为这些最后的问题,是不必去考虑的,当然如果我们有知性直观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解释它们,但是我们没有。或者如果真有上帝,上帝有知性直观,他就可以帮我们解释为什么恰好是那么多:那是因为上帝放到我们头脑里面的恰好是这么多。那么在这个地方就有一个问题:既然你没有知性直观,而只有感性直观,而范畴独自来说是空的,必须要应用到直观的材料之上,那么我们就必须确定这些范畴的适用范围。
6.范畴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方式(§22-25)
《纯粹理性批判》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先验地考察理性能够运用于什么样的范围来获得真正的知识。康德认为,我们只能够把范畴应用在感性直观的领域,只有在这范围内才能够形成知识。感性直观的领域也就是经验的领域,或者说更精确些,即“一切可能经验”的领域。因为经验的领域不仅包含我们现在的经验,还有那些已经过去的现在不再存在的经验,和还没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经验,这就是一切可能经验的领域,范畴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合法地运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比如说那种根本不可能经验到的对象,范畴就只能被用来思维一个对象,而不能用它来认识一个对象。在康德这里,思维一个对象和认识一个对象是有严格区别的,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范畴是不能够运用于自在之物之上的,或者说它们是不能够作先验运用的,只能够作经验性的运用。范畴本身是先天的范畴,但不能有先验的运用,也即不能够单凭我的范畴就直接得到一个对象,这是我们做不到的。因为如果没有感性直观的话,范畴就是空的(以上为§22)。
范畴应用于经验对象之上,有着不同的作用方式。首先是在数学上我们也可以运用范畴,像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等等。但是将范畴应用于数学上面,我们所形成的只是一种可能的知识。我们前面讲到数学和自然科学是两门已经被证实的知识,这个是无可怀疑的,但在这里康德又讲,纯粹的数学之所以被我们认为是无可怀疑的知识,是因为它能应用到可能经验的对象上去。譬如,你解决了一个像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数学难题,它好像在物理学、化学中没有什么应用,好像只是你在那里凭空想象,但它的确也是知识。康德指出,之所以称它为知识,那是因为它是有可能应用在某个经验的对象上的。现代物理学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这一点,哪怕你是闭门造车冥思苦想想出来的一个数学结论,只要证明它是合理的,说不定哪一天它就会派上用场了。现代物理学和数学是完全不能分开的,任何一个高端的物理学家,都会遇到一些数学计算上的问题,数学家所发现的那些高级的新的命题,很可能对物理学家有所启发,暂时看不出物理意义的数学命题,也是对物理学敞开大门的。所以,数学之所以称为知识,是因为原则上它是对一切经验可能的知识。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数学是立足于时间和空间的,而整个物理世界都离不开时间和空间,你把时间和空间搞清楚了,物理学的规律实际上已经在里面了。当牛顿在写作《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时,他肯定是意识到这一点的,甚至在当时的人们看来,上帝就是按照数学原理来创造世界的。但是数学知识毕竟只是可能的知识,还不是现实的知识,所以它最终要落实到经验性的直观。数学知识可以说是纯粹直观,而我们的感性是一种经验性的直观,所以要从数学再进一步地下降,我们才能结结实实地、地地道道地获得我们的科学知识,数学实际上是为自然科学知识服务的。(以上为§23)
再一个就是,范畴适用于经验性的直观,那它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呢?康德认为是通过时间的内感官的规定。我们前面讲了,空间是一切外部事物的直观形式,而时间是一切内部和外部事物的直观形式,空间的东西要纳入到时间中加以整理才能直观得到。范畴当然要运用于空间之上,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应用到时间之上。空间是外感官,时间是内感官,所以范畴最后是通过时间的内感官的规定应用到经验性的直观上去的。而时间的内感官的规定,又是通过先验的想象力进行的。这个我们后面讲“图型法”的时候,还要详细讲。康德的图型就是先验的想象力对于时间加以规定,来建立起一种内感官的经验对象,也即“经验的自我”。因为范畴要建立起客观事物的知识,它必定首先要建立起一个经验的自我,它是先通过内感官建立经验的自我,然后再建立起客观的知识的。(以上为§24)
