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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忽视这一点,股东会很惨!

2023-03-16 10:59 作者:周华律师  | 我要投稿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年审计。

所以,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都审计,股东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都需要审计的规定是这样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这样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规定判决书经常引用,但实质上并无根本性的关联,并不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每年都出审计报告,股东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与每年是否审计并无必然关联,只与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有关联。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5号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是专业表述的:“张文娇提交的其个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在张文娇与包括刘新明在内的案外人之间,多次发生与防护网相关的账目往来。上述涉及防护网的款项支出或收入情况属于安天下公司的经营范围,却以张文娇名义进行交易,且未能在安天下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得以体现。因此,张文娇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安天下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安天下公司财产独立于张文娇个人财产。原审判决由此认定张文娇应对安天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并没有因为提交了审计报告就判决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即使没有审计,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每年都审计,但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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