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永不过时的经典美剧,法律与秩序第四季,豆瓣评分9.4分!

一部永不过时的经典美剧,法律与秩序第四季,豆瓣评分9.4分!

这是第一次看到非McCoy当EDA的季,也是Mr. Stone的最后一季,说起来,两人风格还真是不一样,难道看到第五季有的评论说,感觉新来的DA脾气好暴躁,好不喜欢。这一集的警探是Mr. Big,他也是我一直不想刷前几季的原因。因为我从Sex and The City就不喜欢Mr Big的角色,以及这种演员了。因此连The Good Wife也不想看,演员就不是我的菜。

美国法系里有一点被各类影视作品玩的花样辈出,也不知真实案例有几多。精神障碍-无行为能力-脱罪。什么“我脑子里有个声音说,杀了他”基本玩了这招就能脱罪了。“我完全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black out ,脱罪。

本集少年犯年14,父系亲属一方都谋杀坐牢,母亲吸毒。小小年纪两条命案在身。事出无因,你惹老子不爽了 我就活活揍死你。于是辩护律师想出的辩论理由是:xyy染色体,我的客户身上遗传有暴力因子,因此无行为能力。结果小小少年buy了自己律师的说法,认为自己没救了,申请谋杀一级。

还好他只是演警察而不是演DA,不然,让我想象他在庭上辩护,可能会有些不适。摇滚明星QJ在校少女案与吴亦凡案一模一样,一模一样!唉,真是让人PTSD,从头到尾,几乎所有的情节都刚刚在国内上演过。首先是在酒店差点被捡的女学生,被送去做rape kit检测,这个流程在SVU里也看到过,很重要,被QJ后一定一定先取证,不能回家洗澡。

从专职心理医师的说法看,似乎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那条线——作案者是否接受社会道德标准。也即,我杀了人,不管我爽不爽,我知道我不对,那么你就有行为能力;我杀了人,我没错,bingo,你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各位在美国的同学,如果要杀人,请一定要先把自己洗脑成杀人无罪理论。

看这一集,大概可以感觉出,90年代的作者在写作的时候,大环境可能跟现在还是有差,连Logan跟Briscoe一开始都是对受害女学生产生怀疑态度,觉得可能第二天反悔之类的。但是因为我是从SVU开始看的,基本上SVU里,对于性,侵案,几乎很少会去质疑受害者,或者揣测受害者是不是没谈好价之类的。

而对L&O本剧,因为资源的关系,也是近些年的多,最早的几季资源少,差不多我算是逆着时间顺序看上去的。所以察觉出,以前的编剧是片保守一点,虽然这集最后的结果是好的,但是整集大风气来看,还是觉得受害者是有点自作自受,大晚上跟着摇滚明星出门。