我们可以把这个经验的自我归结为内感官,它和先验的自我是不一样的。经验的自我是每一个人自己的连贯性。比如说,我这个人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我的记忆等等,都积淀在今天的这个自我意识之中,这个自我意识就是一种经验的自我意识,它在内感官的时间中呈现出来。每一个人对自己的感觉都是在时间中呈现出来的。我们把握任何外部世界的对象,都不但要通过空间,而且最终要通过时间,也就是通过经验的自我。这里头就有心理学的成分了,像认知心理学、微观心理学都是通过对经验自我的感觉印象、理性抽象活动等等进行分析,来考察经验自我的内心是如何起作用的。像经验派的洛克就做了大量的这样的分析,并由此去把握外界的对象。但是康德认为不能把这个经验的自我和先验的自我混为一谈,微观认识论能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但是认识论的问题不能建立在心理学之上。经验自我是依赖于先验的自我才建立起来的,它本身就是一个认知对象,只不过它是心理学的对象,而外部世界则是物理学的对象。经验的自我是可以规定的,我是一个什么人,我觉得我很聪明,我觉得我有点傻等等,都是对经验自我的规定。但是先验的自我是不能规定的,每个人的先验自我都是一样的,它不是某某人的规定,它是知识本身的规定。所以,任何人的知识里面都有一个同样的先验自我,除非他没有认识能力,那他就不叫人了。凡是人,凡是有理性者,凡是认识者,都有先验自我。而这个先验自我不同于经验自我,但它也不是“我自体”,那它是什么呢?它只是一个表象,是纯思维活动的表象。由这个纯粹思维来把握经验的自我,再通过这个经验的自我来把握外在对象,或者说物理世界,这就形成了我们的自然科学知识。人为自然立法就是这样从上而下进行的,这里面所具有的客观必然性,最终要追溯到先验自我意识的先天综合能力。(以上为§25)
7.主观演绎(§26)
客观演绎到此已经进行完了,它说明了我们的一切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必然性何在。它从一种能动性的先验统觉出发,自上而下地解释了我们的一切有关对象的知识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下一步主观演绎,就是通过我们所拥有的知识,反过来验证从一切知识里面发现的范畴。范畴是一切经验的综合即直观中领会的综合、想象中再生的综合和概念中认定的综合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我们前面已经讲到了,哪怕是最低级的直观中领会的综合,它里头就已经有范畴在起作用了。比如说,你看到一块红色,那它就有一个大小的问题,还有一个性质程度的问题,所以量和质的范畴已经包含在里面了。也就是说,我们在任何层次的经验知识里面,都可以发现先天知识,也即范畴。所以,范畴对一切经验对象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主观的演绎。这个在第一版中大加铺陈逐层次来讲的演绎,在第二版中就只是提了一下。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来体会一下康德的意思。比如说,我看到一幢房子,它肯定要占有一定的空间,而空间是有大小的,这就涉及量的范畴了;我看到水结成冰,它必然是在时间中,从水到冰就有个时间上的先后问题,由此我们发现这背后是由因果性范畴在起作用的,水是冰的原因。也就是说,经验的三重综合归根结底都是知性的综合、范畴的综合。所以我们可以说人为自然立法,其实就是人通过自己主体中的范畴为自然界立法,当然这里讲的自然界指的是现象界,而不是物自体。
8.三点结论
第一,范畴是能够自上而下为自然界立法的,它使得自然科学具有了一种客观必然性。
第二,范畴只能运用于一切可能经验之上。也就是说,范畴虽然能够立法,但它所立的法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在这个范围之外,就是物自体了,这个法就不再适用了。
第三,我们要突出自我意识在这里头所起的作用。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具有一种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正是范畴之所以能够立法的根源。
这三点结论都是在认识论的范围内讲的,但是在认识的领域以外,范畴还可能有其他的运用。比如说在实践领域里面也可以应用范畴,但这就不是为了获得知识了,而是为了宗教和道德。当然这是后话,在这里只是要提请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