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笔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个人整理笔记)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9月1日实施
2、地位:教育宪法、母法
3、《教育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A总则
(1)根据宪法制定
(2)在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3)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4)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5)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6)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8)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0)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B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4)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5)实行督导和评估制度
C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2)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受教育者
(1)可以参与学校活动。使用设备
(2)可以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可以获得证书
(4)对于处罚可以申诉。有法律权利
(5)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E教育与社会
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F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款为辅
(2)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4)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低的增长。
G法律责任
(1)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5)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退回招收学生,退回费用。对学校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以上三年一下,主管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退回费用,主管人员予以处分。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a组织作弊的;
b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c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d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e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8)体制内的惩罚称为行政处分,体质外的惩罚称为行政处罚。
二、《义务教育法》
1、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2006年修订
2、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3、基本内容
A总则
(1)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都应该接受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不收学杂费
(3)实行素质教育
(4)依法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5)国家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6)国务院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B学生
(1)6岁接受教育,可以推迟到7岁。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4)父母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的,在外地申请可以在此地接受教育。
(5)文艺体育专业的儿童也应该接受义务教育
(6)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的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C学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6)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7)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D教师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3)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E教育教学
(1)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 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4)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993年颁布,1994年1月实施
2、根据宪法制定
3、基本内容
A总则
(1)使命: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建国以来第一个教师节时间1985年9月10日。
B权利和义务
(1)教育教学权利(基本权利),科学研究权
(2)指导学生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成绩(学生管理权)
(3)寒暑假带薪休假、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报酬待遇权)
(4)民主管理权,教职工大表大会中参与
(5)进修培训权
(6)义务:完成教学任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为人师表
C资格和任用
(1)实行教师资格证
(2)学历要求:
幼师:幼儿师范学校
小学:中等师范学院
初中:大专
高中:本科
(3)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取消教师资格证
(4)聘任教师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D考核
(1)学校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2)考核公正,客观,准确。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罚的依据
E待遇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F法律责任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b项、第c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权利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述,教育行政部门在30天内做出回应。教师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的政府申述。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
1、颁布1991,修订2006年,2012年第二次修订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沉迷网路。不得让未成年人辍学。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有关权益的决定的时候应该告知本人,听取他们的意见。父母在外打工时,不得履行监护能力的时候应该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5、学校保护: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和进行安全演练。有不良行为的同学应该进行管教或者送专门学校读书。爱国主义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动物园等优惠开放。学校附近不得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在显著位置贴标签提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禁止在幼儿园,学校场所抽烟喝酒。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突发事件时候对未成年人优先救护
8、孤儿的,儿童福利院收养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该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立法目的: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的责任
4、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7、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否则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民事行为(8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在未尽监护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1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2、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出版危害未成年人相关的色情暴力等的出版物,有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其出版物和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立法宗旨: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富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等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
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4、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学校无责任情形:学生自杀,自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的结果报告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7、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8、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9、注意区分责任和赔偿责任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1、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i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力。重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毛入学率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扫除文盲
(2)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3)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机制
(4)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3、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4、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成果,增强学生体质(阳光体育,每天锻炼一小时)
5、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6、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调整教材内容、促进教学方法、减少考试次数
7、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8、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9、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10、提高教师待遇。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
对比:《义务教育法》:不低于公务员
《教师法》、《规划纲要》: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
11、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定期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